凱里法院被指無管轄權,“國宏”案超審限遭質疑

[記者 楊易峰] 近日,“國宏”懸案的進展狀況又被多家新聞媒體追蹤報道,但發現依然沒有作出判決。

兩年多來,“國宏”涉嫌非法傳銷一案一直引致司法界及社會大眾的廣泛關注與震動。就“國宏”案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根據激烈的庭審與調查,以及7位國內著名民事、刑事及訴訟法學專家的論證,“國宏”案被指偵查、移送起訴及審理等程序違法、現有證據材料不足以認定馬少華等19位被告人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而曝出“冷門”。

“國宏”案於2017年12月11日開庭,經過了持續20天的庭審後,至今被懸擱了16個月不見下文。一審及一審判決成了萬眾矚目之“謎”。


凱里法院被指無管轄權,“國宏”案超審限遭質疑


蹊蹺被抓與偵查曝光

2016年6月14日,這是個令人難忘的日子。貴州省黔東南州公安機關指定凱里市公安局管轄偵查,在北京、杭州等地同時對“國宏”馬少華及其公司人員共計35人實施抓捕。

實施抓捕的案由是“國宏”馬少華及其公司人員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國宏”馬少華等人被抓捕並刑拘,同時有近3億元的生產經營流動資金及價值十多億元的企業股權被凍結。“國宏”系公司——中科泰能、因為所以咖啡茶藝店、國宏汽車、傑豐果業等公司一朝傾陷,有的公司隨後崩塌。

據資料顯示,馬少華,男,1969年出生,戶籍所在地重慶市,常住地北京市。1992年,從中國人民大學畢業的馬少華便開始了辦農場、開酒莊創業,並在職攻讀碩士及博士。

馬少華的妻子介紹,2010年左右,私募股權在我國剛剛興起,馬少華他們就已經開始進行私募股權的相關培訓。同年8月,北京東方財星國際資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財星)成立,開始藉助資本力量尋求更大創業機會,並於2014年4月,東方財星獲得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證書。

2011年至2012年6月,馬少華先後成立了北京國宏金橋因為所以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因為所以)和北京國宏文化產業發展院,長期從事大企業及政府的戰略和管理流程設計及課題研究,並擔任政府及大企業多項重大課題組組長。2015年因投資經營新能源汽車、新能源電池等,以此發起“因為所以咖啡店”消費眾籌。

2014年8月,馬少華公司收購了已經獲得深創投入股的專注於南疆農產品冷藏倉儲的公司——新疆庫車傑豐果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傑豐果業),至2016年初已經啟動了上市準備。

馬少華的妻子還介紹,新能源汽車、新能源電池項目,是2014年初馬少華與中國工程院周國泰院士相識後啟動的,當時周院士有一款先進的研究成果“鎳碳電容電池”正需進行融資建廠生產,隨後北京中科泰能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科泰能)項目正式啟動,並與中科院達成戰略合作協議,先後在天津、浙江富陽、湖北隨州等地簽約成立生產研發基地,有兩條自動化生產線分別在天津、杭州富陽基地落成。2015年7月,高能鎳碳超級電容電池核心技術的專利權正式歸屬於中科泰能集團所有。在此期間,馬少華公司還併購了天津、四川樂山的兩家獨立擁有新能源廂式貨車、大客車生產牌照的汽車生產廠家,成立了國宏汽車集團有限公司。國宏汽車多款車型已入工信部的公告目錄。

2015年5月7日,馬少華受到“中關村創業大街3W眾籌咖啡屋”新聞的極大啟發,設計了具有創業投資性質的消費產品——通過眾籌的方式在全國各地設立“因為所以”咖啡茶藝連鎖店,購45000元一張消費卡,可以不限時不限地不限量的在全國任一因為所以咖啡茶藝店進行餐飲消費,在留足資金保證咖啡茶藝店日常經營費用的基礎上,將提前鎖定的利潤投向電池、汽車等實體企業。購買消費卡的會員不僅可以分享咖啡店本身的部分利潤,還可以分享其沉澱資金投資其他實體的部分利潤。這樣的咖啡店共成立了70餘家。至2016年6月14日,“因為所以”咖啡茶藝店絕大部分賬戶資金被偵查機關凍結。

值得注意的是,2017年4月14日,馬少華等19人被以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移送提起公訴,起訴書指控涉案資金23億元。但由於審理管轄問題,凱里市法院遲遲未作出是否受理立案的審查決定,並且長達數月既不退卷,也不移送。被告人的委託辯護律師圍繞本案也提出了一系列相關管轄權異議及超期羈押等事宜,但合議庭對於管轄權爭議這一審判的根本性、前提性問題不受理、不答覆,一再擱置。

