覺遠老師:初級會計知識點勞動合同法中的“時間”

2019年初級會計考試分兩階段進行,現在正是備考的關鍵時刻,同學們要認真學習。下面

覺遠老師為大家帶來了經濟法基礎科目的知識點精講。我們一起來看!


覺遠老師:初級會計知識點勞動合同法中的“時間”


一、勞動關係建立的時間與籤合同的時限

用人單位自“( )”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否則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以上20000以下的罰款。

【鏈接】:只要以擔保等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就處每人500以上2000以下的罰款。

【例題·單選題】2015年6月5日,張某到甲公司工作。6月8日甲公司與張某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自2015年6月9日起至2017年6月8日止,每月20日發放工資。甲公司與張某勞動關係建立的時間為( )。

A.2015年6月9日

B.2015年6月20日

C.2015年6月8日

D.2015年6月5日

幻燈片6

【答案】D

【解析】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2015年6月5日)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注意】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1)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支付經濟補償。

【解釋】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1日。

(3)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至滿1年的前一日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4)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覺遠.乾貨筆記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1個月內,勞動者不願籤,應當終止勞動關係,無需補償

超過1個月不滿一年,每月支付2倍工資,補訂合同或終止關係

滿一年的,支付11個月的雙倍工資,並視為滿1年的當日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補訂書面合同,否則自應當訂立之日起支付2倍工資/月。

【例題1·單選題】2013年3月12日,吳某應聘到甲公司工作,每月領取工資2000元,直至2014年2月12日甲公司方與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甲公司應依法向吳某支付未及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工資補償為( )。(2015年)

A.22000元

B.20000元

C.44000元

D.19000元

【答案】B

【解析】(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即2013年4月12日~2014年2月11日,共計10個月;

(2)由於甲公司每月已經向吳某正常支付了2000元,因此,甲公司應向吳某補償的金額=2000×10個月=20000(元)。

【例題2·多選題】張某2010年8月進入甲公司工作,公司按月支付工資。至年底公司尚未與張某簽訂勞動合同。關於公司與張某之間勞動關係的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有( )。(2011年)

A.公司與張某之間可視為不存在勞動關係

B.公司與張某之間可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C.公司應與張某補訂書面勞動合同,並支付工資補償

D.張某可與公司終止勞動關係,公司應支付經濟補償

【答案】CD

【解析】(1)選項A:張某於2010年8月進入甲公司工作,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已經建立;(2)選項B: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本題中,張某於2010年8月份進入甲公司工作,至年底尚不足1年;(3)選項CD: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支付經濟補償。

【例題3·多選題】2012年7月5日,王某到甲公司上班,但甲公司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甲公司該行為法律後果的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有( )。(2013年)

A.甲公司和王某之間尚未建立勞動關係

B.甲公司應在2012年8月5日前與王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C.若甲公司在2012年10月5日與王某補訂了書面勞動合同,王某有權要求甲公司向其支付2個月的雙倍工資

D.若甲公司在2013年10月5日與王某補訂了書面勞動合同,王某有權要求甲公司向其支付11個月的雙倍工資

【答案】BCD

二、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


覺遠老師:初級會計知識點勞動合同法中的“時間”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有下列情況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

(3)連續訂立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下述情形(無德或無用),續訂勞動合同的:

①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②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③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④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⑤被依法追究“( )責任”的;

⑥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⑦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注意】

(1)連續工作滿10年的起始時間,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

(2)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應當自《勞動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施行後,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例題·多選題】2008年以來,甲公司與下列職工均已連續訂立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再次續訂勞動合同時,除職工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甲公司應與之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有( )。(2016年)

A.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能夠勝任的李某

B.因交通違章承擔行政責任的範某

C.患病休假,痊癒後能繼續從事原工作的王某

D.同時與乙公司建立勞動關係,經甲公司提出立即改正的張某

【答案】ABCD

【解析】(1)選項A: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李某經培訓能夠勝任),用人單位可以不提供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選項B: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非行政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提供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選項C: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王某可以從事原工作),用人單位可以不提供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選項D: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張某已經立即改正),用人單位可以不提供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試用期

1.試用期屬於約定條款

【鏈接】服務期、保密、補充保險、競業限制等屬於約定條款。

2.試用期期限的強制性規定

(1)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2)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

(3)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

(4)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覺遠.乾貨筆記

【例題1·多選題】某公司擬與張某簽訂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關於該合同試用期約定的下列方案中,符合法律制度的有( )。(2012年)

A.不約定試用期

B.試用期1個月

C.試用期3個月

D.試用期6個月

【答案】ABCD

【解析】(1)選項A:試用期屬於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當事人可以不約定試用期;

(2)選項BCD: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6個月即可)。

【例題2·多選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對試用期所作的下列約定中,符合法律規定的有( )。(2015年)

A.乙公司與趙某訂立1年期勞動合同,約定其試用期2個月

B.丁公司聘請李某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約定其試用期半個月

C.丙公司與白某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其試用期4個月

D.甲公司與陸某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約定其試用期1個月

【答案】AC

【解析】選項A: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

選項B: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選項C: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選項D: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例題3·多選題】甲公司與職工對試用期期限的下列約定中,符合法律規定的有( )。(2017年)

