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老头在便利店里玩,然后突发心脏病死亡,家属要求小店出五万,这合理吗,为什么?

维客佳518


这肯定不合理的,小店老板和员工没有对其进行言语刺激而是他自己心脏病发死亡,应该与小店无关,如果他就是要赔,那让他们走法律途径,如果法庭真的这样判,那再上诉,就算真赔了钱,多赔五万也要跟他们耗下去,这样野蛮的人是要给他们一个教训,就算让他们得到了想要的利益,也要让他们心力交瘁。

现在社会的风气太差了,什么都可以讹一笔,狗拉不出屎都可以讹一下,如果自己不缺钱,那就跟他们耗下去,看到最后谁先没了耐性。而且遇到判决不公的,就一定要上诉,让他们和稀泥的人最少要多做功夫,不要每一件事都用同样的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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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让我想起去年我都遇到个类似事件,有一中年妇女在我店门口十几米远被隔壁在玩耍的猫抓伤了脚,前提是她踩到猫了,猫本能地抓了一下,那是冬天穿的也厚,把裤子弄开后就有一点红印,后来人家不找猫主人却要找我陪她上医院打针,我讲你还没进店,而且猫也不是我的为什么要我买单呢,人家大吵大闹讲是在我店门外发生的就该我负责,我讲难道有人在我店外把人杀了是不是我也要去做牢呀,人家后来还报警了,警察来了也说不用我负责,可人家讲不陪她去打针如果她死了,我们把铺子关了也赔不起她,我讲世界这么美好,为什么你会想到死呢。后来没办法,我叫警察陪她去医院,医生讲能打就打,不打就算了,隔两天又上我店里闹,讲医生说不用打,但她还是怕死。我对这样的人真无语。


手机用户25186634231


我来回答一个 这种事情赔个毛 自己病逝!又不是我物品意外咂到你!为什么要赔你?

下面我来讲我那边发生这样的一件事情!有几个人打牌赌钱!外面有中学生打架出人命!后来警察开警报一路来!他们不知道 以为来抓赌博!慌了往山跑 大白天!盘山走那种荒野山脚!当然他们分散了 一个不小心跌到一人工悬崖!死了悬崖下面是加油站 他死在加油站楼顶!两天才发现 后来家属也吧棺材放在加油站 要求赔20万!理由是加油站没立牌 没护栏措施!加油站挖山建!后面没路 没人田地 为什么要高安全措施!后来老板说人道主义给5万 他们不领情 还闹!后面不清楚如何处理了!自己跑到人家地盘死 还能勒一笔钱给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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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个问题真的很气人,自己死在人家店里了,店主就已经够倒霉的了你还讹人家5万块钱,想钱想疯了吧!不是摔倒,不是碰伤,你是心脏病发作死的,凡事要认清事实,跟店主一毛钱关系也没有!你要是死在马路上那还找修路的不成?

我们老家有一件事跟这个事很接近,就是两家是邻居,这男的去他邻居家看电视,看着看着睡着了,邻居喊他他不动,到跟前才发现人死了,这可把邻居吓坏了,赶紧找人把他弄回家,后来死这个男的俩儿子都到他邻居家里磕头烧香,我们那里叫祭宅神,要不然对邻居家不利!

这个事情店主老板没有让他祭宅神就不错了,不要讹人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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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实话:如果是因为商店造成老人死亡,那么商店就应该承担责任。如果商店无责,那么也不应该赔偿。

我们知道便利店,大型商场都是属于人流量比较大的地方,同时人多了事儿自然也就多了。而这些地方又是被要求具备保障人生命安全的义务的。所以一旦在这里出了事儿,都想着找这些便利店或者商场的责任,但是它们真的有这个义务吗?

最近,在网上看到这样一个案例分析,讲的是一个60多岁的老头,去一家便利店逛着玩,但是因为突发心脏病,当场死亡,于是死亡人士家属认为这个老头是在便利店死亡的,要求便利店赔偿5万,问这家便利店该不该赔。

看完这个案例分析,可能很多人都说这个老头是突发心脏病死亡,应该自己负责任,便利店一毛都不应该赔。其实这种情况需要仔细分析。

首先家属认为这个老头是在便利店死亡的,所以便利店应该负一部分责任的说法是非常错误的。因为其实老人死亡的真正原因是心脏病复发,并不是其他伤害。当然我们要看,这位死亡人士心脏病是自己复发的。

如果因为与店员或者他人争吵或者产生肢体冲突造成的心脏病复发,或者货架倒塌,地滑等原因,那么责任要有便利店或者他人承担。如果这些情况都不存在,那么便利店是不需要负责任。当然也包括便利店在看到老人心脏病复发之后采取的措施是否存在不当行为。否则死亡人士家属如果强行向便利店要求赔5万块钱,就属于敲诈行为。

其次从现实的角度来看,心脏病属于极易复发的病症,所以家属有心脏病应该时刻关注着,不应该让其脱离视线。让家属自己去逛便利店本身就是家属的失职。当然家属去世,你可以让警方帮忙调查死亡原因,但是随意猜测,随意让别人承担损失。而且便利店是一个人来人往的地方,所以很讲究吉利这个东西,突然在有位顾客在店里去世了,我想便利店可能也会受到很大的惊吓,在这里便利店也可以说是半个受害者,所以家属更不应该去向便利店提出这种无理的要求。

最后从情感的角度来看,家属去世造成的伤痛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不应该让无辜的人帮自己承受痛苦,承担损失,这不仅是一种不到的行为,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所以说,大家一要提高法律意识,正确的使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法律保护的是合法的人,而不是无理的人。

