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雙劍
律問問刑事律師團
時下的立案制度,雖然是登記制度,甚至規定可以口頭立案,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好像還是有嚴格的“審查”制度的。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確實是難為被告了,可是沒有被告的出生日期,沒有被告的居住證明,僅提供一個電話號碼和姓名,法院是絕對不予立案的。於是老百姓就面臨著一個最大的“門檻”:無法提供被告個人信息。而律師同樣面臨著這個“困惑”:去公安調取個人信息,公安機關說“公安部有規定,個人信息不能隨意提供,我們只對法院”。而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前,是不能“接受”當事人申請的。個別律師在個別派出所即使是調取了個人信息,那也是“僥倖”。所以這是個很矛盾的事情,可是不是老百姓都願意請律師的。因此好多人只能託朋友找關係,東打聽西問問,試圖確定被告的自然情況。不過從另一個方面說,法院要求提供個人信息也是不無道理的,畢竟,得表明這個人的存在。所以我經常提醒那些寫欠條的人們,最好在他們身份證的複印件背面寫“欠據”。這樣就可以避免這樣的麻煩出現了!
陳律12
是有這個規定的。是基於立案方面一些考慮。
但實際上我所認識的一位律師朋友,曾在一個公開的場合,當面向法院方面提到這方面的問題。他舉了兩個很簡單的例子,我們可以一起來看一下。
一個例子就是,某兩個人發生糾紛,一個需要去法院起訴另外一個人。根據這項規定,他必須要提供另外一個人員的身份證號碼。因為是糾紛,所以他有不能去到這戶人的家裡去跟這個人說:“把你的身份證給我,我要用來去告你”,那麼他要通過怎麼樣的途徑去獲得這個人的身份證號碼呢?去通過公安系統去查嗎?去通過鎮政府居委會?通過這些途徑,他都是沒有辦法查到對方的身份證號碼的,所以說在立案這點上就比較困難。
舉的另外一個例子,兩個人在街道,比如說因為吃飯,比如說因為買東西等等一系列的問題發生了糾紛,發生糾紛之後,比如說受到傷害了。被傷害的這個人想要告傷害他的這個人,去法庭希望法庭能夠立案處理這個事兒。法庭要他提供身份證號,作為被傷害的這一方來說,他根本就沒有接觸過對方,就沒有見過對方,更不要說去談論有他的身份證號了。
這位律師朋友當時舉著兩個例子之後,希望能夠通過一種正常的途徑,把這些在事實中存在的問題反映上去,然後以獲得解決,真正的讓司法公正體現在老百姓的身上。
對此您還有什麼不同的看法,可以關注一起來討論。
龍語堂
法律規定,起訴條件條件之一是要“有明確的被告”。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對起訴狀中應記明的被告信息做出了相應規定,應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所以原則上只有有上述基本信息,則應當認為被告明確。但到司法實踐中,對於明確的被告的界定則各不一定。有的法院不僅需要提供被告身份證號碼,甚至還要求提供被告的身份證複印件,這些情況,在立案過程中都有碰到過。
當然,也碰到個別依法辦事的法院,只提供了被告姓名及住所地址,法院也給立案了。
不給立案,很多情況是法院自身責任的推卸。因為調取公民居民信息,大多數原告根本無法收集得到。這種情況下,按照法律規定予以立案,若是原告提供的地址無法送達或地址不準確,法院可以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戶籍信息作為送達地址。
葉律師
起訴要有明確的被告,是法律的要求。
民事訴訟法要求起訴必須有明確的被告,只要姓名,由於同名同姓的很多,被告就沒法明確,但身份證號是唯一的,可以讓被告的身份得以明確。
被告身份信息可以通過合法途徑依法調取。
不知道被告身份證號的,可以委託律師去派出所戶籍科依法調取。
起訴所缺少的材料,法院立案庭有義務一次性告知清楚,避免當事人為立案多次往返法院。
北京李國鋒律師
從法律規定上來看,起訴必須要有“明確的被告”,所謂明確,至少要有“姓名”、性別、住址,這樣的話,法院才好給被告進行送達。
在這樣的法律條文中,並沒有提到必須提供身份證號,但實務中,考慮到有些時候,重名的情況、地址不詳的情況等等。
如果能提供“身份證號”的話,就會更便捷、準確的確定具體的被告,畢竟,身份證號具有唯一性。但這只是為了法院的工作方便而已,不是強制的必須提供。普通老百姓,哪有辦法獲取別人的身份證,還是得有法院或者公安來落實。
至於你講的刑事自訴問題,如果有報警的話,可以通過公安來落實對方的身份信息。
趙子耀律師
看著回覆挺熱鬧的,都進過法院打過官司嗎?別老是聽說聽說。
