賀蘭一男子隨身攜帶匕首,不想傷人,只為防身?

以前在江湖的時候

許多俠客身負利劍走天涯

行俠仗義,斬奸除惡

如今在長治久安的和諧社會

利器早已成為管制刀具

購買或者隨身攜帶都是違法的

近日,賀蘭一男子吳某就因對法律缺乏正確的認識,用五日的行政拘留為自己的“無知”買了單!

2019年4月23日上午11時許,賀蘭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接到指令稱:賀蘭縣政務大廳安檢工作人員在對進入政務大廳人員的安檢過程中,發現一名男子吳某的包裡藏有著一把匕首。

贺兰一男子随身携带匕首,不想伤人,只为防身?

接到報警後,民警立即趕到現場,報警人馬某交代了事情的始末。

馬某是賀蘭縣政務大廳負責對前來辦事的群眾進行安檢的一名工作人員,當天10時許,其在安檢過程中發現,一名吳姓男子所攜帶的包中有一把疑似匕首狀的物品,隨後工作人員馬某當著吳某的面將其包打開進行檢查,一把匕首赫然躺在包內,由於匕首系管制刀具,心生疑慮的馬某便報了警。

贺兰一男子随身携带匕首,不想伤人,只为防身?

吳某的包內為何藏有一把匕首,這把匕首意在何為?

民警依法扣押了匕首,並將吳某帶回派出所詢問。經過了解得知,吳某是一名跑夜班的出租車司機,為了夜間跑車時給自己壯膽,他便從網上購買了這把匕首放在包裡用於防身。沒想到今天到賀蘭縣政務大廳辦理自己商鋪的稅費手續時,卻被安檢人員檢查了出來。

贺兰一男子随身携带匕首,不想伤人,只为防身?

吳某告訴民警,他購買匕首時並不知其屬於管制刀具,他“天真”地認為網上有售的東西應該都是合法的,儘管古人有言“不知者無罪”,但吳某已然觸犯了法律。

經賀蘭縣公安局治安大隊認定,吳某攜帶的匕首系管制刀具,且吳某將刀具帶到了公共場所,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賀蘭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依法對其行政拘留五日。

希望大家平時要接觸一點法律的知識

不要在關鍵時刻做“法盲”

因為法律不會原諒你的“無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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