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男子5000塊“賤賣”自己的私家車卻被判刑,咋回事?

大河報·大河客戶端記者 段偉朵

郑州男子5000块“贱卖”自己的私家车却被判刑,咋回事?

以5000塊賤賣自己的私家車,一名男子卻因此被判刑,這是咋回事?29日,登封市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一起拒執犯罪案,並當庭宣判,審判長為該院院長郭曉堃。

郑州男子5000块“贱卖”自己的私家车却被判刑,咋回事?

庭審:

不想還錢,他以5000塊賤賣了私家車

2013年5月29日,被告人郭小志(化名)向朋友郭大鵬(化名)借款72500元整,並簽有借條。借款到期後,郭大鵬多次向郭小志催要該款,但卻沒有啥效果。隨後,郭大鵬將郭小志告上法庭,索要這筆欠款。

登封市人民法院於2013年11月13日作出判決:郭小志償還郭大鵬借款人民幣72500元。郭小志不服,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隨後,案件進入強制執行程序。

強制執行,只要被執行人名下有財產就可以。郭小志名下有車,但卻在判決生效後,以5000元的低價將這款已抵押給郭大鵬的豫A068CA白色起亞轎車轉讓給李某某,並辦理了過戶,致使生效判決無法執行。

為此,登封法院以涉嫌拒執犯罪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進行立案偵查。在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郭小志這才服軟,履行了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執行案件結案,且取得了郭大鵬的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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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

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

一筆並不複雜的欠款糾紛,持續6年,把自己作到被立案偵查,最後還是不得不還錢,這是圖啥?而且,刑事犯罪懲戒的法律大幕一旦開啟,即便在這個過程中還了欠款,依然要追究其刑事責任。

2019年4月29日,登封法院開庭審理此案,經審理,以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被告人郭小志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

意義:

不但要履行判決義務,還付出應有代價

該案本屬於一起普通民事案件,涉案標的也不大,但因被告人法律意識淡薄,無視法院生效判決權威,有能力履行而採取低價轉讓財產等方法對抗執行,其行為觸犯了法律,不但要履行判決義務,而且還付出了應有的代價,應引以為戒。

據瞭解,庭審結束後,有兩名旁聽被執行人主動履行,一個履行了一萬,一個履行了五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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