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法院起訴別人,自己反而被判刑!


到法院起訴別人,自己反而被判刑!


一起民事案件的原告,是如何“自撞槍口”成為刑事案件被告人的?2018年6月,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在依法審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中發現,此案涉嫌“套路貸”,遂駁回原告王某訴請,並將涉嫌犯罪相關線索及材料移送公安機關。近日,被告人王某因犯強迫交易罪,被虎丘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三千元。與他同一團伙的其他四名被告人,也分別獲刑一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並處罰金三千元至五千元。

最初是為了償還一筆即將逾期的5000元信用卡債務,蘇州小夥徐某通過小額貸款廣告,與孫某、成某等人相識,併發生借貸關係,不過令他沒想到的是,同一筆債務幾經輾轉易手,不知不覺間“雪球”便越滾越大。到2018年1月,因欠某融資租賃公司一筆借款,徐某名下一輛轎車被該公司拖走。

“我平常就是開滴滴的,他們收走了車,我就沒有生活來源。”庭審中,被害人徐某表示,自己一直跟放貸的人說,不能沒有車,不然就還不上錢。於是,孫某、成某提出,由他們墊資9萬餘元把錢還給融資租賃公司,然後將車贖回。

不過,車子一解除抵押就被孫某等人開走,隨後他們將徐某約到另一家融資租賃公司,要求他再向該公司借款7.5萬元,以償還之前的墊資。據徐某陳述,“他們威脅我說,如果我不寫借條,就把我車當黑車賣掉。我不想讓家裡知道車子沒有的事。”

經查,當晚徐某實際到賬58051元后,由成某隨即將其中58000元轉走。為繼續索要剩餘借款,他們又找到被告人王某,並商定由王某出資繼續借款給徐某。

緊接著,孫某、成某等三人又將徐某帶到一處人跡罕至的停車場,夥同王某、胡某二人,共同採用言語威脅、用手拍頭等手段,強迫被害人徐某向被告人王某簽訂金額為55000元的汽車質押借款合同(實際本金為40000元),被告人王某將55000元轉入被害人徐某賬戶後,由被告人孫某、成某等人使用POS機隨即將該55000元刷走,並將被害人徐某的轎車質押給被告人王某。

“他們就是一直威脅我,不籤新的合同借錢還之前的債,就找我家裡人,我很害怕。”在此情況下,徐某不得已簽了合同,隨後王某便開著徐某的車揚長而去。

到2018年6月份,王某拿著這份有徐某簽字的55000元借條,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由,向法院起訴徐某。在民事訴訟期間,原、被告雙方對案件事實的陳述大相徑庭。開庭時,當被問到從事職業及上班地點時,原告先是支吾不清,後又前後矛盾。而且在法院期間,原告有用手拍徐某後腦勺的行為,法院經審查後認為,本案有“套路貸”嫌疑並將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偵查。

歸案後,王某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被告人胡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庭審中,五被告人均自願認罪。法院認為,被告人孫某、成某、陳某、王某、胡某共同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他人借貸,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強迫交易罪,依法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在共同犯罪中,五名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遂判決如上。

法官說法:

強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商品交易是在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發生的法律關係,應當遵循市場交易中的自願、公平原則。承辦法官提醒,如果在生活中遇到強迫交易之情形,一定要及時向有關部門投訴或向公安機關報案,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交易自由、權益和尊嚴,維護市場秩序的公平和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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