確定被告身份信息是起訴的他人前提,不能光憑一個名字起訴吧,那樣很容易烏龍,而且會陷入管轄權糾紛,無法送達等一系列問題拖延正常維權。比如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和筆錄,民間借貸糾紛總要登記身份證,打架鬥毆報警後總有筆錄,市場買東西糾紛找市場管理處,總不可能去起訴一個路過的路人吧,總之遇到一切麻煩都要找管理方或報警,警方出警記錄詢問筆錄是你最直接瞭解對方信息的渠道。確實不行也要知道對方大概住址,姓名,電話,工作單位等信息。老實說你連這些都不清楚根本就沒辦法打官司,更別指望自己為自己在法庭上質證和陳述了。
提出這樣問題的人基本只能找律師調取對方的戶籍信息了,這都想爭辯一下不適合出庭了,還是找個律師代理一下或者不要去打官司了,訴訟中懟沒有任何好處,只講法律條文和證據。
最後說兩點1,身份信息不完全等於身份證號碼,光身份證號碼也沒用,立案庭應該在審查起訴書的時候叫你補齊對方身份信息,身份證號碼只是其中一項2,刑事案件就沒有在公安機關做過任何筆錄,沒有什麼機構處理調解過嗎?對方如果是你生活中熟識的人,可以只提供姓名,電話,住址,服務處所,戶籍信息和有效送達地址即可。
昨夜有風36386966
謝謝!我來回答這個問題。有法律常識的人都知道,法律規定,起訴條件條件之一是要“有明確的被告”。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對起訴狀中應記明的被告信息做出了相應規定,應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這裡的"住所",依照巜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因此,提供被告準確的戶籍所在地詳細信息,是原告在立案時應盡的義務。因為是民事案件或自訴案件,掌握了對方該方便的住所信息是作為原告或自訴人應該盡的責任。如果無法提供該信息,說明被告不明確。法院不予立案,或立案後無法有效送達又查不清詳細住所信息,應依法駁回原告的起訴。
在司法實踐中,立案工作人員要求提供被告身份證號碼,其出發點就是能鎖定被告的住所地,也是對原告負責任的一種表現。但我認為,如果原告已提供了被告詳細的住所地,則不應再強人所難提供身份證號碼。如果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送達,地址不詳而無法送達,後果由原告自行承擔,也浪費司法資源。
東哥法官工作室
江蘇永衡昭輝律師事務所 鍾延成律師團隊:
第一、從法律規定的角度,民事訴訟法只規定由明確的被告,並沒有統一要求必須提供身份證號。
第二、從司法實踐的角度,在司法實踐當中,各個地方的法院出於尺度的把握不同、出於管轄的考慮等等,往往會以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身份證號為由不予立案。甚至某些地方的立案系統當中被告的身份證號也都是必選項,如果沒有被告的身份證號系統都無法錄入。
第三、從身份識別的角度,身份證號是唯一的身份識別代碼,從審判實踐的角度來看,如果不能提供身份證號,可能會導致判決文書無法執行或者執行主體執行錯誤。
律師建議:基於上述情況,律師建議在立案之前或者立案之後儘量明確被告的身份證號,不管從立案的便利程度還是從案件未來的審判執行角度都可以。目前有一部分法院已經上了戶籍識別系統(浙江省法院為代表),立案庭可以直接查詢識別當事人的身份證號;如果沒有上這些系統的地區,可以通過委託律師向公安機關進行的查詢的方式進行。
南京律師鍾延成
法律沒規定必須提供身份證號碼才能立案,但是必須有明確的被告(法律規定必須提供的資料包括自訴人(代為告訴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聯繫方式),也就是提供被告確切信息,以便和其他同名人員區分開來。
比方,你要告張三,如果你能提供張三是某市某區某街某某號某某氣修廠二車間的張三,並且這個單位和人都是實際存在的,那沒問題。
問題在哪裡?張三隻是被告身份信息的一小部分,這個名字可能全國有上萬個,具體到某一個城市可能有幾百個,甚至一個小區都可能有三四個,因此,法院僅僅靠一個姓名就立案,將來非出笑話不可,不但被告是誰不確定,連這個案子歸哪裡管轄,法律文書送達到哪裡都無法確定。所以法院要求提供被告戶籍信息是有其道理的。
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類似問題,但是怎麼搞到被告身份信息,的確是個大問題。
如果是交通事故,可以查詢一下交警的出警資料,裡面有肇事者或車主的身份資料。
如果是其他案件,那就要想辦法。例如,找律師到法院開查詢令,到戶籍部門查,到小區物業查,或者到以前工作單位查,等等。
附錄
相關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