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案說法:消費者個人信息如何保護

現在個人信息被洩露或者非法買賣的現象越來越多,各種騷擾電話和短信嚴重干擾了消費者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為了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對消費者個人信息的保護都有所規定,但現實中消費者個人信息權利受到侵害而提起訴訟的案件仍屢見不鮮。

案例一: 經營者應合法、正當的收集和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

龐先生委託其助理魯先生通過去哪兒網購買東航機票,其後收到詐騙短信,短信內容中顯示有龐理鵬航班的起飛時間、降落時間、機場名稱、航班號。龐理鵬認為,自己的手機號及確切的航班信息只有去哪兒網和東航掌握,因而其斷定是去哪兒網和東航洩露了其個人信息,於是以侵犯隱私權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去哪兒網和東航在各自官網向龐理鵬公開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去哪兒網主張其僅為網絡交易平臺,去哪兒網在本次機票訂單中未接觸龐理鵬手機號碼,且去哪兒網已向魯超發送謹防詐騙短信,盡到了提示義務。東航則主張其通過中航信提供訂票系統服務,訂票信息不存儲於東航系統中。

法院經審理認為,東航和趣拿公司存在洩露龐理鵬隱私信息的高度可能,並且存在過錯,應當承擔侵犯隱私權的相應侵權責任。龐理鵬請求趣拿公司和東航向其賠禮道歉,應予支持。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

旅遊平臺及航空公司一方面因其經營性質掌握了大量的個人信息,另一方面亦有相應的能力保護好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免受洩露,這既是其社會責任,也是其應盡的法律義務。如果存在洩露消費者隱私信息的高度可能的情形,而現有證據又不能證明經營者盡到了相應義務,應認定經營者存在過錯,應當承擔侵犯隱私權的相應侵權責任。

案例二:公民享有保護私生活與秘密的隱私權

從2014年5月起,樂視公司在其經營的網站視頻上公開劉女士的真實姓名、籍貫、年齡,稱其是“變性人、在泰國做的手術、是黃海波事件女主角”等。劉女士起訴至法院,認為樂視公司的行為給其造成不良影響,對其生活、工作造成極大的困擾和無法挽回的社會影響,嚴重侵犯了其隱私權等相關權利,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視頻指向性明確,視頻標題和內容都指向黃海波事件女事主及其個人信息,而展示的文章中亦包含事主姓名、籍貫、變性等陳述。劉女士享有不讓他人知曉的個人信息的權利,涉案視頻在互聯網公開發布造成劉女士個人隱私信息的公然傳播,侵害其人身權益的程度明顯,作為涉案視頻發佈者的樂視公司,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法官說法:

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

公民享有保護私生活與秘密的隱私權。行為人實施了窺探、宣揚、公佈、散佈、披露他人隱私的行為,即構成對他人隱私權的侵犯,依法應當承擔責任。

案例三:消費者病情、病史未經許可不得公開、傳播

存某曾在北京市肛腸醫院做痔裂手術,後發現網站上有存某痔裂的手術視頻文件及視頻目錄文檔。晟軟公司經營的道客巴巴網站(www.doc88.com)是信息網絡存儲空間。存某發現道客巴巴網站存有名為“手術視頻目錄 精品”的文檔,其中載有“存某 痔裂”字樣。2014年1月14日,存某到晟軟公司交涉本案,晟軟公司當天刪除了涉案文檔。存女士起訴至法院認為晟軟公司侵犯其隱私權,應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存某雖然提供了在百度網站中輸入“存某”後的搜索結果列表的網頁打印件,但該網頁打印件僅能反映帶有存某信息的百度快照,無法反映點擊進入道客巴巴網站後顯示的內容,故無法證明2014年1月14日之後道客巴巴網站中仍存有涉及存某手術信息的文檔。因此,存某主張晟軟公司在交涉之後仍實施了傳播涉案文檔的侵權行為,進而構成對存某隱私權的侵犯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公開自然人基因信息、病歷資料、健康檢查資料、犯罪記錄、家庭住址、私人活動等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信息,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根據法律規定,消費者病情、病史屬於個人隱私,未經許可他人不得公開和傳播。本案之所以未支持原告的訴求,是因為核心證據的缺失。大家一旦發現個人信息被洩露或不當利用並且已經給自己造成損害,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積極維權。但要提高取證意識,注意留存證據。

案例四:

張女士在某理髮店剪髮,讓理髮師幫忙拍照,後發現其照片被該理髮店當做宣傳廣告,張貼在理髮店宣傳欄中並在公眾號上進行宣傳使用,且對張女士的面部未進行任何模糊處理。張女士起訴至法院,認為該理髮店侵犯其肖像權,請求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肖像權是指自然人對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現、使用或許可他人使用的權利,是個人生物識別信息的一部分。未經本人允許,任何人不得隨意使用他人肖像,除非存在免責事由。本案理髮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張女士的肖像,且未作任何模糊處理,該使用行為侵害了張女士的肖像權。

法官說法:

《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任何人在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之前,不得擅自將他人形象製作成為肖像,如拍攝照片、畫成油畫等。消費者自身也要提高保護肖像權的意識,以免權利受損害。

案例五:任何知悉或收集、取得了消費者個人信息的主體,都依法負有保密的義務

李女士通過某手機軟件購買商品,後因與賣家對商品規格及質量產生分歧,又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後遂退貨並向相關部門對賣家服務進行投訴。後李女士頻繁遭到賣家電話騷擾,且在瀏覽相關商品時發現,自己的購買記錄、手機號以及家庭住址被賣家公開在網上,且用語言對其進行謾罵和攻擊。李女士起訴至法院,認為被告侵犯了其隱私權並要求賣家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任何知悉或收集、取得了消費者個人信息的主體,都依法負有保密的義務,不得洩露。本案被告未經消費者同意,擅自將消費者手機號、家庭住址等信息公開在網絡上,構成對李女士隱私權的侵害。

法官說法:

現代社會是信息社會,要維護私生活的安寧不受侵害,就必須保護個人信息不被隨意公開或被濫用。因此,保護個人信息是現代信息社會的一項重要任務。消費者不要隨便在網絡空間或公共場所提交個人信息,尤其是將姓名、手機號和工作單位等信息一次性提供出去,確有必要提供的,要可與相對方約定保密義務或查看相對方是否有保密機制。一旦發現個人信息被洩露或不當使用並造成損害的,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積極維權。

法官提示:

第一是謹慎使用個人證件。除非確有必要,一般不把自己的身份證號碼披露給他人。如果確有必要使用身份證複印件時,應註明“僅用於某某目的”;

第二是不要隨便在網絡空間或公共場所提交個人信息,尤其是將姓名、手機號和工作單位等信息一次性提供出去。

第三是使用的電腦、手機電子設備等要使用安全密碼,不要使用公共場所開放式的WIFI網絡。

第四是在參與各種網絡調查或網絡投票時儘量避免提供任何可以識別身份的信息。如:參加某培訓學校組織的網絡問卷調查時,可以作答,但不提供任何個人信息。

第五是儘量避免在微信、QQ等社交工具中發佈個人的照片、出行、住所等信息。

第六是在商務活動中確有必要披露自己信息時,可與相對方約定保密義務。如:申請會員、辦理相關證卡時,可與企業約定保密義務。

所以大家一旦發現自己個人信息被洩漏並已經給自己造成損害的,可以拿起法律武器,具體而言,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也可以向法院起訴,積極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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