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中院公開開庭審理“蒙草”商標侵權案

在世界知識產權日來臨之際,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蒙草”侵害商標權糾紛案進行了集中公開宣判。

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原告內蒙古蒙草生態環境(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註冊成立於2001年6月21日,是一家以“草”為業的科技型生態企業,系“蒙草”註冊商標的商標專用權人,該商標先後兩次被認定為“內蒙古著名商標”。被告蒙草生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註冊成立於2018年8月13日,經營範圍包括園藝作物種植、園林綠化工程、苗木種植。

2019年年初,原告內蒙古蒙草生態環境(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向呼和浩特市中院提起訴訟,主張被告蒙草生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在企業名稱中使用“蒙草”字樣,侵害原告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及企業名稱權,請求法院判決蒙草建設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停止使用“蒙草”作為工商登記的字號等。被告蒙草生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辯稱將“蒙草生態”作為字號進行企業名稱登記,不會導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和誤認,不構成對原告內蒙古蒙草生態環境(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呼和浩特市中院經審理認為,被告蒙草生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的行為屬於將他人具有一定影響的字號,作為企業名稱使用,且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最終,法院判令被告蒙草生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限期變更企業名稱,並賠償原告內蒙古蒙草生態環境(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為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支出的合理費用5000元。(完)

中新網(記者 張林虎)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