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賠金額真的是越多越好麼?

導 讀

在民事案件的審理中,一般情況下,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數額來確定受理費,訴訟標的越大,案件受理費也越高,通常由最終敗訴方承擔。但即使被告是敗訴方,如果原告訴訟請求提得過高,而法院判決只支持了其中的一部分,那麼超出部分也只能自行承擔。因此,訴訟請求的提起須仔細斟酌,只有提出合法、合理、妥當、準確的訴訟請求,正當的權利才能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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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17年11月23日6時許,被告劉某乙駕駛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車沿永興南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機電市場附近路段,超越在其前方右側同向行駛的原告騎行的自行車時,兩車發生碰掛,致劉某甲倒地受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造成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原告劉某甲於2017年11月23日至12月23日、2017年12月26日至2017年1月24日在山西醫學科學院住院治療59天,診斷為:急性閉合性顱腦損傷、右側額葉腦挫裂傷、雙側額、顳部少量硬膜下積液、瀰漫性軸索損傷、認知功能障礙、運動功能障礙、皮下血腫穿刺抽取術後、額骨骨折。原告共花費醫療費59975元。被告原平市某公共汽車有限責任公司起訴前共給付了原告醫療費等計70359.58元。原告住院期間由其父母護理。2017年12月15日,原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劉某乙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劉某甲無責任。2018年6月20日,山西金石司法鑑定中心鑑定原告的損傷構成十級傷殘,護理期為60日,營養期為60日,監護人誤工期為180日,鑑定費花費2800元。原告於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賠償原告醫療費59408.79元、誤工費58758.62元、護理費14896.55元、營養費6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679元、交通費1668元、鑑定費2800元、住院期間生活必需品費(洗臉盆等等)563.7元、殘疾賠償金5826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共計215038.66元。2.判令被告三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範圍內承擔責任。3.判令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另查明,被告劉某乙系被告原平市某公共汽車有限責任公司僱傭司機,其駕駛的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車在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平市支公司投保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10萬元),保險期為自2017年11月2日至2018年11月1日。

庭審中,對於原告提交交通費票據17支,金額共計1735.12元,該票據內容未能顯示為原告花費,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平市支公司認可1000元,故認定1000元。對於原告提交修理自行車收據150元,因交通事故認定兩車受損,故認定修理自行車花費150元。對於原告提交配眼鏡費441元,因原告受傷主要為頭部,眼鏡受損合情合理,故予以認定。對於原告提交的住院期間生活必需品費563.7元、其父母誤工費58758.62元,因《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無該項目賠償,故不予認定。


裁判結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平市支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10日內賠付原告劉某甲62890.42元。


法律分析

被告劉某乙駕駛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車與騎行自行車的原告發生碰撞,致原告受傷,造成交通事故,原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劉某乙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雙方對此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結合本案查明的事實,原告的合理損失為:醫療費5997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900元(100元/日×59天)、營養費1800元(30元/日×60天)、殘疾賠償金十級38424元、護理費(148元/日×60天×2人)17760元、交通費1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修車費150元、眼鏡費441元、鑑定費2800元,合計133250元。原告遭受的以上損失,依法應當由被告劉某乙的用人單位被告原平市某公共汽車有限責任公司按照事故全部責任予以賠償,又因被告原平市某公共汽車有限責任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於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平市支公司,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規定,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平市支公司應賠付原告的以上損失,扣減被告原平市某公共汽車有限責任公司起訴前給付原告的70359.58元,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平市支公司應賠付原告62890.42元。被告原平市某公共汽車有限責任公司墊付給原告的費用,可另行向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平市支公司主張理賠。關於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平市支公司辯稱的鑑定費、訴訟費不承擔之主張,因雙方沒有簽訂以上約定之書面保險合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不予支持。關於原告請求十級殘疾賠償金按城市標準計算之主張,因原告為農村居民、為未成年人且無收入來源,故應以農村居民標準計算。


法官寄語

本案受害人因侵權行為遭受損失,請求各類無法律依據的訴訟請求,本案中原告訴請標的達20多萬元,但實際判決6萬元左右,其中許多訴訟請求均非直接損失,或訴訟請求無明確的法律依據,故本院依法對其不合理的損失、請求予以扣除。各類侵權受害者在其主張權利時,應依法維護自身的權利,對主張的權利內容、權利計算標準均應按照侵權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主張,不能擴大主張權利的範圍、種類。另外,本案中原告當事人委託有律師代理,其律師應當知道受害者主張的那些權利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不能為了受理案件而遷就受害者,最終導致受害者負擔了超餘的訴訟費,使受害者擴大了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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