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福建調整夏季高溫津貼標準 每人每天12元

[閩南網]

為做好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經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衛生健康委員會、省應急管理廳、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省總工會等六部門聯合印發《關於調整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從5月1日起,對現行夏季高溫津貼發放標準進行調整。

調整後,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在每年5-9月份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5月份應當按實際高溫天數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6-9月份應當按月或按實際高溫天數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按月計發的,每人每月260元;按天計發的,每人每天12元。用人單位發放的高溫津貼納入工資總額,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資標準範圍內。

《通知》要求,用人單位應合理安排職工夏季工作,適當調整高溫、露天作業人員的勞動強度和作息時間,避開高溫時段,嚴格控制加班加點,確保職工身體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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