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凌源越獄事件:兩名犯人穿越監獄近5個小時裡,為何沒人察覺?

遼寧凌源越獄事件追蹤:6監獄幹警被訴,公訴人稱責任關失守

鋸斷窗戶杆、撬開四道門、翻過鐵絲網,遼寧凌源第三監獄的兩名無期徒刑犯人越獄逃走。這起發生在2018年國慶假期的罪犯脫逃事件,曾引發媒體和公眾的追問:兩名犯人穿越監獄層層封鎖的近5個小時裡,為何沒人察覺?

事發後,凌源第三監獄監獄長被免職,包括副監獄長、監區負責人、值班警察在內的6名幹警,被檢察機關以涉嫌瀆職提起公訴。

2019年4月下旬,這一系列司法工作人員瀆職案已陸續在瀋陽開庭審理。截至發稿時,還有一名被告人的審理尚未結束。

隨著公開審理的進行,凌源第三監獄罪犯脫逃事件的發生過程及諸多細節被披露。監獄的管理漏洞和相關人員的責任認定,成為案件焦點。


遼寧凌源越獄事件:兩名犯人穿越監獄近5個小時裡,為何沒人察覺?


遼寧省凌源第三監獄幹警瀆職案件,2019年4月陸續在瀋陽市大東區法院開庭審理。記者 朱遠祥 圖

兩名重刑犯越獄,如何通過層層關卡

4月22日,在瀋陽市大東區法院三樓的審判庭,被告人張宇作最後陳述時聲音哽咽。他表示認罪,請求法院從輕處理。

去年兩名罪犯脫逃時,張宇是凌源第三監獄二監區兩名值班幹警之一,但那一晚他脫崗回了家。此次與他一起受審的,還有他的值班搭檔謝子陽。而此前陸續出庭受審的,包括副監獄長李洋、二監區負責人趙越、監控室值班員陳國偉。當時在二監區管教副監區長崗位掛職鍛鍊的王貫群,4月19日第一次出庭受審,原定4月26日的第二次開庭已經推遲。

張宇、謝子陽、王貫群等人,被指控因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當時脫逃的犯人張貴林、王磊,越獄前就被認定為危險犯人,關押在凌源第三監獄二監區。

縣級市凌源位於遼寧、河北、內蒙古交匯處。1949年後,這裡先後建起了6座監獄,在民間有“監獄城”之稱。凌源第三監獄位於市區北郊,關押犯人近兩千名。

外號“張飛”的犯人張貴林,曾因犯搶劫罪被判無期徒刑。在凌源第三監獄服刑的四年間,他做過監獄生產車間的機臺工、順線員和犯人組長。可事實上,服從管教只是他的表象。2018年10月4日凌晨,張貴林聯合同監舍的犯人王磊,一起越獄脫逃。

王磊曾因犯綁架罪被判死緩,後來減為無期徒刑。白天,王磊、張貴林和其他犯人一起到生產車間製作揹包;晚上收工後,他們回到監舍大樓四層的4011室——一間有12張床鋪的集體宿舍。

2018年10月3日晚,張貴林、王磊從監舍樓的晾衣房逃出,在會見室撬開四道門後,翻牆爬出監獄。兩天後,兩人在河北平泉被民警抓獲。追捕行動中,平泉市公安局兩名輔警因車輛側翻殉職。

2018年12月,遼寧省朝陽市中級法院以脫逃罪,分別判處張貴林、王磊有期徒刑五年、四年六個月,並與其此前刑期並罰,決定對兩人均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法院判決書顯示:越獄事件發生的10天前,張貴林從生產區偷了鋼鋸,讓王磊暗自攜帶進入監舍。連續四個晚上,王磊用鋼鋸將監舍晾衣間的窗戶鐵柵欄鋸得只剩一點連接,並用床單遮掩。

2018年10月3日晚,張貴林、王磊從四樓晾衣間掰開窗戶柵欄,翻過窗外後沿消防通道護欄到達地面,然後以褥子鋪墊,翻越了生活區和生產區兩道鐵刺隔離網。他們在草叢中找出事先準備好的鐵釺子後,潛入生產車間盜取食品和衣物,然後用鐵釺子撬開電工房,從裡面扛走梯子,來到監獄看守室的後牆,用梯子爬上屋頂——從看守室屋頂直通監獄大門,是張貴林預想的第一條越獄路線,但他當時發現屋頂是鐵皮的,擔心踩上去驚動看守人員,遂決定沿另一路線出逃。

