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檢察院依法監督糾正一起社區矯正人員矯正期滿未解除的違法案件

文昌市检察院依法监督纠正一起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未解除的违法案件

近日,文昌市檢察院依法對文昌市司法局未及時對一名緩刑考驗期滿的社區矯正人員解除社區矯正的違法行為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並獲得採納,取得良好的法律監督效果和社會效果,有效維護了社區矯正人員的合法權益。

近期以來,該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依法對文昌市司法局轄屬的各個司法所開展社區矯正檢察監督工作。在對文昌市會文司法所開展社區矯正檢察時,發現該所在開展社區矯正監管執法過程中,對社區矯正人員彭某某的緩刑考驗期限設定錯誤。根據文昌市人民法院製作的(2017)瓊9005刑初382號《刑事判決書》和《執行通知書》載明,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緩刑考驗期限自2017年8月18日起,至2019年2月17日止,但會文司法所在對社區矯正人員彭某某建立社區矯正檔案過程中,錯誤的將矯正期限設定為:自2017年8月18日起,至2019年4月17日止。截止本院檢查當天,發現彭某某尚未被宣告解除,已超期矯正長達四十多天,顯屬錯誤。

據此,該院依法及時向文昌市司法局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要求該局對違法行為進行自糾,並立即對彭某某宣告解除社區矯正。文昌市司法局收到該院《糾正違法通知書》後高度重視,積極按照該院提出的建議進行糾正整改,立即派員與轄區司法所負責人一道對彭某某辦理社區矯正宣告解除手續,並向彭某某賠禮道歉取得諒解。同時,文昌市司法局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談話提醒,並要求各個司法所進行自查,避免再次發生類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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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韓武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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