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石城县一恶势力团伙4成员一审获刑3年至1年不等

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石城县一恶势力团伙4成员一审获刑3年至1年不等


赣州法院网讯 4月30日上午,石城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某霖等4人恶势力团伙案进行公开宣判,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陈某霖有期徒刑三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赖某发、李某遥、许某涛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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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陈某霖、李某遥、赖某发、许某涛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手段,在石城县琴江镇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陈某霖为纠集者,李某遥、赖某发、许某涛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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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6日因李某遥和他人争吵,陈某霖邀集赖某发、温某(另案处理)、温某邀集被告人许某涛,四人殴打郑某涛、陈某、郑某福,经鉴定,郑某涛伤情为轻伤二级。2016年12月6日22时,陈某霖邀集李某遥等七八人到“老北京”夜宵店,殴打打伤吴某群;2016年12月18日,陈某霖团伙受黄某真(已判刑)指使,与阻碍琴江镇濯坑村“马丁光伏电力”施工的当地村民发生冲突并殴打村民,致一人轻伤二级;另查明,2014年3月9日,陈某霖与陈某东发生争执,随即邀集三四个朋友(身份不详)对陈某东进行殴打,致其轻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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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霖伙同被告人李某遥、赖某发、许某涛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陈某霖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四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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