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依法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为切实保护我县野生动物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长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

二、本通告保护的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云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国家或云南省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

三、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猎期内,进行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全县行政区域内均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

四、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弹弓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进行猎杀、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其他危害、破坏野生动物及其生息环境的工具和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禁止非法出售、购买、利用、经营、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在河道内非法电鱼、炸鱼、毒鱼等灭绝性的捕鱼行为。

五、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应当依法获得批准。

六、苍山保护区管理局负责保护区内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县林业和草原局、水务局分别负责全县陆生野生动物资源、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市场监管局、州生态环境局漾濞分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开展执法检查活动,共同做好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坚决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由县林业和草原局、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公安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有权对非法猎捕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和查处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行为有功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举报电话:0872-7525368

举报地址:漾濞县自然资源公安局办公室(二楼)

特此通告

2019年4月3日

本期供稿:漾濞县自然资源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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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邮箱:[email protected]

联系电话:0872-752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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