A.李某的勞動合同期限2年,雙方約定的試用期為2個月

B.王某的勞動合同期限6個月,雙方約定的試用期為20日

C.趙某的勞動合同期限2個月,雙方約定的試用期為5個月

D.張某的勞動合同期限4年,雙方約定的試用期為4個月

【答案】ABD

【解析】選項A: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

選項B: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

選項C: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選項D: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3.試用期工資的強制性規定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提示】跟勞動者賠償單位經濟損失是一樣的

【例題·單選題】張某與A公司簽訂了3年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2個月,試用期滿後月工資2000元,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為1700元。根據勞動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張某的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 )。

A.1600元

B.1700元

C.1800元

D.2000元

【答案】B

4.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5.試用期應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鏈接】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辭職提前3日通知。

三.休息、休假與加班

目前我國實行的工時制度有三種:

(1)標準工時制:5×8H / 周;(2)不定時工作制;(3)綜合計算工時制

休息、休假

休息是不幹活也沒錢拿的時間,比如週末

休假是不幹活但照樣拿錢的法定休息時間:

(1)法定假日:

①元旦、勞動節、國慶節

②春節、清明、端午、中秋

(2)帶薪年休假

前提:連續工作1年以上

年休假的標準

(1)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

(2)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

(3)職工累計工作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解釋1】不滿10年是指<10年,已滿10年是指≥10年

【解釋2】在確定年休假的天數時,依據的是勞動者自參加工作以來的累計工作年限,與“在現單位的工作年限”無關。

【解釋3】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享受帶薪年休假條件的,當年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不享受“當年”年休假的情形

(1)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2)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5)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初級會計考試覺遠.乾貨筆記

關於帶薪年休假:前滿後不滿

1-10-20 VS 5-10-15 VS 病假2-3-4

寒暑假>年休假的

事假20天以上且不扣工資的

【例題1·單選題】張某工作已滿18年,2015年7月1日張某從甲公司調到乙公司工作。根據勞動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張某當年在乙公司可以享受的年休假是( )。

A.0天 B.5天

C.10天 D.15天

【答案】B

【解析】(1)張某工作已滿18年,正常情況下可享受年休假10天;

(2)張某7月1日調到乙公司,可在新單位享受的年休假=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365天=10×184÷365≈5.04(天),故張某在乙公司可以享受的年休假為5天(直接取整數,談不上四捨五入的問題)。

【例題2·單選題】2013年7月2日,賈某初次就業即到甲公司工作。2015年9月28日,賈某向公司提出當年年休假申請。賈某依法可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為( )。(2016年)

A.0天 B.5天

C.10天 D.15天

【答案】B

【解析】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

【例題3·多選題】根據勞動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於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2015年)

A.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方可享受年休假

B.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均可依法享受年休假

C.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D.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答案】ABCD

加班與加班費

(1)平時晚上加班

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2)週末加班

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者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3)法定假日加班

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者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解釋1】法定假日僅限於元旦、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和國慶節,重陽節、情人節、聖誕節等等不在此列。

【解釋2】

(1)用人單位讓勞動者平時晚上加班,不論是否安排補休,均應支付1.5倍的加班工資;

(2)用人單位讓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加班,不論是否安排補休,均應支付3倍的加班工資;

(3)用人單位讓勞動者在“休息日”加班,如果安排了補休,則無需支付加班工資;如果未安排補休,才需要支付2倍的加班工資。

【解釋3】用人單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加班費,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覺遠.乾貨筆記

加班費:

平時晚上,1.5倍

休息日且未補休,2倍

法定休假日,3倍

只要是錢沒給到位,統統是按應付未付金額的50%以上100%以下加付賠償金

【例題1·單選題】2016年5月甲公司安排職工劉某在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累計12小時。已知甲公司實行標準工時制度,劉某日工資為160元。甲公司應支付劉某5月最低加班工資的下列算式中,正確的是( )。(2017年)

A.160÷8×12×100%=240(元)

B.160÷8×12×150%=360(元)

C.160÷8×12×200%=480(元)

D.160÷8×12×300%=720(元)

【答案】B

【解析】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

【例題2·單選題】2016年5月甲公司安排李某於5月1日(國際勞動節)、5月7日(週六)分別加班1天,事後未安排補休。已知甲公司實行標準工時制,李某的日工資為200元。計算甲公司應支付李某5月最低加班工資的下列算式中,正確的是( )。(2017年)

A.200×300%+200×200%=1000(元)

B.200×200%+200×150%=700(元)

C.200×100%+200×200%=500(元)

D.200×300%+200×300%=1200(元)

【答案】A

【解析】

(1)5月1日加班,屬於在法定休假日加班,不論是否安排補休,均應按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2)5月7日加班,屬於在休息日加班,由於甲公司未安排補休,應按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休息日加班,如果能安排補休則不支付加班工資,不能安排補休的,應依法支付加班工資)。

覺遠.乾貨筆記

總結:

1.用工之日關係建,1月內把合同籤

2.無固定期勞動合同(視為/10年/2次且...)

3.試用期:3-1-3VS126 / MAX(0.8,最低標準)/3日

4.年假1-10-20 VS 5-10-15 VS 病假2-3-4 (寒暑假/事假)

5.加班費(1.5倍 、2倍、3倍,兩頭調休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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