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档案︱酒后驾车肇事,害人害己

前 言

现实生活中血淋淋的交通、火灾、溺水、CO中毒等事故,令我们既震惊又心痛,它毁掉的是一条条生命,伤害的是一个个家庭。

没有一起事故是偶然的,看似偶然的背后都有必然的联系,安全意识麻痹、教育训练不够、防范措施不力是安全事故的最大隐患,是酿成事故的最大祸根。

把别人的事故当自己的事故,把别人的教训当自己的教训。州公安局专门推出“事故档案”专栏,让我们从身边的事故中深刻分析原因,查找不足,吸取教训,树立违规违法就是杀人、就是犯罪的理念,纠正“干惯了、看惯了、习惯了”的惯性思维,养成遵规守纪的良好行为习惯,做到思想无懈怠、操作无违章,为安全系上保险带,共同创造平安、和谐、美好、幸福的生活。

01:事故概述


事故档案︱酒后驾车肇事,害人害己


2019年4月13日20时14分许,驾驶人李某(男,45岁,恩施宣恩人,持C1D证)驾驶鄂Q5XXX6号小型轿车经长椿线从长潭河乡往宣恩县城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209国道2388KM+100M(珠山镇和平集镇)路段时,将正在横过公路的行人陈某撞倒在地,陈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道路基本情况:事故现场位于209国道2388KM+100M(宣恩县和平集镇),道路宽度12.6米,道路走向为南北走向,北向宣恩县城方向,南向来凤方向,道路等级:四级,无交通信号,有交通标线,不是隐患路段,无隔离设施,路表情况干燥,坡度6%,天气晴。


事故档案︱酒后驾车肇事,害人害己

车辆及驾驶人基本情况:鄂Q5XXX6号大众牌小型轿车,车身颜色:灰色,使用性质:非营运,有保险,机动车所有人:李某,近三年无道路交通事故情况。驾驶人李某近三年的交通违法行为有16起,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驾驶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10次,逆向行驶1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1次,未随身携带驾驶证1次,未系安全带1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1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1次。

02:事故教训

驾驶人李某交通安全意识极其薄弱,屡屡发生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李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经过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

恩施公安特别提醒您:

请安全驾驶,平安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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