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真攝影、葫蘆娃、始祖鳥……傍名牌代價真不小

原標題:天真攝影、葫蘆娃、始祖鳥……青島近三年審理知識產權案件5975件

文/圖 半島記者 王洪智 通訊員 何文婕 呂佼

4月25日上午,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佈會,通報了2018年青島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工作,併發布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和中英文雙語《青島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狀況(2016~2018)》白皮書,這是山東全省法院發佈的首箇中英文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白皮書。

據瞭解,2016至2018年,全市法院共審理各類知識產權案件5975件,較前三年同比提升74.3%,其中知識產權民事案件5882件(佔比98.4%),刑事案件80件,行政案件13件,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整體效能不斷提升。僅在2018年,青島全市兩級法院共受理各類知識產權案件2528件,其中青島中院受理1660件,審結1472件,同比分別增長16.2%和13%。自青島知識產權法庭成立至今,共受理跨域技術類案件716件,審結646件。

青島作為全國首批知識產權示範城市和國家知識產權強市創建市,審理的知識產權案件數量近三年來一直處於高位運行態勢,其中著作權、商標權民事案件增幅最為明顯。

下一步,青島法院將充分發揮青島知識產權法庭“窗口”示範作用,打造知識產權審判“青島經驗”。開展涉海洋、涉地理標識知識產權專項調研,打造涉海洋知識產權保護的“青島樣板”。

國家知識產權局: 進一步完善知識產權 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

國家知識產權局局長申長雨24日在2019中國知識產權保護高層論壇上表示,我國將完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重點完善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為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和創新環境,近年來,我國不斷加強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建設,加大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懲處力度。

4月23日公佈的商標法修改決定,明確將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由修改前的三倍以下,提高到五倍以下,並將法定賠償額上限從三百萬元,提高到五百萬元,修改條款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這樣的懲罰性賠償額度在國際上都是比較高的。”申長雨說。

典型案件(摘登)

1、擅將他人研發技術申請專利?不行!

原告青島天仁微納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系生產微納加工設備的民營企業,其法定代表人為紅外物理國家重點實驗室客座研究員、山東省人民政府“泰山產業領軍人才”。被告王某曾在原告處任技術人員,離職後與其妻張某成立了青島德微光納科技有限公司,並以張某和青島德微光納科技有限公司的名義先後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了“一種精密對準式納米壓印設備”、“納米壓印設備”、“一種負壓式納米壓印設備”三項發明專利。

原告認為,被告未經同意,擅自將原告的研發技術申請發明專利,侵犯了其專利申請權,請求確認上述專利申請權為原告所有。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提交了其對涉案技術方案進行研發的初步證據,但被告未能提交有效證據證明其具備研發能力且對涉案專利申請進行了研發。在被告王某能夠接觸且參與原告相關產品研發的情況下,涉案發明專利申請權應當為原告所有,遂判決三項發明專利申請權為原告所有。

2、招聘信息誤導公眾,不正當競爭法院判賠

“天真”為原告青島天真攝影有限公司合法註冊的文字商標,曾被認定為“中華老字號”、“山東省著名商標”。被告市南區童顏天真兒童攝影旗艦店在“趕集網”、“58同城”網等發佈招聘信息,標註有“青島百年老字號店下屬的記錄孩子成長記憶的兒童攝影店”、“青島百年老店天真兒童攝影升級改名後的童顏天真兒童攝影……”,原告認為被告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賠償損失並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同為攝影服務企業,被告在其招聘信息中所作的表述會誤導相關公眾將其攝影服務與原告的知名服務相混淆,使相關公眾誤認為與原告有關聯,對原告的商業信譽產生一定不利影響,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被告停止針對原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即不得在宣傳廣告中使用以任何方式描述與原告有關聯關係的宣傳語;賠償經濟損失並在本市公開發行報刊刊登消除影響聲明。被告不服,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3、亂用“葫蘆娃”形象,汽車銷售公司被告

《葫蘆兄弟》(又名:葫蘆娃)是原告上海美術電影製片廠有限公司於1986年原創出品的13集系列剪紙動畫片。《葫蘆兄弟》開播以後,葫蘆娃的動漫形象因其獨特的角色造型、人物特點深受廣大觀眾喜愛,原告又於1991年創作推出《葫蘆兄弟》續集――《葫蘆小金剛》。三十多年來,原告上海美術電影製片廠有限公司通過電視臺播映、電影院放映、錄製VCD等形式,全面傳播葫蘆娃形象,使葫蘆娃成為具有機智、勇敢、正義、協作等精神品質的可愛中國男童的代表,在社會公眾中享有極高的知名度。

被告青島瑞合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微信公眾號上發表的《葫蘆娃告訴你,能看、能闖、更能抗,就是這麼strong!》一文中使用了葫蘆娃的形象。原告認為,被告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賠償損失並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在本案審理期間,原、被告雙方經法院主持達成和解。

4、離職後侵犯原單位商業秘密?賠償!

原告北京三億億億超低溫技術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於2008年,經營機械設備的進出口業務。被告範某2008年開始在原告處任職,主要從事業務工作,在職期間簽訂了《勞動合同》及《保密協議書》,約定在職及離職後的保密義務。範某離職後於2015年12月成立了被告青島勝億超低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島勝億),並擔任法定代表人。2016年原告發現被告青島勝億向原告客戶銷售相同產品,報價均比原告低,導致客戶要求原告降價。

原告認為空氣化工產品有限公司等35家客戶是其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財力獲得的,構成商業秘密,被告利用其在職期間掌握的公司商業秘密成立自己的公司,經營與原告相同的業務,侵犯了原告的商業秘密,構成不正當競爭,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80萬元。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範某、青島勝億侵害了原告兩家客戶的經營秘密,判決兩被告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兩年內停止使用原告兩家客戶名單,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萬元。被告青島勝億不服,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5、假冒“始祖鳥”製作衣服,當事人被判刑罰款

被告人趙某未經許可在膠州市裡岔鎮一工廠內組織生產製作註冊商標為“始祖鳥”牌的衣服四千餘件,後被公安機關查獲。經鑑定,被查扣的假冒“始祖鳥”牌註冊商標的衣服共價值人民幣598960元。法院經審理認為,趙某在沒有取得註冊商標權人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他人的註冊商標,情節特別嚴重,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趙某不服,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本案是對知識產權犯罪的被告人判處實刑的典型案件,不僅從經濟層面對假冒註冊商標的被告人施以重罰,更在刑罰層面予以嚴懲,充分發揮了知識產權刑事審判的懲治和威懾作用,有力推動了刑事犯罪和民事侵權判斷標準的統一,充分凸顯了知識產權“三合一”審判的優勢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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