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李正泉
身份证号码:3725011971****2419
性别:男
年龄:48岁
住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建设西路6号内1栋2-1号
执行案号:(2019)豫0725执372号
立案时间:2019年3月12日
执行法院:原阳县人民法院
案情介绍:原告起诉被告李正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5日作出的(2018)豫0725民初22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正泉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货款10535元;承担本案受理费63元。李正泉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
执行依据文书:(2018)豫0725民初2261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原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告李正泉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货款10535元;承担本案受理费63元;执行费59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已履行5000元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如有线索请联系:主办法官李法官。电话号码:0373--7580181,13569880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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