張貴林讓王磊返回電工房拿了錘子、鉗子、螺絲刀等工具,兩人來到來到監獄的會見室,撬開一樓窗戶進入屋內,盜取了民警的警服和一些現金。此後,他們連續撬開了一條鋼製柵欄門和三條防盜門,逃出會見室,穿過幹警食堂樓,從停車棚翻圍牆逃出監獄。

張貴林、王磊逃離監獄的時間,是10月4日凌晨3時許。3個小時後,10月4日早上6點多,值班幹警謝子陽起床後接到犯人報告,發現張貴林、王磊已不見蹤影。

許多人不解的是,事發前張貴林、王磊盜取鋼鋸帶入監舍,連續四晚鋸割窗戶欄杆,為何沒被發現?越獄當晚,兩名犯人從翻窗、撬門到逃出監獄,耗時約4小時50分鐘,為何監獄值班人員沒有察覺?

值班人員失守,有的脫崗有的睡覺

凌源第三監獄的監舍樓是一棟五層樓房,二監區的犯人關在第四層,每層都有鐵門隔離。

張貴林、王磊越獄的第一步,就是逃出監舍大樓。 他們選擇從四樓的晾衣房翻窗。晾衣房位於走廊東側,與張貴林、王磊睡覺的4011室僅隔一間監舍。晾衣房的窗戶有鐵柵欄,徒手無法掰開。

據張貴林、王磊供述,2018年9月20日,張貴林從生產區偷走半根用斷過的鋼鋸條,悄悄給了在同一車間的王磊。收工時,王磊將鋸條藏在牛奶箱帶入監舍。當晚,王磊用半根鋼鋸條去鋸晾衣房的窗戶鐵桿,才一會就把鋸條折斷了。第二天,張貴林通過一名機修工犯人拿到工具箱鑰匙,又盜取了一根鋼鋸。當天收工時,王磊將這根鋼鋸藏在紙箱裡帶入監舍。

此後連續三個晚上,張貴林放風、王磊動手,每晚鋸十來分鐘,將晾衣房的窗戶柵欄鋸得差不多可掰斷。

上述過程是兩名犯人越獄前的準備階段,其中涉及的幾個問題,公訴人在庭審時提了出來。

首先是生產工具的管理。根據遼寧省《監獄人民警察直接管理罪犯暫行規定》,生產工具由值班警察負責清點、發放和收回,實行定人、定位、編號管理,刃器具應集中保管,危險性工具應上鍊上鎖。可凌源第三監獄二監區的機修工具箱,卻由犯人管理鑰匙,且存在忘記上鎖的情況,這為張貴林兩次盜取鋼鋸提供了機會。

第二,鋼鋸為何被犯人帶進了監舍?按照規定,犯人收工返回監舍前,值班警察要對每名犯人進行搜身和安檢,嚴禁罪犯將刃器具、生產工具帶入監舍。可二監區每天收工時,5名值班幹警對兩百餘名犯人僅抽查10人左右,有時甚至由罪犯代幹警搜身。於是,王磊先後兩次攜帶鋼鋸進入監舍,均未遇到“麻煩”。對此,凌源第三監獄多名工作人員解釋為“警力不足”。

第三,犯人在晾衣房鋸割窗戶杆,為何連續四晚未被發現?當時樓層有坐班犯人值班,但張貴林、王磊的舉動未引起其警惕,而跟隨犯人上廁所的跟茅制度也未得到執行;值班幹警對監舍及其公共區域的視頻監控也沒起到效果;按規定,犯人就寢後晾衣房要上鎖,但凌源第三監獄監舍晾衣房的電子門2017年損壞後,便沒有使用。

另外,事發前10天內,凌源第三監獄二監區對監舍進行了兩次清監查號,均未發現晾衣房窗戶柵欄被鋸,也未發現張貴林藏在監舍的鋼鋸。

完成越獄前的準備後,張貴林、王磊便等待時機。據張貴林供述,他曾計劃在2018年9月24日出逃,那天是中秋節,監獄裡負責值班的是一位姓白的獄政科負責人。張貴林覺得他為人正直,“我不想連累他”。

10月3日正值國慶假期,當晚22時10分左右,張貴林、王磊翻過了晾衣房窗戶。此後近5個小時裡,他們輾轉在監獄生活區、生產區、看守室、會見室,盜取了鐵錘、鉗子、撬棍、梯子等工具,翻過了兩道鐵絲隔離網,撬開了四道房門,最後爬牆逃離監獄。

當時,二監區的兩名值班幹警張宇、謝子陽,前者脫崗回了家,後者沒在分監控室看監控,而是在一旁的值班室睡覺;張貴林、王磊翻越兩道隔離網時,沒有遭遇電力和報警器的“阻撓”;監舍樓外面的中心崗、正門崗的警務大隊看守人員,也沒有發現他們。

