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訊丨內蒙古檢察機關案件信息微播報

內蒙古保安沼檢察

職務犯罪類案件

錫林郭勒盟西烏珠穆沁旗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伊拉他、烏仁其木格涉嫌貪汙、濫用職權、挪用公款案一審判決

日前,西烏珠穆沁旗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原西烏珠穆沁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局長伊拉他涉嫌貪汙罪、濫用職權罪,原西烏珠穆沁旗林業局會計烏仁其木格涉嫌貪汙、濫用職權、挪用公款案,經西烏珠穆沁旗人民法院審理並作出一審判決。

法院認為,被告人伊拉他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20萬元;被告人烏仁其木格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20萬元。

涉黑涉惡類案件

呼倫貝爾牙克石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王強、翟友利等8人批准逮捕

日前,牙克石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敲詐勒索、聚眾鬥毆、故意傷害罪對王強、翟友利、趙鐳、李國為等8名惡勢力犯罪團伙予以批准逮捕。

赤峰市元寶山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李某甲等4人惡勢力犯罪案提起公訴

日前,赤峰市元寶山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詐騙罪、虛假訴訟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對李某甲、範某某、李某乙、陳某某4人提起公訴。

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錫林郭勒盟蘇尼特右旗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溫某等4人批准逮捕

日前,蘇尼特右旗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敲詐勒索、非法拘禁罪對溫某、董某、巴某、岱某予以批准逮捕。這是蘇尼特右旗人民檢察院2019年受理批捕的首起涉惡案件。

經審查,被告人溫某作為蘇尼特右旗翼網經濟信息諮詢部的法人代表,在向貸款人催要債務的過程中,夥同其員工董某、巴某、岱某對債務人牧民吉某等人實施了強行索要財物和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錫林郭勒盟西烏珠穆沁旗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王穎舉、景傳洲批准逮捕

日前,西烏珠穆沁旗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妨害作證罪對王穎舉、景傳洲予以批准逮捕。

2018年8月,西烏珠穆沁旗公安局在辦理原鷹(另案處理)等人尋釁滋事案期間,被告人王穎舉、景傳洲多次找到楊某、楊某某,阻止二人向公安機關提供涉及原鷹的賬目和賬本等證據。擾亂了社會秩序,在一定範圍內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錫林郭勒盟西烏珠穆沁旗人民檢察院依法對鍾祥麗、包瑋批准逮捕

日前,西烏珠穆沁旗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對鍾祥麗、包瑋予以批准逮捕。

經審查,2017年2月1日至9日,被告人鍾祥麗、包瑋、原鷹(另案處理)以欠賭債為由,控制看管張某某,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造成惡劣的影響。

巴彥淖爾市烏拉特前旗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溫偉強、王文強等3人批准逮捕

日前,烏拉特前旗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溫偉強、王文強等3人涉嫌強迫交易、尋釁滋事、虛假訴訟罪予以批准逮捕,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刑事類案件

包頭市青山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李某某批准逮捕

日前,包頭市青山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詐騙罪對李某某予以批准逮捕。

2018年9月,李某某以幫李某甲朋友範某某辦理水務局自來水廠工作為由,向李某甲索要辦事費10.5萬元。李某某自身無能力辦理此事,後事未辦成且李某某亦未退錢。李某某稱其中的10萬元均以現金的形式給了一個叫“二哥”的人辦理工作,但李某某稱在2019年1月無法聯繫上“二哥”。另外5000元李某某供述用於個人花銷。後經核實李某某以同樣的手段還多次向李某甲索要辦事費48.5萬元,分別給劉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劉某乙、張某某辦理工作事宜,但事未辦成且李某某亦未退錢。

包頭市青山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王某某涉嫌盜竊案一審宣判

日前,包頭市青山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了王某某涉嫌盜竊案,包頭市青山區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支持公訴。

被告人王某某與被害人馮某某系同事關係。2014年9月,王某某趁馮某某不在單位之時,竊取中信銀行郵寄給馮某某的中信銀行信用卡一張,並私自用馮某某的手機更改該信用卡的預留電話等信息,之後王某某一直使用該信用卡,馮某某對此毫不知情。從2014年9月至2016年11月案發期間,王某某透支使用該信用卡本金共計3.3萬元,至今未予歸還。

2017年8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在被害人張某某位於包頭市九原區的底店內,竊取張某某的兩張信用卡,並通過pos機刷卡套現16.2萬元。

日前,包頭市青山區人民法院依法對該案做出判決,判處認定張某某構成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七個月,並處罰金3萬元。

包頭市青山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丁某某涉嫌盜竊、故意傷害案一審宣判

日前,包頭市青山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了丁某某涉嫌盜竊、故意傷害案,包頭市青山區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支持公訴。

2018年10月3日,被告人丁某某將被害人張某某停小區停車場的車玻璃破壞,並盜竊被害人放置於車內的黑色公文包,內有現金4.1萬元。經鑑定,錢包價值350元。被害人張某某維修破損玻璃花費6.6萬元。

2018年1月21日凌晨,在土右旗某中心一樓,丁某某夥同董某某等人(另案處理)因瑣事共同毆打郝某某,致其左小腿骨折。經鑑定,郝某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

