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修改之增加對惡意註冊商標行為的打擊力度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修改條款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此次《商標法》修改,共涵蓋六個條款,涉及兩大方面:

一、增加了規制惡意申請、囤積註冊的內容。

二、加大對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懲罰力度。

其中,《商標法》關於增加規制惡意申請商標註冊的規定對商標的註冊申請、異議以及無效宣告有著顯著影響。本文以此點修改為核心,結合實踐,對《商標法》加大打擊惡意註冊商標行為力度予以簡單評析。

一、《商標法》對規制惡意申請、囤積商標行為的法條修改。


《商標法》修改之增加對惡意註冊商標行為的打擊力度


《商標法》修改法條一覽表

第四條第一款: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

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請應當予以駁回。

第十九條第三款:商標代理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託人申請註冊的商標屬於本法第四條、第十五條和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託。

第三十三條: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係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

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准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

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

第六十八條:商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辦理商標事宜過程中,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簽名的;

(二)以詆譭其他商標代理機構等手段招徠商標代理業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擾亂商標代理市場秩序的;

(三)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九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的。

商標代理機構有前款規定行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並可以決定停止受理其辦理商標代理業務,予以公告。

商標代理機構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侵害委託人合法利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並由商標代理行業組織按照章程規定予以懲戒。

對惡意申請商標註冊的,根據情節給予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對惡意提起商標訴訟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給予處罰。

小結:本次《商標法》修改增加了規制惡意申請、囤積註冊商標等行為,在法條修改上主要體現為:在第四條第一款增加“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在第十九條第三款、第三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中將第四條納入規制,並在第六十八條中增加了第四款對申請人惡意申請商標註冊、惡意提起商標訴訟進行處罰做出規定。具體修改內容則為:將申請人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列為代理機構不得接受委託的情形;在商標異議、無效宣告程序中將其作為法定理由予以明確規定,同時規定針對“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任何人均可對其提起異議、無效宣告申請,對申請主體無任何限制;對惡意申請商標註冊、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罰,對惡意提起商標訴訟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給予處罰。至此,《商標法》對“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的規制,形成了較為完善的法律審查體系。

二、《商標法》對規制惡意申請、囤積商標行為法條修改的重要意義。

《商標法》修改前,實踐中惡意申請、囤積商標的行為已經屢見不鮮,但是一方面,法律並沒有賦予商標行政主管部門對於該類行為進行主動審查,另一方面由於修改前的《商標法》並沒有將該類行為明確納入商標異議規制範圍,只有在《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不正當手段”中略有涉及,而鑑於《商標法》四十四條適用的前提為“已經註冊的商標”,因此在實踐中若在商標異議案件中,被異議人存在惡意申請、囤積商標的行為,商標局在做出裁定時就處於尷尬境地,更多地只能引用《商標法》第七條誠實信用原則之規定,引起不小的爭議。例如,在第10726394號“

《商標法》修改之增加對惡意註冊商標行為的打擊力度

”商標異議案件中,針對被異議人惡意搶注20餘件異議人商標,商標局在裁定中對被異議人惡意申請異議人多件商標的行為援引第七條誠實信用原則條款對其不予核准註冊。

本次《商標法》的修改可以避免上述案例中不合適條款引用的發生,對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行為的規制,從商標註冊申請審查階段就已開始,商標行政主管部門能夠在審查商標註冊申請的過程中就將這些惡意申請、囤積商標的行為扼殺在萌芽狀態,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減輕真正的商標權利人的維權負擔。此外,在商標權利人主動提起的商標異議、無效宣告程序中也將惡意申請、囤積商標行為作為不予核准註冊、予以無效宣告的法定理由,加大了對惡意申請、囤積商標的打擊力度,使得商標權利人能夠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再者,《商標法》第十九條第三款和第六十八條加大了代理機構在代理商標註冊中的合理審慎義務,促使代理機構提供更為規範、專業的服務。

關於本次《商標法》修改,不得不說的還有:

一、在《商標法》的修改條文中:

1、加大對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力度,將對商標侵權行為的懲罰性賠償數額從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修改為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將賠償上限由三百萬元修改為五百萬元;

2、加大對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處理力度,禁止侵權產品進入二次流通。

二、2019年4月24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正式對外公佈《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審理指南》對《商標法》第四條的適用作出了具體規定,並明確規定商標註冊申請人對“具有真實使用意圖”負有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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