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假人注意 ! 过度维权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针的全面推进,公民越来越注重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打假人注意 ! 过度维权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但因过度维权而触犯敲诈勒索罪的案件时有发生。通过对典型案件进行分析,过度维权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一、“华硕笔记本索赔案”案例评析

“华硕笔记本索赔案”此案例激起大众对维权与敲诈勒索罪界限的激烈争议,非常有借鉴意义:2006年2月9日,黄静购买了价值2万多元的华硕V6800V型笔记本电脑,该电脑用了2.0GHz的英特尔CPU,新电脑第一次运行便出现了蓝屏死机的间题,强行关机后再不能开机。经华硕公司两次维修后,仍不能正常使用。朋友周成宇对其电脑进行检测后,认定电脑的核心部件CPU使用了禁止在市场流通的工程测试芯片(测试版CPU)。随后黄静、周成宇二人以向新闻媒体曝光此事作为谈判砝码,向华硕公司提出高达500万美元的 “惩罚性赔偿”要求。双方数次谈判未果后,华硕公司报警。随后两人被刑事拘留并被批准逮捕。

此案,虽然以两人最终无罪并获得国家赔偿而告终,但周某和黄某的行为能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没有统一认识,出现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

①消费者以向新闻媒体曝光或者类似方式相要挟,实现索赔的行为,能否成为敲诈勒索罪中的“要挟;②如何认识索索赔数额与行为性质的关系。

二、消费维权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要理清消费者维权行为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关键须弄清两个问题:一是向媒体曝光是否属于威胁或要挟的手段,二是消费者的巨额索赔与非法占有目的的关系。

(一)向媒体曝光行为分析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未将向新闻媒体曝光作为消费者维权的法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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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作为消费者常用的维权方式——向新闻媒体曝光是否就是非法的呢?是否属于敲诈勒索罪中的威胁或要挟的手段呢?我国刑法理论界对此存在争议。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作富教授认为:“采取向媒体曝光的手段是一种合法的手段……索赔案件,达成协议前,被害人、被侵权人声称要向媒体曝光,并不是法律所禁止的手段。”

也有学者认为:“媒体舆论不是纠纷解决的途径,媒体传播信息广泛迅速,商家有缺陷的商品或服务一旦被公之于众,将会对其带来严重的后果,甚至是毁灭性地打击。因此,向媒体公布会对相对方产生一定程度的精神强制,是一种胁迫行为。”

也有人认为:“在两个彼此独立、毫无关联的合法行为组成一个新的行为之后,这一新行为就具有一种不同于其组成行为的新质。对于这一新行为合法性的判断,就不能根据其组成行为来判断,而应根据该行为自身的性质来判断,因此,孤立地看,高额索赔并不违法,向媒体公布商品的缺陷也不违法,但如果将是否实施公布行为作为获取索赔的手段,将获取索赔作为不实施公布行为的条件,则这种行为就与刑法规定的敲诈勒索行为相符合”

对向媒体曝光行为的定性,是判断行为人的维权行为是否符合敲诈勒索罪客观方面的重要依据。首先,消费者将商品存在瑕疵的事实客观地向媒体曝光,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

只要这种自由的行使符合两个条件:1、商品确实存在瑕疵;2、手段行为合法。

那么,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声称要将商品存在的瑕疵及发生纠纷的事实公之于众的行为,在性质上与选择向有关部门申诉、与生产者或经营者达成仲裁协议后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毫无区别,都是法律保护的行为方式。

(二)消费者巨额索赔与非法占有目的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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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购买到有质量瑕疵的商品后,依法有向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索赔的权利。

但问题是,如何确定索赔数额的标准呢?对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仅规定了“双倍”赔偿的原则,但这并不意味着消费者只能在“双倍”的范围内索赔。在纠纷解决过程中,消费者就可以提出自己满意的数额,甚至是巨额索赔。无论数额大小都是一种要约,只要对方自愿接受就不违法,更谈不上犯罪。即使对方不接受,也完全可以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所以,不能认为消费者提出高额的索赔要求,经营者或生产者不承诺,就想当然地认为消费者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赔偿数额的大小是纠纷双方相互博弈的结果,索赔数额的大小不应当成为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关键性因素。

三、结语

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维权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及行使财产权时是否超过必要的限度。

只要行为人在客观上存在财产权利,主观上是为了行使自己的权利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即使采用了威胁或要挟的手段,在客观上也不会造成财产损失,就不成立敲诈勒索罪。

虽然,对采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维权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但如果行为人冠以“惩罚性赔偿”之名,损毁商家的商业信誉为要挟,进而漫天要价,商家在遇到高额索赔时,往往出于对商业名誉考虑,选择与消费者“私了”而这种处理模式恰恰助长某些居心不良的消费者“发财”心理,在索赔时失去理性,可能会转变为“恶意索赔”,进而衍变为敲诈勒索。因此,有必要提倡理性维权,规范维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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