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区人民检察院追捕的1名漏犯被判处无期徒刑

鼎城区人民检察院追捕的1名漏犯被判处无期徒刑

近日,经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追捕的犯罪嫌疑人宋某某被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宋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8年3月6日凌晨,犯罪嫌疑人周某与犯罪嫌疑人王某交易毒品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共缴获王某持有的冰毒670余克,在易某租住的房间内查获冰毒1.65克和半粒麻古。随后,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至鼎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承办检察官在逐个提审犯罪嫌疑人时,发现周某曾提到交易前曾与名叫宋某的男子联系过,在几番追问之下,检察官发现宋某就是此案毒品上线,但公安机关并未报捕。2018年4月10日,鼎城区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次日,向公安机关发出《逮捕决定书》,要求对犯罪嫌疑人宋某予以追捕。同年6月4日,宋某被依法逮捕,此后该院仍持续关注侦查取证工作,加强引导,督促取证,确保宋某所涉犯罪事实全部查清。

同年7月23日,该案由鼎城区人民检察院呈送常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3月14日,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周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审核:贺延安

终审:邹永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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