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发挥“头雁效应” 狠抓办案监督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永州市检察机关坚持依法严惩、强化监督、深挖彻查、综合治理有机统一,把这项工作作为检察工作的重中之重,向黑恶势力发起凌厉攻势。强力推动专项斗争有力、有序、有效向纵深发展。


永州:发挥“头雁效应” 狠抓办案监督

3月29日,零陵区检察院起诉的刘为等46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当好“头雁”

“打击黑恶势力,检察机关义不容辞,责无旁贷。”永州市检察院党组书记、代检察长杨鸿强调,全市检察机关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一把手工程,摆到工作全局的首要位置,迅速掀起专项斗争的高潮。

市检察院先后召开13次党组会、6次部署推进会和4次业务培训会,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行研究部署、统筹调度。两级检察院均成立了由检察长任组长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检察长切实扛起“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

“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检察长要勇于担当、靠前指挥,当好‘头雁’。”杨鸿在全市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集中谈心谈话会上要求。

全市检察机关入额院领导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发挥示范引领作用,3名检察长担任专案组组长,2名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7名副检察长直接办案,共办理涉黑恶案件34件。

在办理刘为等46人涉黑案中,零陵区检察院检察长与10余名业务骨干组成专案组,辗转9个县区看守所提审犯罪嫌疑人,在1个半月内形成了1300页的审查报告和3.1万字的起诉书。

在办理欧阳晓勇等29人涉黑案中,宁远县检察院组建以检察长为第一公诉人的公诉团队出庭支持公诉,2名主犯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0年。


永州:发挥“头雁效应” 狠抓办案监督

网络图片△



打出“铁拳”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效,关键在办案。

4月7日,东安县井头圩镇上大村村民得知“村霸”雷某某获刑的消息,人人拍手称快。雷某某兄弟多、势力大,长期横行乡里,村组道路从自家门前经过便强行阻工,改变村道路线,索取钱财。经东安县检察院依法审查起诉,雷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永州市检察机关坚持“既要打得狠、也要打得准”,充分发挥自身在审前程序中的主导、把关、过滤作用,解决案件定性、法律适用、证据收集固定等问题,既从重从快严惩不贷,又依法办案确保质量。

市检察院成立案件指导组,加强对全市涉黑恶案件办理的指导,对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挂牌督办的3起重点案件全程指导把关,依法准确有力地惩处涉黑恶违法犯罪。

宁远县检察院坚持办案与监督并重,充分运用提前介入、联席会商等方式,全面加强涉黑恶犯罪案件追诉工作,共追诉漏犯28人,漏罪2件,做到“案不漏人、人不漏罪”。

祁阳县检察院强化提前介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证据标准、夯实证据链条,让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保案件“捕得准、诉得出”。

截至4月15日,全市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黑恶案件160件303人;起诉涉黑恶案件57件266人。

织密“法网”

永州市检察机关加强与纪检监察、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等部门进行办案协作,织密法网,形成打击涉黑恶犯罪的强大合力。

坚持“扫黑”“打伞”相统一,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建立问题线索快速移送、反馈机制,深挖彻查黑恶势力犯罪及其背后的腐败问题和“保护伞”,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涉黑涉恶“保护伞”线索28件,均依法移送纪委监委和相关职能部门。

双牌县检察院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动协作,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在办理一起涉恶案件中主动提前介入侦查,受案后仅3天将案件审查终结提起公诉。

蓝山县检察院与县公安局联合出台《关于建立侦监协作、提高刑事案件质量的意见》,统一证据标准,规范办案程序,促进案件办理。

永州市检察机关还结合办理的涉黑恶案件,发现深层次问题,把司法办案与社会综合治理相结合,向有关单位提出完善制度、强化监管、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检察建议8份,根除黑恶势力犯罪滋生土壤。


文 | 法制周报·新湖南客户端记者 李翔

通讯员 王湘俊 匡伟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