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商業銀行應於明年6月底前依規完成股權託管

4月26日,銀保監會網站發佈《商業銀行股權託管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辦法》)。《辦法》旨在規範商業銀行股權託管,加強股權管理,提高股權透明度。

此次《辦法》共四章20條,包括對銀行及託管機構的要求、託管機構的資質要求、責任認定、託管義務、監管措施等。《辦法》所稱的股權託管是指商業銀行與託管機構簽訂服務協議,委託其管理商業銀行股東名冊,記載股權信息,以及代為處理相關股權管理事務。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以及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消費金融公司以及經銀保監會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均適用該《辦法》。

《辦法》要求,股票在證券交易所或國務院批准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上市交易,或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商業銀行,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股權需集中存管到法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股權託管工作按照相應的規定進行;其餘商業銀行應選擇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託管機構託管其股權。

在發佈《辦法》的同時,銀保監會還發文要求,在《辦法》施行前,未進行股權託管的商業銀行,原則上應於2020年6月底前將股權託管至符合本辦法要求的託管機構。股權託管前,商業銀行股權託管工作應按照公司治理流程履行必要的手續,並完成監管規定的股東資格審批或報告程序。對於已上市銀行(包括H股上市),以及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股份的商業銀行,託管工作按現有法律法規執行。

在確權方面,各商業銀行應在股權託管的同時做好股權確權工作,原則上2020年6月底前股權確權比例不低於90%,(因特殊情況無法確權的部分除外)。

但就目前而言,大型銀行基本已在A股、H股等證券交易所上市,股權問題也更為規範。中國人民大學重陽金融研究院副院長董希淼向澎湃新聞表示,《辦法》是針對所有銀行以及部分非銀行金融機構,但股權方面出現較多問題的的確是中小銀行。

董希淼認為,股權結構有待優化,股東管理不規範。究其原因,一是所有者缺位問題長期存在;二是部分銀行股東資質不符合規定,存在股權代持等問題,銀行股東變化未按規定進行報批;三是股東出資不真實,股東向銀行出資存在虛假出資,資金來源不明,將非自有資金作為入股資金,甚至有的股東使用銀行自有資金進行體內循環。

對於中小銀行的股權管理,董希淼指出,應該對股權入資者的資格審核進行嚴格把關,對股東資質進行穿透式監管;全面實施股權託管,提高股權透明度,進一步規範股權管理。同時,更加註重對於小股東利益的保護,規範大股東行為。此外,還應簡化合格的戰略投資者引入程序,鼓勵中小上市銀行持續優化股東結構。

此次《辦法》要求,託管機構則應當按照與商業銀行簽訂的服務協議,為商業銀行提供安全高效的股權託管服務,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送商業銀行股權信息。

與此同時,《辦法》還對託管機構提出了9點資質要求,包括託管服務經驗、具有託管場所和設施、具備符合監管規定的管理人員、具有完善的信息系統等。《通知》還專門對商業銀行選擇的股權託管機構應具備的信息系統提出了6項要求。雙方在簽訂服務協議時還應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

《辦法》明確要求,當商業銀行股權變更按照規定需要經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審批而未提供相應批准文件時,或商業銀行股權質押未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質登記文件時,託管機構應拒絕辦理業務,並及時向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

如託管機構不符合《辦法》規定的相關要求,或因自身不當行為被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責令更換或列入黑名單,商業銀行解除服務協議的,相應的責任由託管機構承擔。

在監督管理方面,《辦法》分別對商業銀行和託管機構均提出了相應的監管辦法。比如,託管機構在辦理商業銀行股權信息登記時未盡合理的審查義務,致使商業銀行股權信息登記發生重大漏報、瞞報和錯報;或未妥善履行保密義務,造成商業銀行股權信息洩露,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可責令商業銀行更換託管機構。

若商業銀行未按照《辦法》要求進行股權託管,或向託管機構提供虛假信息等,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可以區別情形,實施行政處罰。

值得注意的是,銀保監會還建立了託管機構黑名單制度,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與相關部門或政府機構共享信息。

附商業銀行股權託管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為了規範商業銀行股權託管,加強股權管理,提高股權透明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開展股權託管,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對商業銀行股權託管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定義條款】本辦法所稱股權託管是指商業銀行與託管機構簽訂服務協議,委託其管理商業銀行股東名冊,記載股權信息,以及代為處理相關股權管理事務。

第四條 【對商業銀行的要求】股票在證券交易所或國務院批准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上市交易,或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商業銀行,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股權需集中存管到法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股權託管工作按照相應的規定進行;其餘商業銀行應選擇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託管機構託管其股權。

第五條 【對託管機構的要求】託管機構應當按照與商業銀行簽訂的服務協議,為商業銀行提供安全高效的股權託管服務,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送商業銀行股權信息。

第六條 【監管職責】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商業銀行的股權託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商業銀行股權的託管

第七條 【託管機構的資質要求】商業銀行應委託依法設立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符合下列條件的區域性股權市場運營機構或其他股權託管機構管理其股權事務:

(一)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擁有不少於兩年的登記託管業務經驗;

(二)具有提供股權託管服務所必須的場所和設施,具有便捷的服務網點或者符合安全要求的線上服務能力;

(三)具有熟悉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法律法規以及相關監管規定的管理人員;

(四)具有健全的業務管理制度、風險防範措施和保密管理制度;

(五)具有完善的信息系統,能夠保證股權信息在傳輸、處理、存儲過程中的安全性,具有災備能力;

(六)具備向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送信息和相關資料的條件與能力;