2017年6月中旬,偵查機關在央級新聞媒體頻道及當地媒體上以破獲特大傳銷案、揭秘傳銷騙局為題,對“國宏”馬少華等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一案進行了專題報道。

2017年7月底,凱里市法院決定立案。但據庭審反映,至庭審中,凱里市法院仍不能提供有權的上級法院出具的指定管轄函。

偵查、起訴與管轄權之辯

在超過最高法“在7日內審查完畢是否受理”的明確規定要求的2017年12月11日,凱里市法院開始審理本案,共開庭審理了20天。

被告人馬少華的辯護律師在法庭上首先提出管轄權異議,表示本案的偵查和法院審理均不具有管轄權。

公訴方則認為,這系網絡犯罪,本案的犯罪地在全國各地,包括貴陽等地,黔東南州公安局在網絡巡查時,由凱里市公安局最先發現。由於是網絡犯罪案件,依據是主要犯罪行為是在網絡上實施,即會員系統在各地都有使用。

公訴機關稱,案件有一部分發生在貴州,凱里市公安局是有管轄權的,是最先受理的,並且經過了省公安廳的指定管轄。而凱里市法院向州中院請示過,基於偵查階段的管轄權,法院可以直接管轄。

辯護人辯稱,現有證據證明凱里市不是馬少華所經營、管理的任何一個公司的註冊地、經營地,不是近3萬名會員中任何一位會員與公司的合同簽署地、轉賬繳費地,不是19位被告人中任何一位的居住地,且凱里市法院沒有獲得任何上級法院的指定管轄。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凱里市法院不具有任何管轄依據。

庭前會議及開庭期間,公訴人、合議庭也不能對凱里市是犯罪地、是被告人居住地或已獲得指定審判管轄有任何正面說明。

另外,《網絡犯罪意見》第2條、第3條對網絡犯罪案件中避免管轄爭議、提高效率作出了進一步明確性規定,從未突破由“犯罪地管轄”這一基本原則。

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機關刊物《人民檢察》第14期的《理解與適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長戴長林主編的《網絡犯罪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等權威解讀文章中也有清晰的說明:網絡犯罪在偵查時,如果指定的是沒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當地檢察院和法院並不具有當然的管轄權,如果當地的檢察院和法院管轄,需要獲得上級機關的指定。

最高檢、公安部2017年11月24日出臺的《關於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檢察院受理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經濟犯罪案件,認為需要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指定審判管轄的,應當協商同級人民法院辦理指定管轄有關事宜。該規定再次明確了,審判管轄與偵查管轄沒有任何關係,必須獨立進行審查判斷。

辯護律師指出,本案凱里市法院明知不具有管轄權但強行管轄、開庭審理,在庭審過程中對於具有管轄權的解釋無論從文理、法理、權威解讀還是最新司法解釋來看,都是站不住腳的。凱里市法院要想具備管轄權必須獲得上級法院的指定管轄函,否則在沒有任何依據的情況下管轄本案屬於嚴重的程序違法。管轄制度是《刑事訴訟法》所確立的基本訴訟制度,所有的司法解釋都無權突破法律進行解釋。


凱里法院被指無管轄權,“國宏”案超審限遭質疑


指控與募資、傳銷行為之辯

馬少華等19位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一案,由凱里市公安局偵查終結後於2016年10月20日移送審查起訴。2016年12月5日第一次退回補充偵查、2017年1月5日補查重報。2017年2月20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同年3月20日補查重報。檢察院於2016年11月17日、2017年2月3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起訴書稱,經依法審查查明:2010年以來,被告人馬少華相繼在北京成立東方財星和社會組織北京國宏文化產業發展院,專門從事培訓、經濟課題研究、融資諮詢業務……在馬少華等人的共謀下,決定以虛構擁有“高能鎳碳超級電容電池”等相關專利技術對外進行虛假宣傳,並以私募股權的名義進行“融資”。為迅速達到目的,經馬少華與趙×九、林×霞、王×、趙×芹、劉×、趙×及陳×座多次商議,最終確定釆用“雙區發展、多層次獎金分配”傳銷運作模式進行“融資”……為明確利益分配,事前約定將獲得的資金70%上交東方財星由馬少華自由支配,30%作為“獎金”發放給各層級會員……另外,馬少華為牟取更多利益註冊3個會員賬號,用於獲取下線會員“獎金”歸馬少華一人佔有。

