釣魚甩魚線觸碰高壓線,觸電身亡,向供電公司索賠77萬,合理嗎?

最近封神榜又開始熱播了,主角之一姜子牙酷愛釣魚。他的這句“姜太公釣魚,願者上鉤”流傳了千百年。姜太公釣魚不用魚鉤,但我們釣魚還是需要魚鉤的。誰料到,這魚鉤竟也能惹出命案,這是怎麼回事呢?

釣魚甩魚線觸碰高壓線,觸電身亡,向供電公司索賠77萬,合理嗎?

小王在位於霍邱縣新店鎮牛王村牛王大塘釣魚。垂釣過程中,他不慎將魚鉤甩至頭頂上方的10KV高壓電線上,觸電身亡。經公安司法鑑定中心法醫學屍體檢驗鑑定,確係電擊死亡。

小王所觸高壓線路由供電公司進行經營和管理,事發時,供電公司並未在高壓線路周邊區域設置警示標誌,也未採取任何積極的防範措施。事發場所在多年前已發生他人觸電身亡的情況,供電公司仍未設置警示標誌。

小王家屬認為,供電公司作為高壓電線的管理單位,沒有盡到安全管理義務,給其家庭造成了不可挽回的經濟和精神損失,要求供電公司賠償77.4萬餘元。

釣魚甩魚線觸碰高壓線,觸電身亡,向供電公司索賠77萬,合理嗎?

那麼,本案中供電公司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呢?

《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三條 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

對於公共場所的管理人,因其特殊的性質,法律賦予了他們更多的安全保障義務。因此公共場所管理者承擔責任的方式是過錯推定原則。也就是說,對於在公共場所發生的損害,只有證明管理者不存在過錯的情況下,才不承擔責任。一定程度上,證明其不存在過錯幾乎不可能,除非證明損害是受害人自己故意為之。

我們一起看看近年來都發生過哪些向管理單位維權的案件。

1、在健身房跳有氧健身操受傷,健身房承擔40%的賠償責任。

2、大樹從天而降砸中小轎車,物業公司承擔70%的賠償責任。

3、北京大媽在菜市場踩到爛香蕉,菜市場承擔70%的賠償責任。

4、地鐵車門關閉時,乘客強行上車受傷,地鐵管理部門不承擔賠償責任。

5、酒店感應門將老太推倒,酒店承擔100%的賠償責任。

從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只有受害者故意行為導致受傷的情況,管理單位才不需要承擔責任。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的適用,賦予了管理單位更高的安全保障義務。

回到本案,高壓電線具有高度危險性,如發生漏電情況,是極易導致死亡結果的。供電公司作為高壓電線的管理者,應在高壓電線附近區域設置明顯的警告標誌,防止人們進入到高壓電線附近區域。

而本案的供電公司將高壓線路架在了魚塘之上,並未設置警示標誌。況且,本區域附近曾多次發生過觸電事件,供電公司仍未採取積極防範措施,設置警示標誌,顯然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而供電公司無法證明,觸電結果系小王故意為之。因此,對於事故的發生,供電公司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小王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明知此地發生過人員觸電事故,仍在此處活動,本身存在重大過失。且在垂釣過程中,將與高壓線容易產生觸電反應的魚鉤甩至高壓線上,直接導致觸電身亡。小王本人在垂釣過程中,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依法應減輕供電公司的部分賠償責任。

釣魚甩魚線觸碰高壓線,觸電身亡,向供電公司索賠77萬,合理嗎?

法院經審理認為,供電公司作為高壓線路的經營和管理者,未能證明小王生前有故意行為,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事故發生地多次發生與本案類似事故,供電公司仍未給予足夠重視,未在水塘邊的供電設施上設置警示標誌,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小王在高壓線下垂釣,招致電擊死亡,本身負有重大過失,故酌定減輕供電公司賠償責任的40%。

最終,一審法院判決供電公司賠償小王家屬

50萬餘元。後雙方對判決結果不服,均提起上訴,安徽省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主持調解,供電公司一次性賠償小王家屬38.8萬餘元。

公共場所管理者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為過錯推定原則,嚴於過錯責任原則,賠償的幾率非常大。我們提醒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或組織者,一定要提高法律意識。切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減少事故發生,降低賠償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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