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法丨學法丨守法丨用法
讓法律有力度更有溫度
前不久,一張黑洞照片照出了圖片版權商業“黑洞”,也引發了全民對知識版權的熱議和思考。適逢今天(4月26日)是第19個知識產權日,我們就一起聊聊知識產權那些事兒~
辛辛苦苦碼的字,不眠不休畫的畫,絞盡腦汁想出來的妙計,吃土一個月換來一個山寨貨……講真,遇到這些事,難道你不會心塞、憤怒嗎?而以上種種行為,都屬於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那麼,問題來了,究竟什麼是知識產權?它有哪些特徵?又有哪些行為涉及侵犯知識產權呢?
01
知識產權並非“天生”,那從何而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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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是社會發展到一定時期,國家為激勵創新、推動科技發展等公共政策需要,通過法律強制性地將各類智力成果設定為創造者在法律上的權利。所以,人們的智力活動成果能否被承認為知識產權並受到保護,只能由本國的知識產權法律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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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有一個人,他發明了一項能使洗衣機不發出任何噪音的技術,但他沒有去申請該項技術專利。那麼即使這項技術確實應該是個“專利”,但很可惜他依然不享有專利權,也不會受到法律保護。因為根據《專利法》規定,一項技術方案只有經專利局審查並授權,發明人才享有專利權。
02
知識產權法就是《知識產權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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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知識產權法≠《知識產權法》
人們習慣說“知識產權法”,但事實上,我國並沒有一部名稱叫《知識產權法》的法律。
其實,我們常說的“知識產權法”,是一個法律學科概念或知識產權系列法律規範的統稱,包括《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等法律以及相關的法規、規章,因此,要找帶書名號的《知識產權法》是找不到的噢。
03
知識產權保護的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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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力成果、商譽等非物質性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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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有一個人,他去了南美洲一趟,回來寫了本遊記《遊在南美》,那麼“他的智力成果”是指《遊在南美》書中的內容(吃喝住行各方面)。
假如這本遊記《遊在南美》經出版社發行了5000本並銷售一空,現在這5000本《遊在南美》的書籍所有權已分別歸屬5000人(不同的人只買了一本),但《遊在南美》著作權仍只歸屬於趙某一人享有。
假如有一個人偷走了其中一位讀者購買的書籍,偷書行為侵犯了該讀者的所有權,但沒有侵犯趙某的著作權,不屬於《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但如果偷書的人還擅自將書中內容發佈到旅遊網站上,就構成了對這本遊記作者的著作權的侵犯,這是因為《著作權法》保護《遊在南美》書中所寫的內容,沒有經作者本人同意,他人是不可以將書中的內容進行復制傳播。
04
哪些屬於知識產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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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類是工業產權,包括專利、商標、禁止不正當競爭、商業秘密、地理標誌等;
另一類是版權(也稱“著作權”),涉及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諸如小說、詩歌、戲劇、電影、音樂、歌曲、美術、攝影、雕塑以及建築設計等。廣義的著作權還包括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發表演者對其表演的權利、錄音製品製作者對其錄音製品的權利以及廣播電視組織者對其廣播和電視節目的權利等。
此外,隨著知識經濟的不斷髮展,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反壟斷、域名權等也逐漸被納入到知識產權體系中。
05
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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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經授權,在生產、經營、廣告、宣傳、表演和其他活動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特殊標誌、專利、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
2、偽造、擅自制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標識、特殊標誌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商標標識、特殊標誌;
3、變相利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特殊標誌、專利、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
4、未經授權,在企業、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註冊和網站、域名、地名、建築物、構築物、場所等名稱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特殊標誌、專利、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
5、為侵權行為提供場所、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
6、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侵權行為。
相信大家對知識產權已經有了一些瞭解,那麼,它又有哪些“特徵”呢?
一定要有“有形”的形式體現
知識產權保護的雖然是“智力成果、商譽”等看不見摸不著的“無形”對象,但這些對象必須通過“有形”的形式體現出來。
還是舉遊記的這個例子,假如這個人去了南美洲旅遊回來,腦子裡已經在構思《遊在南美》這本書了,但因為工作太忙了,就想著過兩個月再好好寫下來。結果剛過一個月,他在書店發現已經有了一本《悠遊南美》,且書中內容居然跟自己想的一模一樣。此時,如果他起訴《悠遊南美》的作者侵犯著作權是不成立的。理由很簡單,知識產權法不保護純粹的“思想”,即使腦中構思的再好,沒有寫出來誰也不知道他想的到底是什麼。
具有地域限制
由於各國知識產權法所規定的權利類型和保護力度都是不同的(如美國等國承認的氣味商標,在我國無法作為商標註冊),因此除非有國際條約、雙邊或多邊協定的特別規定,一國的知識產權無法在他國自動獲得保護。
舉個栗子:假如一個人發明的使洗衣機沒有噪音的技術在中國獲得了專利,不久後他去日本旅遊,發現有日本洗衣機廠商居然盜用了自己的技術生產出了具有同樣功能的洗衣機,此時他向法院提起專利侵權訴訟是不會贏的。這正是由於專利具有地域性,在中國取得的發明專利是無法自動獲得日本法律保護的。
具有時間限制
知識產權一旦超過法律規定的保護期限進入公共領域就不再受保護,人們無需經過知識產權人許可即可免費使用相關作品、技術等。
《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專利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
《商標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
但如果是人身性權利(作者署名權等)、非智力活動成果或非公開信息(商業秘密等)的話,其保護期則沒有時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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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徐家彙
執法為民、普法惠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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