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江西省旅游条例》,保护自身权益

2015年7月30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新的《江西省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2009年7月31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江西省旅游条例》同时废止。

了解《江西省旅游条例》,保护自身权益

根据《条例》规定,旅游景区景点不得向游客强行出售联票,旅游景区景点向旅游者强行出售联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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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 | 旅游项目开发不得污染环境

《条例》规定,利用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最大限度地保持自然状况,并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对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保障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防止生态破坏。

旅游项目开发不得污染环境,鼓励旅游项目开发和经营者使用新能源、新材料。

根据《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旅游业发展需要,可以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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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 | 不得向旅游者强行出售联票

《条例》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旅游景区景点拟提高门票价格的,应当依法进行听证,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向社会公布。旅游收费项目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示。

将不同景区景点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景点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设置联票的,联票价格应当低于各单项门票价格之和。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旅游景区景点不得向旅游者强行出售联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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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 | 不得以回扣代替导游服务费

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的,应当签订劳务合同,及时全额支付导游服务费用。旅行社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购物或者自付费项目回扣等非法收入代替导游服务费。

《条例》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应当依法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明确约定行程安排、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价格、违约责任等事项,不得使用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条款。合同约定购物的,应当明确购物场所、购物次数和停留时间。旅行社转团或者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的,应当征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服务内容及标准不得低于原约定的内容和标准;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的,旅行社不得擅自并团。

《条例》还规定,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运输合同提供运输服务。未按照约定路线运输或者擅自变更运输工具,增加运输费用的,旅行社、旅游者有权拒绝支付增加的运输费用;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退还多收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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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 | 胁迫游客购物最高可罚3万元

《条例》规定,旅游购物场所经营者应向旅游者提供有关商品的真实信息,明码标价,公平交易,不得胁迫、欺诈、误导旅游者,不得销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旅游者在旅行社安排或者约定的购物场所购买到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以及失效、变质商品需要购物场所退换的,旅行社有义务协助旅游者退换;造成损害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先行赔偿;旅行社赔偿后,可以向旅游购物场所追偿。

胁迫、欺骗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或者向旅游者索取额外费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两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旅游主管部门对旅游者的投诉,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投诉者不予受理的理由;经审查,属于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

旅游主管部门受理的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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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条例》规定,建设旅游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网络旅游经营者应提供真实可靠的服务信息;若旅游经营者胁迫、欺骗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或者向旅游者索取额外费用的,最高将被处以三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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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旅游项目不得擅改建拆除

《条例》规定,利用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最大限度地保持自然状况,并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对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保障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防止生态破坏。利用民族文化历史建筑等人文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民族特色、地方特色、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不得擅自改建、迁移、拆除。旅游项目开发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节能减排、环境保护规定,不得污染环境。编制旅游专项规划和建设旅游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力,对旅游开发强度实施分类指导和严格控制,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开发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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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应定期公布最大承载量

根据《条例》,旅游景区应定期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并设置监控系统和分流系统。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旅游景区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旅游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措施。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旅游景区执行最大承载量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景点的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旅游景区景点拟提高门票价格的,应当依法进行听证,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向社会公布。旅游收费项目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将不同景区景点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景点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设置联票的,联票价格应当低于各单项门票价格之和。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旅游景区景点不得向旅游者强行出售联票。旅游景区景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现役军人、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全日制在校学生等特定对象减免门票费,并设立明确的标识。鼓励开展优惠、免票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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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风险旅游项目应提供安全培训

网络旅游经营者应为旅游者提供真实、可靠的旅游服务信息,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旅游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提示等信息。涉及由其他经营者实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相关产品主页面的显著位置标明,并向旅游者提供该经营者的名称、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网络经营旅游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单项代订业务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经营资质的经营者作为服务提供方。通过网络经营包价旅游、代理销售包价旅游合同、委托领队或者导游、代办旅游签证(签注)等旅行社业务的,应当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旅行社经营许可证信息以及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该网站应当与旅游主管部门联网认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旅游安全风险进行监测评估,建立旅游安全预警信息发布制度。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旅游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对旅游从业人员开展上岗前安全风险防范及应急救助技能培训,防范旅游安全事故发生。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具有危险性的旅游场所、路段、设施设备和游览项目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就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宜,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经营潜水、漂流、摩托艇、水上拖曳伞、低空飞行及其他高风险旅游项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参与高风险旅游项目的旅游者进行相应的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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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经营者严重违法将被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等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公示制度,定期公示旅行社和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开业、名称变更、经营范围、服务质量、失信惩戒记录等信息,公布严重违法旅游经营者名单,保障旅游者知情权,促进旅游经营者诚信经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以旅游者满意度为核心的旅游质量评价制度,加强旅游质量监督管理,完善旅游质量社会监督机制。旅游团队可以推选旅游服务质量监督员,代表本团队全体旅游者对旅游经营和服务质量实行监督,向旅游主管部门反映旅游服务质量的有关问题。旅游经营者的服务质量不符合相应的服务质量等级标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降低或者取消其已经授予的质量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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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途中甩团甩客最高将被罚2万元

旅游经营者违反《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按照下列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假冒其他旅游经营者的注册商标、品牌或者质量认证标志,冒用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含有虚假内容或者作虚假宣传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质价不符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强行滞留旅游团队或者在旅途中甩团、甩客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旅游经营者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胁迫、欺骗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或者向旅游者索取额外费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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