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宿州城隍廟商城張紅英案一審宣判

刚刚!宿州城隍庙商城张红英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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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5日下午,宿州市埇橋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張紅英尋釁滋事一案,在宿州市埇橋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被告人張紅英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十個月,並追繳違法所得。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媒體記者,以及社會各界群眾等旁聽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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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於2019年4月18日公開開庭審理。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張紅英於2016年2月至2018年7月期間,在未取得行政許可的情況下,採取堵路、攔截等方法,僱傭他人在埇橋區城隍廟商城門前非法收取停車費。對不願交停車費的被害人,被告人張紅英採取毆打、辱罵、追逐、恐嚇等非法手段強行索要停車費,合計人民幣20餘萬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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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張紅英未經許可,於2016年2月18日至2018年7月6日期間採取用破舊自行車、水泥澆築的塊狀物非法佔用公共免費停車區域或騎電動車堵路、攔截車主等方法,僱傭他人輪流值班,對城隍廟商城門前設置的47個停車位非法強行索要停車費,每輛車按停車時間長短收取每車次人民幣5元、10元、20元不等停車費,每天強行索要人民幣約200元,合計約人民幣17萬元。被告人張紅英在索取停車費的過程中,因被害人懾於其惡名及其現實的人身危險性等,而被迫交納停車費。對不願交停車費的被害人,被告人張紅英多次採取毆打、辱罵、追逐、恐嚇等手段強行索要停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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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被告人張紅英多次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多次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多次強拿硬要、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根據被告人張紅英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及相關司法解釋,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張紅英有期徒刑四年十個月,並追繳其違法所得人民幣1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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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檢察新媒體出品

審 核 | 黃春雷

來 源 | 埇橋檢察

編 輯 | 趙玉紅 任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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