張貴林、王磊越獄遇到的最大障礙,是會見室一樓的四道鐵門,他們花了三個多小時才一一撬開。當時,總監控室的值班幹警陳國偉,以及一名姓韓的值班職工,還有指揮中心的值班長、副監獄長李洋,其值班的辦公室都在會見室二樓,卻均未發現一樓撬門的異常。

張貴林後來承認,他越獄就是一場賭博,賭的是值班看守人員離崗或睡覺。結果,竟如他所願。

6名監獄幹警受審,有律師作無罪辯護

遼寧凌源第三監獄2018年10月4日發生的這起越獄事件,被稱為“1004”案。事發兩天後,監獄長李光緒被免職,副監獄長李洋、二監區負責人趙越、二監區管教負責人王貫群,以及值班幹警張宇、謝子陽、陳國偉,均被停職檢查。

此後,根據遼寧省和瀋陽市檢察機關的指定,瀋陽市城郊地區檢察院展開案件偵查。李洋、趙越、王貫群、張宇、謝子陽、陳國偉等6人先後被刑拘、取保候審,並由瀋陽市大東區檢察院分別審查起訴。

2019年4月中旬和下旬,上述6名幹警的瀆職案件先後在瀋陽市大東區法院開庭審理。

記者旁聽王貫群、張宇、謝子陽法庭受審時注意到,這三名被告人均被指控失職致使在押人脫逃罪。起訴書顯示,檢方認為,上述被告人身為司法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認真履行監管職責,致使兩名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罪犯脫逃,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失職致使在押人脫逃罪,屬於翫忽職守罪的特別規定,其處罰對象為司法工作人員。根據我國刑法第四百條第二款,構成該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判刑三年至十年。

至於李洋、趙越、陳國偉三人被訴的罪名,有知情者稱或涉嫌翫忽職守,但案情尚未公佈。副監獄長李洋,案發當天系值班長;趙越是二監區負責人,案發12天前調入該監區;陳國偉是監獄總監控室的值班員。

張貴林、王磊越獄當天,張宇、謝子陽是二監區的值班幹警,構築監區第一道防線。偵查機關查明,事發時張宇並沒有在崗。自2018年9月5日謝子陽調入二監區後,張宇、謝子陽共同值班4次,均私下約定只輪留一人在監區值守。10月3日晚,張宇按照約定回了家,他的值班簽名由留守在監獄的謝子陽代簽。

2019年4月22日,張宇、謝子陽出庭受審。 公訴人發表公訴意見時指出,事發當天張宇脫崗,未能履行其值班職責,違反了夜間應由兩名警察值班、不得私自調班換班的規定;而謝子陽一人值班卻去睡覺,也未能正確履行在崗值班的職責。

公訴人在法庭說,“通過今天的庭審,我們清楚了犯人脫逃的經過,這一切都發生在凌源第三監獄的監管之下,所以我們心中會有一個疑問,工作人員的責任心是如何失守的?”

公訴人認為,相關司法工作人員對規章制度的無視,是責任心缺失的原因,“張宇脫崗,謝子陽睡崗,乃至從二監區到指揮中心,倘若有一個環節的工作人員認真履行了工作職責,脫逃事件就不會發生。”

在法庭上,張宇請求從輕處罰;謝子陽則認為自己無罪,他說,當天他在白天值班了12個小時,晚上繼續值班,只能算“備勤”狀態。

在4月19日的庭審中,另一被告人王貫群亦被指控“嚴重不負責任”。公訴人認為,王貫群在履行管教副監區長及獄偵幹事職責期間,不認真落實各項管理制度,在勞動工具管理、罪犯搜身、安全排查等方面出現重大監管漏洞。

王貫群稱,他在工作中的確存在疏漏,但不構成刑事犯罪;去年兩名罪犯脫逃前的10天,他都處於休年假或正常休息狀態,直到事發後的10月4日上午,他準備去監獄上班時才得知犯人脫逃。

王貫群的辯護律師王誓華認為,兩名逃犯從準備脫逃、實施脫逃到最終脫逃,整個過程與王貫群的管理行為沒有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係。在王貫群當時休假、相關崗位均有責任人的情況下,王貫群被指控的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應該不成立。

王誓華指出,當時監獄警務大隊的多處看守人員有失職行為,另外監獄存在設施老化、警力不足、崗位責任不清、監管不力等管理漏洞,“不僅僅是工作人員責任心的問題”。

目前,王貫群一案庭審仍未結束。其他被告人所涉案件也尚未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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