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報:科創板不包容“弄虛作假”

科創板的受理和審核工作,正在緊張有序地進行。目前,上交所已受理企業申請近百家,發出首輪問詢70多家。有部分企業已提交首輪問詢回覆。

從受理情況看,申報企業總體上屬於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能夠反映現階段我國科技創新企業整體現狀,具備較強的科創屬性和較良好的成長性。可以說,設立科創板並試點註冊制的開局工作是平穩正常的。

但也有不盡如人意處。目前已披露的招股說明書質量參差不齊,與試點註冊制改革要求及市場各方期待還有一定差距。比如,對科技創新相關事項及風險因素披露不充分、不到位,把風險揭示變成了自我表揚。有的招股說明書未能使用事實描述性語言,卻使用了市場推廣的宣傳用語,有美化甚至誇大的嫌疑。這種情況,說得嚴重一點,有弄虛作假之嫌。對此,上交所已公開表示,這些問題的存在,說明發行人和中介機構對如何按照試點註冊制改革理念,在發行上市環節落實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監管要求,理解深度不夠、重視程度不夠、執行力度不夠。

在科創板申報材料暴露出諸多問題的同時,甚至有媒體和輿論質疑個別企業隱瞞重要事項,信披不真實,有欺詐上市嫌疑。雖然這些質疑最終需要監管部門審核甄別,申請上市也不等於最終上市,但這種現象仍值得監管層的高度警惕。要見微知著、防微杜漸,現在就有必要對那些潛在的、可能的違法違規現象保持警惕,予以重視。

科創板實行更具包容性的市場制度,這既是適應科技創新企業特性的需要,也是中國資本市場制度改革與完善的嘗試。但是,科創板的包容性是對符合科技創新規律的不確定性和高風險性的包容,而絕不是對發行人和相關中介機構“誠意”與“責任”的包容。科創板可以對創新失敗體現包容性,但絕不能容忍弄虛作假。

目前,圍繞科創板,監管部門已經建立了比較完善的規則體系。但是,要更有效防範那些意圖不良的瑕疵企業矇混過關,特別是要杜絕欺詐發行,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保障科創板開局成功並行穩致遠,還需要形成多層次全方位的防護體系,形成監管部門、社會監督及司法部門的綜合力量,對那些有意弄虛作假者保持高度威懾力。

首先,要確保規則在實踐中始終得到最嚴格的貫徹執行。這一點,目前在上交所的審核問詢中,已經得到了較好的體現。在對70餘家申報企業的首輪問詢中,上交所遵循“全面問詢、突出重點、合理懷疑、壓實責任”的原則,平均對每家企業提出了40餘個問題,力爭“問出一個真公司”。關於“合理懷疑”,上交所表示,對申報材料中財務數據是否勾稽合理、財務信息與非財務信息能否相互印證等問題高度重視,對存在不一致之處予以重點問詢,努力防範和震懾欺詐發行、虛假陳述等惡意違法行為。另外,針對審核中發現的保薦機構核查把關不嚴的問題,上交所日前已約談相關保薦機構。

其次,需要更充分地發揮社會監督特別是輿論監督的作用。相較於傳統市場,科創板具有更先進、更公開透明的制度設計,“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審核理念和受理、審核過程全公開的實踐,為社會監督提供了良好條件。陽光是最好的消毒劑。監管部門應更加重視社會監督特別是輿論監督的力量,並對其保持更大的包容。

第三,對於那些懷有主觀惡意的欺詐者,監管部門必須用足法律法規賦予的權力,對其予以嚴厲處罰,決不姑息。從目前的制度設計上看,監管部門並不缺乏對諸如欺詐發行等行為有力的處罰手段。在交易所層面的規則中,欺詐發行屬於“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之一”。在證監會層面的規則中,對於欺詐發行和欺詐上市的情形,證監會可以採取5年內不接受發行人公開發行證券相關文件、對相關責任人員採取市場禁入等措施,特別是對於存在欺詐行為並已經發行上市的,可以責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一定期間從投資者手中購回本次公開發行的股票。“強制購回”的處罰手段若能輔之以更具可操作性的細則並得到無條件執行,無疑將對欺詐者形成威懾力,在最大程度上將潛在的犯罪意圖遏制於無形。

第四,為適應資本市場的現狀和發展趨勢,包括《公司法》《證券法》和《刑法》在內的法律體系有必要儘快做出調整,對欺詐發行等犯罪行為予以更大力度的懲罰。對於市場討論已久的集體訴訟制度,應進一步研究,儘快形成可實行的形式和途徑,為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投資者提供有效的法律維權手段。

對作奸犯科的打擊,就是對正直守法的鼓勵。對弄虛作假的嚴懲,就是對真正創新企業的支持。

本文源自中國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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