有理有据,实话实说,关注:大实话。让我们一起用理性的视角看世界。


大实话


很多朋友在这里从道德的角度批判这个问题,认为死者家属无耻,代理律师无良,我个人觉得律师职业化,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一切为雇主利益出发问题不大,最大的问题在于,为什么我的有些执法机关要支持一些这样的诉求,促使这种背德的社会现象愈演愈烈。法律的意义在于规范约束人们的行为,彰显法律的正义。我认为一条原则不知是否正确,法律的执行中,合情合理不一定合法,但合法的得到法律支持的一定是合情合理的,符合社会基本道德标准的。而不是一味地照搬法律,而不对法律本身想达到的目的予以考虑。什么小偷坠楼业主赔,偷车出事故车主的责任,这样的笑话判罚在把社会风气带偏了


雨哥只为天地清


如果一老头在便利店里玩,然后突发心脏病死亡,家属要求小店出五万,这合理吗,为什么?

老人突发心脏病死亡令人感到惋惜,但是这种事的发生明显与他人无关,老人的离世是因为自身疾病突发导致,责任应该自负,家属要求小店赔偿5万就显得十分不合理了。

首先,老人的死亡原因是由心脏病突发导致,这是内因,而非外因,也就是说老人的死是由于自己的身体本身导致。老人在便利店玩,在没有其他外界因素(比如店员言语激烈导致老人受惊、货架商品摆放不稳砸到老人、地板太滑导致老人摔倒等)的干扰诱导下,老人突发心脏病而致死,这是自身原因造成,便利店没有责任要赔偿。

那么,什么情况下可能会涉及赔偿呢?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商场、银行、车站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来说,比如商场等公共安全设备不完善,商场失火时安全逃生通道受堵,灭火栓等设备不足;地板路面太滑,没有提示标语等等,这些都属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这题目中便利店死亡的老人并非是这些原因导致。

老人患有心脏病,这本身随时都可能会突发,可能会在办事的路上突发,可能会在公园散步时突发……老人在便利店突发,只是偶然、碰巧,跟便利店本身并没有关系。家属要求店主赔偿,完全是无理取闹,且已经涉嫌敲诈勒索,这是违法的。

从家属的角度来看,自己的亲人离世其悲痛之情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我们要明白一个道理,并不是所有的死亡都能够得到赔偿的,我们应该提高自己的法律观念,不要随意滥用自以为的“法律”来维权。

做人要讲良心,敲诈勒索不仅为道德所不容,更是犯法行为!

大家认为呢?

【以上仅个人观点,若有不同看法,欢迎在下方留言,评论!关注:快嘴社会说,一起聊人生。】


一木MU


好啊!此风一开,那以后任何人只要不死在自已家里,都可以要到赔偿了,医院.饭店.宾馆.商店.银行.单位.城市.街道.公路.自不必说,就算是走在空野荒路上,也可查查这地属私人就叫私人赔,属集体就叫集体赔,不属于任何人更好,就叫国家赔偿,总不至于我们国家会有一块没主的土地山川河流湖泊存在吧!真的很好吔,人总是要死的,这不是碰瓷吔。但千万不要出国去死,因为听说有的国家你死在他地盘上不但不赔偿你,还要你赔偿他的污染费,晦气费,影响生意损失费,请神驱鬼费,精神损失费等等好大一笔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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稍有良知的人都会认为这当然不合理,如果这种索赔都能得到支持,那岂不是又打开一条碰瓷之路?以后但凡将死之人就到超市等地,一旦死在那里就能给家人创收了,那岂不是荒唐至极!


也许有无良律师会大言不惭地叫嚣道:“便利店不是对外营业的公共场所吗?他们不是对其中的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吗?他们袖手旁观让老头心脏病发而死,不就是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吗?这当然要承担赔偿责任了。更何况,家属并没有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索赔个百八十万的,只要区区五万已经是大发慈悲了,赚得盆满钵满的便利店怎么好意思拒绝啊!”

可以肯定的是,上述无良律师的索赔理由是毫无道理的。便利店等公共场所虽然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这一义务只是一种较低限度的基本义务,只要保证他们的各种设施没有安全隐患,比如货架稳当、地面不滑、消防达标等,就算是尽到了这一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显然,便利店等人口流量较大的公共场所,其安全保障义务显然不包括给每位顾客体检并评估疾病风险,然后配备专门的医务人员随侍在侧,一旦顾客突然发病便积极采取急救措施等内容。因此,如果要便利店对突发心脏病的老头的死承担责任,显然是极不合理的。

当然,老头在便利店里突发心脏病而死,在法律上应当评价为意外事件,只能由他自己买单了。

  


冰焰


大家不要讨论这些无聊的话题

在店里猝死,赔是必然,不赔是偶然。

在中国,

有一句话:法律不外乎人情!

还有一句话:毕竟如何如何!

我认为这两句话基本等同于放屁,

比如“法律不外乎人情”这句话,基本上与法律的十六字方针背道而驰,到底是讲法律还是讲人情,抑或把法律和人情参杂在一起,不是掌握在老百姓手里的,是掌握在执法者手里。

“毕竟如何如何”,针对这个问题,在调节的时候,肯定有一句:毕竟死在你店里。

难道让以后所有开店的先学医吗?让每一个独自上街溜达的人都必须持有体检证明吗?

“毕竟”一词一旦出现,基本就是给店主扣上大帽子了,你想甩都甩不掉,不赔钱,死者家属天天去闹你,店主既不能骂也不能打,报警也没啥用,作为普通老百姓能怎么着?所谓的协调就是息事宁人和稀泥,无责也有责。

我个人认为:法律没有中间,不是有责就是无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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