起訴書還稱,在2014年初,馬少華就大肆以中科泰能擁有“高能鎳碳超級電容電池”多項專利技術進行虛假宣傳,並相繼以中科泰能的名義用“高能鎳碳超級電容電池”專利技術入股與多家公司合作,組建新的公司作為中科泰能“高能鎳碳超級電容電池”項目的生產基地供投資者參觀。但實際上,2015年7月馬少華才將相關專利轉移至中科泰能。後該傳銷組織又以中科泰能“高能鎳碳超級電容電池”項目系國家發改委項目、在全國各地有10餘個生產基地、市場前景好、上市後就能獲得10——50倍回報等為噱頭,在全國各地組織召開項目投資說明會、推介會、報告會,通過報刊、互聯網等方式進行虛假宣傳……為繼續騙取他人參加傳銷,馬少華以資金入股的方式獲得天津××汽車改裝有限公司的控股權,並將其更名為國宏汽車有限公司……採取購買零部件拼裝汽車的模式,鼓吹自己研發國宏汽車的未來前景進行虛假宣傳……經鑑定,截止案發前,該傳銷組織共計發展會員29449人,組織結構共41層,吸收資金23.1795億元。各層級會員以獲取“獎金”的方式從中非法佔有6.6247億元,其餘的16.5548億元傳銷資金,該傳銷組織除為製造宣傳噱頭,引誘他人加入傳銷,將少量資金投入中科泰能和國宏汽車外,絕大部分被馬少華通過其控制的100多家公司及關聯企業進行轉移和隱匿。目前,該案已依法凍結、扣押涉案資金2.96億元,依法扣押涉案車輛11輛。

公訴機關認為,馬少華等19位被告人以股權融資為名,要求參加者通過投資股權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針對被指控的罪名,馬少華自辯,其經營行為系合法眾籌,且均用於生產經營,沒有騙取財物,不構成犯罪。

辯護人辯稱,馬少華及本案全體被告人均不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律師指出,關於馬少華及本案全體被告人均不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方面,需要明確一個大前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本質是詐騙。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落腳點在“騙取財物”,強調並不存在真實的商品和服務,只是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詐騙手段;強調由於商品和服務是虛假的,故行為人不可能通過正常的商業經營維持其運轉,而只能不斷擴大其參與人員規模,以後入人員資金支付前入人員返利,直至資金鍊斷裂。“騙取財物”是本罪的落腳點,也是法條所描述的行為模式必然的、唯一的結局。本罪規定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合同詐騙罪之後以“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作為序號,清晰的說明了本罪屬於行為方式特殊的合同詐騙罪,單純的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行為不應適用本罪處理。

兩高一部《傳銷案件意見》第五部分明確了團隊計酬式的經營型傳銷活動不作為犯罪處理。

起訴書認定馬少華等人“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但本案中,所有營銷團隊獲得佣金都是以介紹的投資數額為基礎,而非以發展的人數為基礎。層級低、發展會員少的營銷人員獲利卻更多的情況,以及發展人員數量大致相同但獲利數額差異較大的情況,其根本原因就在於獲取佣金、返利的基礎是其業績而非人頭。訴訟文書中《貴州省黔東南州“5.04”案集群戰役打擊線索統計表》及證據東方財星內部的《獎勵方案》都證明了獎勵依據是業績而非人數,會員更為關心的是項目的進展,而不是發展人員的獎勵。

辯護人指出,“國宏”創新設計了獨特的購買即返本且贈與收益分配的回報複合式眾籌,是一種創新。層級、銷售獎勵以及追求更多的人瞭解並選擇公司的產品和服務,是所有稍具規模商業組織都具有的特點,只據以會員系統中的層級及積分獎勵等證據就認為可以認定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是錯誤的。本案行為方式不符合刑法、司法解釋對於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規定。


