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特別報道:長沙藥店亂象之四 兩家違規藥店被查處

商報消息 (融媒體記者 段佳賢)本報在4月23日、24日、25日分別以《長沙街頭藥店亂象之一:醫保卡還在刷買非藥品》《長沙街頭藥店亂象之一:藥師都去哪兒了?》《長沙街頭藥店亂象之一:藥店乎?超市乎?》為題,報道了長沙街頭藥店的亂象。引起了長沙市相關部門的重視,對違規藥店進行查處或已轉到區局進行查處。

本報特別報道:長沙藥店亂象之四 兩家違規藥店被查處

▲藥店內懸掛的各種證照

處理結果

一家終止 一家暫停

4月23日《長沙街頭藥店亂象之一:醫保卡還在刷買非藥品》報道中提到兩家藥店違規刷醫保卡一事。4月25日,長沙市醫療保障局相關部門給記者來電,詢問記者報道中的相關藥店地址,他們將對報道中的兩家藥店進行查處。

4月28日,長沙市醫療保障局門診統籌科科長給記者回復,對報道中的兩家藥店處理結果出來了:對長沙市嶽麓區麓康華唯崇源堂大藥房移機的違規行為,處以終止服務協議;對湖南懷仁大健康產業發展有限公司韶山中路店使用個人賬戶卡購買了生活用品的違規行為,處以暫停醫保刷卡業務3個月。

辦法規定

逾期不改正將處以罰款

4月24日《長沙街頭藥店亂象之一:藥師都去哪兒了?》報道的藥師不在崗或藥師不在崗還出售處方藥一事。4月28日,長沙市市場監管局藥品流通監管處處長謝天寧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對於報道中提到的幾家藥店,已經轉發到嶽麓區局去調查。他們將根據2007年3月31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佈(局令第26號)《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進行查處。

《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藥品零售企業應當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分類管理規定的要求,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經營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或者其他依法經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不在崗時,應當掛牌告知,並停止銷售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

第三十八條規定藥品零售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藥品零售企業在執業藥師或者其他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不在崗時銷售處方藥或者甲類非處方藥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部門聲音

藥店擺放非藥品暫無規定

4月25日《長沙街頭藥店亂象之一:藥店乎?超市乎?》報道是藥店還是超市一事。4月28日,長沙市醫療保障局門診統籌科科長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對於藥店擺放日用品等非藥品商品,目前沒有規定不允許擺放。至於以後是否可以擺放,他說,在藥店裡不準擺放非藥品,他們有這樣的想法,具體什麼時候實施,暫時還沒有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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