劉錫勇等17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宣判

刘锡勇等17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宣判

4月30日下午,仁懷市人民法院對劉錫勇、郭乾傑、周天洪等17名被告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進行公開宣判。

本案第一被告人劉錫勇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賣淫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保險詐騙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高利轉貸罪、行賄罪、對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賄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刘锡勇等17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宣判

骨幹成員郭乾傑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周天洪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一百一十五萬元。其他十四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一年至十二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十萬元至一百零五萬元不等數額的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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