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806)《檢察日報》報道漢川依法監督防止社區矯正人員漏管脫管

2019/4/29(806)《检察日报》报道汉川依法监督防止社区矫正人员漏管脱管

社區矯正緣何無法執行

依法監督防止社區矯正人員漏管脫管

近日,經湖北省漢川市檢察院監督,因無法執行社區服刑的緩刑犯尹某被廣東省廣州市增城區法院裁定撤銷緩刑,對其收監執行原判拘役兩個月。

2018年11月21日,廣州市增城區法院以尹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其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判決生效後,法院要求尹某自收到緩刑執行通知書之日起十日內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到。同年12月12日,漢川市司法局收到法院移送執行的法律文書,當天就撥打尹某電話通知其報到,接受社區矯正。尹某在電話中稱目前住在廣州市內,不能返回戶籍地,並要求司法局將其材料退回法院。該局經查找,尹某戶籍地漢川市某村民委員會證實,尹某及其全家長期在外,已不在該村居住。12月19日,司法局將尹某相關材料退回,請求法院依法處理。今年1月14日,法院再次將原法律文書寄回漢川市司法局,希望司法局落實對尹某的社區矯正。就這樣,尹某社矯文書在司法局與法院之間反覆往來,尹某社區服刑始終未能得到落實。

無奈之下,漢川市司法局向該市檢察院提請檢察監督,請檢察院幫助解決判決難以執行造成事實上尹某漏管的問題。為儘快解決尹某社區矯正無法執行的難題,該院開展調查。通過調查查明,尹某及家人均在廣州市增城區生活,但沒有取得一年以上的居住證,不具備在廣州市增城區參加社區矯正的條件。同時,尹某長期不在戶籍地居住,不具備返回戶籍地生活條件,其本人也因經濟條件所限,不願意採取租房居住或投靠親戚的方式參加社區矯正,因此也不適合在漢川市參加社矯。調查中,尹某還向檢察官提出願意在廣州市增城區服實刑的想法,這也是尹某未按規定時間報到的原因之一。

基於以上情況和維護判決的嚴肅性,防止繼續出現緩刑犯漏管問題,該院經過綜合評判,認為尹某在廣州服實刑比較合適,遂於1月23日分別向司法局和法院發出了檢察建議書,建議司法局向法院建議撤銷尹某緩刑,建議法院儘快對尹某作出撤銷緩刑的決定。隨後,司法局向法院建議撤銷尹某緩刑。廣州市增城區法院於近日作出刑事裁定,裁定撤銷對尹某的緩刑。至此,尹某緩刑期內可能出現漏管、脫管的問題得到徹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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