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邓秀昌绑架、非法持有枪支案由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

马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邓秀昌绑架、非法持有枪支案由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

马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邓秀昌绑架、非法持有枪支案由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

马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邓秀昌绑架、非法持有枪支案,经马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如下:邓秀昌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扣押于公安机关的作案枪支一支、子弹四枚、VIVO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马山县公安局依法处理。邓秀昌不服,提出上诉。

法院认为:原判认定邓秀昌犯绑架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马山县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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