(七)能夠妥善保管業務資料,原始憑證及有關文件和資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十年;

(八)與商業銀行股權託管業務有關的業務規則、主要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公開、透明、公允;

(九)最近兩年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或發生重大負面案件;

(十)銀保監會認為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信息系統資質】商業銀行選擇的股權託管機構應具備完善的信息系統,信息系統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能夠完整支持託管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提供各項股權託管服務,系統服務能力應能滿足銀行股權託管業務的實際需要;

(二)股權託管業務使用的服務器和存儲設備應自主維護、管理;

(三)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未出現重大故障且未發現重大安全隱患;

(四)業務連續性應能滿足銀行股權管理的連續性要求,具有能夠全面接管業務並能獨立運行的災備系統;

(五)能夠保留完整的系統操作記錄和業務歷史信息,並配合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檢查;

(六)能夠支持按照本辦法的要求和銀保監會制定的數據標準報送銀行股權託管信息。

第九條 【保密義務】商業銀行選擇的託管機構應對處理商業銀行股權事務過程中所獲取的數據和資料予以保密。

第十條 【服務協議】商業銀行應當與託管機構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服務協議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商業銀行應向託管機構完整、及時、準確地提供股東名冊、股東信息以及股權變動、質押、凍結等情況和相關資料;

(二)託管機構承諾勤勉盡責地管理股東名冊,記載股權的變動、質押、凍結等狀態,採取措施保障數據記載準確無誤,並按照約定向商業銀行及時反饋;

(三)託管機構承諾對在辦理託管事務過程中所獲取的商業銀行股權信息予以保密,服務協議終止後仍履行保密義務;

(四)商業銀行與託管機構應約定股權事務辦理流程,明確雙方職責;

(五)託管機構承諾按照監管要求向銀保監會報送相關信息;

(六)出現下列情形時,託管機構應拒絕辦理業務,並及時向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

1.商業銀行股權變更按照規定需要經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審批而未提供相應批准文件的;

2.商業銀行股權質押未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質登記文件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時,託管機構應向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

1.託管機構發現商業銀行股權活動違法違規的;

2.託管機構發現商業銀行股東不符合資質的;

3.因商業銀行原因造成託管機構無法履行託管職責的;

4.銀保監會要求報告的其他情況。

(八)如託管機構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相關要求,或因自身不當行為被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責令更換或列入黑名單,商業銀行解除服務協議的,相應的責任由託管機構承擔;

(九)商業銀行在本辦法發佈前已與託管機構簽訂服務協議,且服務協議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需與託管機構簽訂補充協議,並將上述要求體現於補充協議中。

第十一條 【服務協議的報告】商業銀行應當自與託管機構簽訂服務協議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報告材料應包括與託管機構簽訂的服務協議以及託管機構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所規定資質條件的說明性文件等。

商業銀行與託管機構重新簽訂、修改或者補充服務協議的,需重新向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

第十二條 【初始登記】商業銀行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後,向託管機構及時提交股東名冊及其他相關資料。商業銀行選擇的託管機構,應能夠按照服務協議和本辦法的要求辦理商業銀行股東名冊的初始登記。

第十三條 【變更登記】商業銀行選擇的託管機構,應能在商業銀行股權發生變更時,按照服務協議和本辦法的要求辦理商業銀行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商業銀行股權被質押、鎖定、凍結的,託管機構應當在股東名冊上加以標記。

第十四條 【可以委託託管機構辦理的事務】商業銀行可以委託託管機構代為處理以下股權管理事務:

(一)為商業銀行及商業銀行股東提供股權信息的查詢服務;

(二)辦理股權憑證的發放、掛失、補辦,出具股權證明文件等;

(三)商業銀行的權益分派等;

(四)其他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股權事務。

第十五條 【更換託管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商業銀行應及時更換託管機構:

(一)因在合法交易場所上市或掛牌,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必須到其他機構登記存管股權的;

(二)託管機構法人主體資格消亡,或者發生合併重組,且新的主體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資質條件;

(三)託管機構違反服務協議,對商業銀行和商業銀行股東的利益造成損害的;

(四)託管機構被銀保監會列入黑名單;

(五)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認為應更換託管機構的其他情形。

發生前款規定情形的,託管機構應當妥善保管商業銀行股權信息,並根據商業銀行要求向更換後的託管機構移交相關信息及資料。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對商業銀行的監管】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可以區別情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一)未按照本辦法要求進行股權託管的;

(二)向託管機構提供虛假信息;

(三)股權變更按照規定應當經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審批,未經批准仍向託管機構報送股權變更信息的;

(四)不履行服務協議規定,造成託管機構無法正常履行協議的;

(五)銀保監會責令更換託管機構,拒不執行的;

(六)其他違反股權託管相關監管要求的。

第十七條 【對託管機構的管理措施】託管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可責令商業銀行更換託管機構: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資質條件;

(二)服務協議不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和其他監管要求;

(三)股權變更按照規定應當經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審批,未見批覆材料仍為商業銀行或商業銀行股東辦理股權變更;

(四)辦理商業銀行股權信息登記時未盡合理的審查義務,致使商業銀行股權信息登記發生重大漏報、瞞報和錯報;

(五)未妥善履行保密義務,造成商業銀行股權信息洩露;

(六)未按照本辦法和服務協議要求向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提供信息或報告;

(七)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認為應更換託管機構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託管機構的黑名單制度】銀保監會建立託管機構黑名單制度,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與相關部門或政府機構共享信息。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參照適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消費金融公司以及經銀保監會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參照適用本辦法。銀保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法律解釋】本辦法由銀保監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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