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检察院依法监督纠正一起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未解除的违法案件

文昌市检察院依法监督纠正一起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未解除的违法案件

近日,文昌市检察院依法对文昌市司法局未及时对一名缓刑考验期满的社区矫正人员解除社区矫正的违法行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并获得采纳,取得良好的法律监督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效维护了社区矫正人员的合法权益。

近期以来,该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依法对文昌市司法局辖属的各个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在对文昌市会文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检察时,发现该所在开展社区矫正监管执法过程中,对社区矫正人员彭某某的缓刑考验期限设定错误。根据文昌市人民法院制作的(2017)琼9005刑初382号《刑事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载明,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2017年8月18日起,至2019年2月17日止,但会文司法所在对社区矫正人员彭某某建立社区矫正档案过程中,错误的将矫正期限设定为:自2017年8月18日起,至2019年4月17日止。截止本院检查当天,发现彭某某尚未被宣告解除,已超期矫正长达四十多天,显属错误。

据此,该院依法及时向文昌市司法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该局对违法行为进行自纠,并立即对彭某某宣告解除社区矫正。文昌市司法局收到该院《纠正违法通知书》后高度重视,积极按照该院提出的建议进行纠正整改,立即派员与辖区司法所负责人一道对彭某某办理社区矫正宣告解除手续,并向彭某某赔礼道歉取得谅解。同时,文昌市司法局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谈话提醒,并要求各个司法所进行自查,避免再次发生类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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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韩武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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