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泉市多部门联合开展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行动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电动自行车市场经营秩序,保障市民出行安全。4月28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工信局联合开展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行动。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主要是对福泉市城区内电动自行车销售网点进行摸排检查,重点检查经营户是否具备销售资质、是否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是否私自改装或更换蓄电池等,对存在产品质量不合格,私自维修改装,产品名称、型号、合格证与原车不匹配等问题的,责令商家立即进行整改。

检查中,执法人员还向经营户宣传了相关法律法规,讲解了违规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危害,帮助经营户进一步了解新《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相关知识和电动自行车整治目的及意义,引导经营户自觉遵守经营秩序,销售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据悉,新《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于2019年4月15日正式实施,自实施之日起,电动自行车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未获得CCC认证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没有脚踏骑行装置,设计时速大于25公里(每小时),还有整车质量大于55公斤,电机功率大于400瓦,还有电池电压大于48伏的,这些都属于不规范的电动自行车,如果你购买了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可以向12315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按照相关程序要求商家退货”。福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副大队长伍桂全说到。

编审: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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