日前,包頭市青山區人民法院依法對該案做出判決,判處認定張某某構成盜竊罪、故意傷害罪,數罪併罰,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包頭市青山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對張某某涉嫌合同詐騙案提起公訴

日前,包頭市青山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合同詐騙罪對張某某提起公訴。

2017年1月25日,上海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包頭分公司經理王某某報案稱:2016年10月18日,張某某在其公司貸款80萬元,貸款期限3個月,雙方簽訂了融資租賃及服務協議,張某某質押雷克薩斯570越野車、尼桑帕拉丁、豐田RAV4越野車的車輛登記證書及買賣合同,張某某稱這三輛車是其本人購買,但目前沒有過戶。到期後,張某某未履行還款義務,也拒絕還款,後張某某變更聯繫方式,逃往外地。經偵查,張某某所質押的三輛車不是其本人的,張某某所提供的車輛買賣合同是其偽造。經鑑定,證實其所出具的二手車交易協議書為其本人偽造。張某某提供偽造的車輛買賣合同,騙取貸款80萬元。

呼倫貝爾滿洲里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欒洪斌非法佔用農用地案提起公訴

日前,滿洲里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對欒洪斌提起公訴。

赤峰市巴林左旗人民檢察院依法對陳某某批准逮捕

日前,巴林左旗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妨害公務罪對陳某某予以批准逮捕。

經審查,2019年03月27日18時許,被告人陳某某酒後在巴林左旗某廉租房附近,因其嘴部被出租車門碰破一事與出租車司機發生爭執後報警。巴林左旗林東鎮新城區派出所接到報警後,教導員王某某帶領輔警姚某某、李某某、魏某某等人到達現場進行調查,輔警姚某某向其瞭解情況時,遭到陳某某辱罵。在依法傳喚陳某某時,陳某某不配合民警執法,與民警撕扯,在撕扯的過程中將民警王某某打傷。民警多次傳喚,陳某某拒不配合民警執法長達十餘分鐘,造成了不良影響。經鑑定,民警王某某左耳部的損傷評定為輕微傷。

赤峰市克什克騰旗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林某某批准逮捕

日前,克什克騰旗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合同詐騙罪對林某某予以批准逮捕。

經審查,2018年2月,被告人林某某夥同馮某某、陳某甲使用偽造機動車駕駛證以虛假身份與某汽車租賃公司簽訂汽車租賃合同後,騙取對方一輛長城牌白色風駿6皮卡車,合同到期後,2018年2月27日林某某將該車質押給陳某乙獲利1.5萬元,經鑑定,該車價格為7.3萬元。

赤峰市克什克騰旗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孫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提起公訴

日前,克什克騰旗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對孫某某提起公訴。

經審查,2013年3月份至2016年8月份,赤峰市某商貿有限公司經營者孫某某在未取得理財業務相關許可的情況下,通過公司自有LED屏幕、公司員工微信朋友圈以及口口相傳等方式公開向社會公眾宣傳在其公司做理財業務0風險等信息,吸收11名公眾本金合計191.5萬元,理財協議及借據到期後,受害人均無法與孫某某取得聯繫。

赤峰市巴林右旗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張某某、伊某某涉嫌盜掘古文化遺址案提起公訴

日前,巴林右旗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盜掘古文化遺址罪對張某某、伊某某提起公訴。


經審查,被告人張某某得知其朋友李某會使用金屬探測儀探測古錢幣後,讓李某幫其購買了一臺金屬探測儀,並掌握了金屬探測儀的使用方法,又通過手機軟件得知某鎮某村附近有一古代城牆, 2018年10月22日,張某某帶領其小舅子伊某某,駕車來到了位於某鎮的古城遺址附近,二人使用事先準備好的鐵鍬和金屬探測儀,在該古城城牆內探尋古銅錢,張某某負責在前面用探測儀探尋古銅錢,伊某某負責用鐵鍬在後面挖掘。現已查明該古城牆系內蒙古自治區級文物保護區。

錫林郭勒盟西烏珠穆沁旗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王某某批准逮捕

日前,西烏珠穆沁旗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非法狩獵罪對王某某予以批准逮捕。

經審查,2019年3月21日至22日期間,被告人王某某用投毒的方式,在西烏珠穆沁旗巴彥花鎮彩虹橋紅綠燈西南的空地非法捕獵。經鑑定,其捕獵的60只雲雀、1只蒙古百靈鳥為國家保護三有動物。注:雲雀和蒙古百靈被列入《國家保護的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簡稱“三有動物”)。

磴口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潘某某、趙某某批准逮捕

日前,磴口縣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放火、故意毀壞財物罪對潘某某、趙某某予以批准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趙某某為洩憤,將被害人尹某某的皮卡車進行毀壞,並使用水果刀將車上的柴油桶劃破,導致桶內柴油洩漏。二人又購買汽油將尹某某家中傢俱燒燬。

巴彥淖爾市烏拉特前旗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田某某等3人批准逮捕

日前,烏拉特前旗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罪對田某某等3人予以批准逮捕,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巴彥淖爾市烏拉特前旗人民檢察院依法對丁某某批准逮捕

日前,烏拉特前旗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對丁某某予以批准逮捕,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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