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抵債”遇上“一房兩賣” 房子究竟歸誰?

2019-04-27 19:42 | 浙江新聞客戶端 | 通訊員 卓春燕

“以房抵债”遇上“一房两卖” 房子究竟归谁?

圖源網絡

辛辛苦苦湊夠了房款,協議也簽了,結果房子卻成了別人的,這得多鬧心。近日,仙居縣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王某在仙居縣城有一套排屋,地理位置好,因為做生意需要大筆資金,他不得不忍痛割愛。出售消息一放出,王某的好友趙某便找上門來。兩人把酒言歡,得知趙某有意買房,王某一拍大腿,答應將房屋作價202萬元賣給趙某。

2017年年初,雙方簽訂了房屋出售協議,約定分三期支付房款。考慮王某曾因資金週轉向趙某借了50萬元,趙某便提議第一期的房款用這50萬元作抵扣,後續的第二期房款在三日內支付並交接辦理權證的相關材料,第三期房款在房屋產權變更登記後支付。

可是過了幾天,王某便後悔了,“這房子賣得有點虧啊”。於是,王某沒有收取趙某的第二期房款,也沒有向他交付相關權證材料。趙某隻能一邊等待,一邊通過朋友做王某的工作,希望他能繼續履行合同。

2017年下半年,王某將房子以250萬元的價格賣給了另一個買家胡某。胡某支付了大部分房款後,順利從王某手中拿到了房子,開始裝修。

得知此事的趙某懵了,明明是自己先簽的協議,也願意按期支付房款,王某怎麼能把房子轉賣他人?一氣之下,趙某將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履行房屋出售協議。

經審理,法官認為,胡某已經支付了大部分房款,又實際佔有了房屋並進行裝修,其有關房屋買賣合同的權益應優先得到保護,判決駁回原告趙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本案中的兩份房屋買賣合同都沒有違反法律規定,屬於有效合同。但趙某的第一期房款是以債權作為抵扣,實際上是“以房抵債”的形式之一。在這種情況下,要以房屋買賣的雙方是否實際履行抵債內容來判斷抵債行為是否成立。而本案中,王某沒有收取第二期的房款,也沒有向趙某交付房屋。因此,王某和趙某之間有關“以房抵債”的行為並未成立,趙某可以另行主張債權權益。

近年來,在房產交易中,一些賣家為了追逐利益不守承諾,私自將房屋賣給另外的賣家,根據一房多賣糾紛的法律保護順序,應從房屋所有權登記、房屋佔有、購房款支付等情況綜合判斷,確定應優先保護權利的對象。對於購房者而言,要小心謹慎,簽訂合同時明確違約責任,儘快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避免掉入“一房多賣”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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