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亭一女子疑似遭遇家暴,街头痛苦倒地,110

一说到“家庭暴力”,小编首先想到的就是电视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的剧情,女主角不堪忍受丈夫的

家暴,驾车逃出家门。


盐亭一女子疑似遭遇家暴,街头痛苦倒地,110/120都来了


每次看到这样的场景,小编都非常气愤,本来以为这种事一般只发生在电视剧里,没想到,类似的事件居然发生在了我们盐亭

据网友爆料:今日早上新东街,附近发生了一件类似于家庭纠纷、家庭暴力事件。里三层外三层都围满了人,据说男的早上喝了一点酒,就把女的给打了,还打的不轻,男的还把孩子带走了,女的不放心,追出来哭倒在地,旁边好心人打了110和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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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家庭暴力时你该怎么做?

以往在遭遇家庭暴力时

很多女性会容忍对方

但施暴者往往会变本加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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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家庭暴力

以及面对家庭暴力

我们应该如何保护自己

Q:

什么是家庭暴力?

A:

1.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2. 国家禁止的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Q:

哪些人受《反家庭暴力法》保护?

A:

1.本法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2.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执行。

3.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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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遭受家庭暴力以后,该怎么办?

A:

1.离开施暴现场,避免矛盾激化,切记不要以暴抗暴。

2.注意及时收集保存人证、物证。

3.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4.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必须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并视情节而定适时出具告诫书。

5.受伤后及时到医院就诊,并保管好相关证据。

6.如果面临危险或者无处可去,可到当地家暴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申请临时生活帮助。

7.可以去当地调节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寻求法律帮助和支持。

8.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起诉。

9.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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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遭受家庭暴力后,如何保存证据?

A:

1.注意收集家庭暴力现场物证,如毁坏的物品,撕坏的衣服,有血迹的衣物、凶器等。

2.保存好书证,如施暴者的悔过书、保证书,威胁或者承认施暴的短信、微信等聊天记录以及录音,伤害情况录像等。

3.寻找证人,如子女、邻居等,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4.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告诫书和其他案卷材料等都是证据。

5.在医院救治过程中,保存好病例、诊断证明、伤情鉴定结论和照片等。

6.申请司法鉴定后,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

7.向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组织求助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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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哪些机构在发现家庭暴力时,必须向公安机关报案?

A:

1.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2.未按规定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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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家庭暴力的情节不同,对施暴者的处罚有哪几种情形?

A:

1.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实施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2.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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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什么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A:

1.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3.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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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具体规定

A:

人身安全保护令最重要的作用就是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和再次发生。

1.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2.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4)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3.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4.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5.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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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反家庭暴力是谁的责任?

A:

1.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2.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都要依法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3.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

4.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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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和万事兴,家旺国太平”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让我们携起手来

为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

为建设和谐发展的社会环境

为谱写平安幸福的中国梦

奉献巾帼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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