凱里法院被指無管轄權,“國宏”案超審限遭質疑


指控騙取財物、實體虛假之辯

辯護人稱,起訴書認定馬少華騙取財物是不真實的,且現有證據不能證明馬少華有任何轉移、隱匿、揮霍會員資金的情況。

對此,律師進一步陳述稱,起訴書並沒有明確認定馬少華騙取財物的具體數額。刑事案件事實的證明必須形式和實質相結合。一方面無論是馬少華本人及其親屬或者公司員工,談及登記為股東都明確為代持,另一方面由於我國公司法、基金法及上市要求,3萬投資人的名字不可能出現在登記股東中,採用代持方式是唯一途徑。認定是否有非法佔有目的不能只看工商登記、有無代持協議,要看是否有轉移、揮霍、意圖逃離等等行為,但卷宗中這方面的證據完全沒有。起訴書將用於公司經營的資金認定為馬少華個人佔有,又將代持經營的公司認定為轉移隱匿,進而認定馬少華騙取財物,是對關鍵情節無視客觀性證據進行了錯誤認定。

辯護人還稱,起訴書認定東方財星所投項目系虛假是不客觀的,現有證據能充分證明項目真實性。

起訴書指出“在馬少華等人的共謀下,決定以虛構擁有高能鎳碳超級電容電池等相關專利技術對外進行虛假宣傳”。但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所頒發的《專利登記薄》可以證實,中科泰能擁有鎳炭超級電容電池的多項專利技術。據補偵案卷顯示,在2014年1月8日馬少華就與專利發明者、擁有者周院士達成轉讓該系列專利的書面協議。另外,天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所發佈的《關於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下達能源自主創新及重點產業振興和技術改造(能源裝備)項目2012年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的通知》中,也明確高能鎳碳超級電容電池是發改委重點資助項目。

關於國宏汽車項目,律師稱,據補偵卷宗顯示國宏汽車是國家工信部公告中有汽車生產資格的企業,案發前共生產3000餘輛新能源廂式貨車,銷售1800餘輛,並大都經過國家機關嚴格審核確認生產真實、銷售真實、使用真實後予以發放近1.5億的補貼。上述情況有天津市科學技術委員會給凱里市公安局的《答覆函》證實。任何汽車生產企業都不可能生產汽車的全部零配件,這既是汽車生產行業的事實情況,也是所有複雜工業品生產的通常情況,僅以“購買零部件拼裝汽車”來認定國宏汽車項目是虛假項目是不顧客觀實際、不顧行業常識的臆想式認定。

在起訴書認定事實中,未提及傑豐果業是否為虛假項目,也沒有認定“因為所以”該項目是否虛假。4個重點項目起訴書只列明2個,且這2個項目都是有公司、有專利、有廠房、有生產線、有產品、有銷售、有盈利,這些內容都在卷宗中,也在現實中客觀存在。

專家論證:無管轄權、涉罪證據不足

2016年9月,陳興良、張明楷、陳衛東等國內著名的刑事法學專家就馬少華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一案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進行了認真研討,並形成了專家意見。2017年8月,江平、高銘暄、陳光中、張明楷、陳衛東、陳瑞華、李奮飛等國內著名的民事、刑事及訴訟法學專家就馬少華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一案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進行了充分、嚴謹的論證,並出具了一致專家意見。

通過兩次專家論證,法學專家主要的論證意見:

一、現有證據材料不能認定凱里市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也不宜指定該院審理。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本案中,無論是犯罪地還是被告人的居住地均不在貴州省黔東南州凱里市。從現有證據材料來看,馬少華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以及其所領導的所有集團公司註冊地、經營地、主要募資、銷售地均與貴州省黔東南州凱里市無關。起訴書指控的全部19位被告人的居住地均不在黔東南州,只有排序第17位的李×輝其戶籍地在凱里市,但其日常居住地、工作地均在南寧,其不屬於刑法意義上的犯罪地,凱里市不是任何一位被告人的居住地。本案涉案企業的總公司在北京,生產型企業在新疆、天津等地,募資團隊主要在杭州。

截至本案進行專家研討之日,凱里市檢察院已將本案正式移送至凱里市法院超過4個月,但凱里市法院始終不能提供有權的上級法院出具的指定管轄函。鑑於本案從偵查程序開始存在一系列的問題,指定由黔東南州司法機關進行審理既沒有刑事訴訟法上的依據,也不具有現實合理性。

二、認定馬少華及其團隊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證據不足。準確區分詐騙型傳銷和經營性傳銷是正確認識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前提。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總體而言對於傳銷活動的處理有非常明確的兩種處理類型,一是經營型傳銷屬於行政違規,二是詐騙型傳銷屬於刑事犯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規定落腳在“騙取財物”,同時考慮到該罪名衍生於二百二十四條合同詐騙罪,可見對於非法佔有的認定是指控該罪的基礎要素。馬少華等人是否騙取財物或稱其是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實施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行為,是正確認定本案的關鍵,但顯然起訴書對於關鍵事實存在錯誤認定和模糊認定。由於本案中東方財星提供的是投資服務,該類型產品的特點決定不是即時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起訴書中關於馬少華等人投資實體項目為虛假的認定事實沒有證據支持,且有相反證據予以否定,本案中不存在“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通過投資虛假項目募資的情況。

