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案離冤案只差一條線

命案離冤案只差一條線

命案離冤案只差一條線

大家忙著開會的時候,婦女節當天貴州省高院表彰了一位法官。說起來這已經是8年前的事兒,2011年貴州省湄潭縣發生一起兇殺案,被害人冉某與其婚外情的情人陶某共度一晚後被人殺害。公安機關迅速控制了已離開案發現場的陶某,在隨後的13次審訊中,陶某有9次都承認是“情殺”。公安機關最後認定陶某的有罪供述與現場勘查基本吻合,且有殺人動機,於是陶某被以故意殺人罪起訴。

但事情並沒有按照公安機關的沙盤推演進行下去。負責此案的合議庭及審判長張海波在庭前會議時發現公安機關的偵訊疑點重重。比如陶某的“口供”裡說,她是趁被害人熟睡後騎在他身上將其殺害的。但是合議庭在現場發現房間內到處都是噴濺的血跡,這顯然是劇烈打鬥後的結果。而陶某身材瘦弱,被害人卻是一個粗壯的罐車司機,這不合常理。

此外疑點還有,陶某上身衣服上沒有任何血跡,這與其近距離刺殺的口供不符。殺人證物羊角刀上也未提取到陶某的DNA和指紋,以及陶某離開案發現場後給被害人的朋友打電話等舉動,都不符合一個兇殺犯的慣常反應。鑑於這些疑點,合議庭啟動了非法證據排除程序。

要注意的是,在當年非法證據排除程序僅有指導性文件,非法證據排除、疑罪從無等還沒有得到制度性強化。在很多地方的司法實踐中,實際上是在遵循有罪推定原則,這在本案庭審的辯論交鋒中表現得格外明顯。

在對於關鍵物證羊角刀的認定上,辯方認為,兇器上沒有陶某的指紋信息,也沒有發現擦拭刀的情況,就不能認定陶某是兇手。但檢方認為,羊角刀上未檢測到陶某的指紋和DNA,是因為被害人的血液量過大,有可能將兇手的信息覆蓋了。未能檢測到陶某的信息,並不能證明陶某沒有作案。很明顯,在這裡檢方遵循的依然是有罪推定的邏輯:在刑事訴訟還未結束的時候,就已經將被告人認定為犯罪人,如果沒有證據能證明你無罪,那你就是有罪的。而這正是大部分冤案的共性之一。

經過多次討論,審判長張海波和合議庭堅持疑罪從無、證據裁判等原則,認為陶某作案動機牽強、從常理看陶某案發後的行為不像殺人者、且案發現場被破壞,警方的勘查粗糙,不排除有第三人作案的可能,尤其是兇器上未提取到陶某指紋信息,綜合以上,現有證據無法形成證據鏈,最後法庭宣判陶某無罪。

後來貴州省高院為此案記功時,稱張海波法官“頂住壓力”,媒體報道中表現的普遍是被害人家屬對於案件審判結果非常不理解,所帶來的壓力。其實在以往那個長期遵循“公安做菜,檢察院端菜,法院吃菜”的司法環境中,審判長及合議庭逆風氣而動,堅持司法原則,推翻公安機關和檢察院的結論,敢於做“孤臣”,可能才是真正的壓力所在。

和審訊過程一樣,這事的結尾同樣似曾相識。兩年後,真兇在獄中交代自己還犯過這麼一樁案子,隨後警方在真兇摩托車後備箱裡搜出了當年冉某消失的皮外套,並檢測出死者和真兇的基因混合後,可形成兇器上混合物的特點。

縱觀來龍去脈,這一事件在幾個關鍵環節上和那些著名的冤假錯案極其相似,所差的僅僅是審判環節對於司法底線的堅守。首先就是那令人懷疑的口供。你還記得吧,陶某在9次審訊中承認是情殺,但在其他4次審訊中她供稱冉某是被入室盜竊的小偷殺害的。而檢察機關最終採信了有罪供述。那麼公安機關是如何取得有罪供述的呢?他們的解釋是,陶某當時覺得情人冉某死了,自己也不想活了。我們不對公安機關搞“有罪推定”,但這個說法的說服力太低了,就以往的經驗看,可能很難排除刑訊逼供。

而此後的偵查環節,都是在有罪口供的基礎上展開的。重口供、輕物證,這也是冤假錯案的共性。法院則採取了完全相反的原則,缺乏關鍵物證,則不輕易以口供來量刑定罪。在此案中,就公安、檢察院、法院這“三法司”的關係來看,法院起到了“扭轉乾坤”的關鍵作用,審判長以及合議庭的專業精神,避免了公安機關對案件的主導。熟悉司法體制改革的人知道,十八屆四中全會上提出的有關依法治國的各項決策中,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正是其中最重要的內容之一。

貴州省高院最終對審理此案的合議庭和審判長張海波分別記集體二等功和個人二等功。並指出他們始終堅持疑罪從無、證據裁判原則,綜合運用證據規則、日常經驗邏輯等方法,杜絕了冤假錯案發生,維護了司法權威。這一表彰的意義,就是不斷宣示以上這些司法原則,使之不但在司法機關內部得到強化,同時在全社會形成共識。令無辜者含冤蒙屈,是對公平正義的雙重傷害,因為它既沒有還被害人公正,又剝奪了第三者的公正。無論是司法體制還是社會輿論,對此都應慎之又慎。

命案離冤案只差一條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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