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經濟糾紛連殺5人 主犯李鵬飛一審被判處死刑(圖)

因經濟糾紛連殺5人 主犯李鵬飛一審被判處死刑(圖)

圖為被告人李鵬飛被押上法庭。樂炎攝

中新網呼和浩特4月16日電 (記者 張林虎)16日,內蒙古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天驕花園12·17”故意殺人案一審宣判,被告人李鵬飛犯故意殺人、搶劫、盜竊罪,被判處死刑。李鵬飛當庭表示不上訴。

因經濟糾紛連殺5人 主犯李鵬飛一審被判處死刑(圖)

圖為庭審現場。樂炎 攝

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李鵬飛和被害人潘某某、劉某某系某水業有限責任公司的合夥人,因共同經營水業公司產生糾紛。2018年12月16日,被告人李鵬飛在水業公司將劉某某殺害,從其身上拿走手機一部。隨後前往新城區呼鐵佳園小區劉某某家,持刀逼迫其妻張某梅交出銀行卡和密碼並轉入自己銀行卡,後將張某梅殺害。次日,被告人李鵬飛又前往玉泉區天驕花園小區潘某某所在居民樓,伺機殺害潘某某一家,待潘某某妻女乘坐電梯時持刀將二人殺害,後進入潘某某家中將潘殺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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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被告人李鵬飛在庭審現場。樂炎 攝

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鵬飛目無國法,故意持刀非法剝奪他人生命,造成5人死亡的嚴重後果,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其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入戶奪取私人財物,其行為構成搶劫罪;被告人李鵬飛在實施殺人犯罪後,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入戶秘密竊取被害人財物,其行為又構成盜竊罪。被告人李鵬飛以被害人存在過錯為由,有預謀地實施暴力犯罪,侵害5人生命權,且犯意堅決,至今無悔罪表現,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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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被告人李鵬飛在庭審現場。樂炎 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以被告人李鵬飛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10000元;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1000元。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11000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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