本案中的部分情況確實與國務院《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的相關規定相符,但是起訴書沒有準確區分經營型傳銷和詐騙型傳銷,僅抓住層級結構這一特點就認定構成犯罪,而不去辨析扣除融資成本是否能夠支撐實體項目運行,模糊銷售業績計酬和發展人員數量計酬這一根本,導致錯誤認定。

三、馬少華等人不存在騙取財物的行為。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三)款規定,“起訴書敘述的指控犯罪事實的必備要素應當明晰、準確”。本案起訴書顯然違反上述規定,對於到底騙取了多少錢語焉不詳。即使是起訴書語焉不詳的關於騙取財物的指控,也是完全不能成立的。各份鑑定意見對指控馬少華通過傳銷行為騙取財物存在嚴重問題。

四、企業用於生產經營的賬戶應予及時解凍。在本案中,由於對企業用於生產經營的賬戶長時間凍結,導致已收取預售款的咖啡店難以正常營業,已簽訂合同的原材料購買、生產線升級、廠房改造不能如期進行,甚至員工工資、社保、廠房水電費都繳納困難,企業瀕臨倒閉。專家們認為,在刑事訴訟中凍結賬戶的前提是公安機關掌握了相應證據,即有證據能證明賬戶內的資金系犯罪所得,而不應草率凍結後才去調查取證。本案中公安機關長時間凍結企業用於生產經營的賬戶,既不符合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也不符合相關中央司法文件的要求。同時在處置本案財產過程中應高度重視程序的正當性。

與會專家們一致認為,辦案機關應認真審視案件的管轄權問題,在正確理解刑法、司法解釋規定的基礎上,通過不超越日常生活經驗法則的方法來符合邏輯的認定事實和行為性質,同時在處置本案財產過程中應高度重視程序的正當性,方能依法、準確、妥善的處理好本案。

程序正義,“國宏”懸案該走向何方

“再差兩個月,馬少華已在看守所被刑拘快滿三年了,然而19位被告人中已有十多人被取保了,但馬少華的取保請求一直未獲準允,何況馬少華在三個看守所輾轉,在看守所先後患上了多種疾病,這都有拘押期間檢查證明的。”被告人馬少華的家人說,“我們的經營中從沒有被害人。然而這一樁並未有管轄權的‘國宏’案,且不說‘國宏’到底是否涉罪,但本案就這麼被偵查並強行進入審理後,卻嚴重超限而至今仍不下審判結果,這讓我們很難不相信本案造成如此局面有著諸多案外因素的干涉。凱里市法院審而不判之‘難’難在哪裡?”

針對法院審理管轄的問題,法學專家早在“國宏”案論證時的專家意見中曾指出,目前凱里市法院尚未進行實質性審理,未組織庭前會議、未開庭,將案件移送至有管轄權法院審理在遵守《刑事訴訟法》的同時,也絲毫不存在浪費司法資源的問題。負責本案審查起訴的檢察官完全可以依據檢察一體化原則,通過有管轄權法院對應的檢察院的臨時任命,繼續負責本案的出庭支持公訴工作,這種工作模式貴州省本就在全國有影響的案件審理中做過先行先試。

也就是說,當初階段移送有管轄權法院審理不會額外增加司法運行成本。程序正義具有獨立的意義,而程序正義對實體正義起著優先的決定性作用。管轄利益是當事人享有的重要程序利益,應當獲得保障。同時,也有助於反溯性地制約和調控審判權的公正行使,破解地方保護主義及管轄亂象,維護與尊重法律的嚴肅性和公正性。

2019年4月9日,記者就本案的相關管轄權爭議及審結情況來到凱里市人民法院採訪。凱里市法院辦公室的毛主任經請示院領導後表示,由於本案仍未下判決,所以不便接受採訪。

那麼凱里市法院對本案開庭審理後,為什麼將近一年半時間過去了,至今還不作出宣判結果呢?人們在期盼審判監督的同時,也對“國宏”經營模式到底涉不涉嫌非法傳銷、19位被告人又是否涉嫌犯罪表示關切。本案到底還要等待多久宣判、其結果如何,有待司法公正審斷。

讓我們拭目以待。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