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戶口有宅基地使用權,父母去世後遺留宅基地是否可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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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戶口擁有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但不是無限制使用農村宅基地,所有,其父母去世後遺留的宅基地是否可以使用,要根據不同情況。

父母去世後,子女依法享有父母財產的繼承權,這是天經地義的。但是,農村宅基地不屬於私有財產,不管是農村戶口還是城鎮戶口,都是不可繼承的,只是可以依法繼承父母留下的房屋。所以,題主提問的這個問題,要根據農村子女的具體情況,還要根據父母遺留的宅基地基本情況。

通常來說,戶口遷出農村的子女,也可以繼承父母在農村的房屋,並根據地隨房走的政策,通過繼承房屋獲得宅基地長期使用權。而農村戶口的子女,依法繼承父母的房屋,如果自己沒有達到一戶一宅的基本標準,其繼承來的房屋,宅基地使用權可以是永久的。這是農村子女和戶口遷出農村的子女繼承農村房產在使用權期限上區別。

再是,農村戶口雖然擁有宅基地使用權,但使用權限於一戶一宅,如果自己已經有了宅基地,再繼承父母遺留的房屋,其宅基地的使用權也由永久變為長期。宅基地使用權為長期的房屋,只要維修維護,不可以翻建。這種情況下,繼承下來的房子,其宅基地使用權到房子倒塌時結束。

而題主提問的是,父母遺留的宅基地是否可以合用,估計是把宅基地和房屋混為一談。如果父母遺留的是宅基地,上面沒有房屋,那是無法繼承的。因為宅基地兩年以上沒有附著物,村集體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權。所以,父母遺留的往往是房屋而不是宅基地。如果農村戶口,自己沒有宅基地,或者宅基地達不到一戶一宅規定面積標準,其父母遺留下來的房屋,可以依法過戶,使宅基地的使用權成為永久,也就可以申請翻建了。

綜上,農村戶口繼承父母遺留下來的房屋,並長期使用該宅基地是正常的,但要在該宅基地上重新蓋房,還要看你是否達到了一戶一宅的基本標準,如果已經達到,就只能維護使用,不能翻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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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問的很明智,是問宅基地的使用權,並沒有問宅基地的所有權。既然是使用權,不管是不是農村戶口,父母去世後遺留的宅基地,都可以繼續使用。繼承法明文規定,子女有繼承父母遺產的權利。雖然說宅基地不屬於遺產,不能繼承。但是宅基地上的房子是父母的遺產,繼承了房產,也就繼承了宅基地的使用權。雖然說現在農村實行一戶一宅制,但是祖上或者父母留下來的老宅子,任何人也無權收回,宅基地也同樣歸子孫後代使用。


且不說還是農村戶口,就算是城市戶口,農村老家沒有了人,父母宅基地的使用權也還是歸子女所有。農村戶口和城市戶口的區別是,農村戶口可以翻建宅基地上的老房子。而城市戶口,按照規定不可以翻建,只能修繕,一旦房子倒塌,宅基地就歸集體所有。而很多實際情況也並不是像規定的那麼死板,在農村的真實情況是,不管是不是農村戶口,只要回家修建自己的老房子,一般是沒有人干涉的。只不過是回家修建房子的時候,要和村委會的人打招呼。或許有的人會說,城市戶口的人不可以重新翻建老宅子。其實修繕和翻建的區別就是,只要房子不拆到地基,那就叫修繕,如果連地基都拆掉了那就叫翻建,所以翻建的時候可以保留地基。


現在好多村子趕上拆遷,父母遺留下來的宅基地,子女同樣享受拆遷待遇。去年我們這裡的幾個鄰村都拆了,很多父母已經去世,而子女在外地的人家,平常的時候,父母遺留下來的老宅子都是空閒著,村子拆遷的時候,子女跟其他村民享受一樣待遇。哪怕老房子塌了,只要有院牆在,院牆以內宅基地的使用權還是歸人家子女。或許各地對於宅基地的繼承使用權處理有所不同,我們這裡的村集體一般是不收回人家宅基地的使用權,也不管子女是不是在村子裡居住,除非子女自願放棄基地的使用權。


有的農民可能是一戶多宅,按照一戶一宅的規定,就有些違規了,這種情況下,可以把多出來的房子轉賣給同村的人,如果覺得是自己父母曾經住過的房子,不捨得轉賣,那也無所謂,村集體也不會收回你的房子和宅基地的使用權。總之一句話,父母去世了,子女完全可以繼承父母宅基地的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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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的管理,正好是筆者在鄉鎮工作的內容之一,父母去世後遺留下來的宅基地是否可以使用,需根據具體實際情況進行分析。本答覆的核心內容是:

若農房存在,則由房屋繼承人繼續使用。若房屋滅失,原則上由集體收回,但在實際的操作中,若條件符合,可由同一集體組織的農村戶口子女優先使用。

第一種情況:農房存在,由房屋繼承人繼續使用。

父母去世後的農房,是公民的合法遺產,其子女等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進行繼承並過戶,不論繼承人是農業戶口,還是非農戶口,都可以按法律的規定進行繼承;若是多人繼承農房無法分割的,可按產權的份額進行繼承。

由於宅基地與其建在上面的農房不可分割,只要房屋不滅失,該宅基地就由房屋的繼承人無償使用。

第二情況:房屋已滅失或倒塌,已失去繼承農房的條件,宅基地需分情況進行處理。

(一)集體組織已收回並重新安排他人使用的,該宅基地維持當前的使用現狀。

(二)集體組織已收回或暫未收回的,若原房屋產權人的子女為同一集體組織的農村戶口人員且符合“一戶一宅”條件,可由原房屋產權人的子女優先用於建設農房。

(三)未完全達到收回條件現已閒置的,在“三塊地”改革試驗的部分地區可按試驗的政策進行復墾、轉讓或交易以及“以地養老”等,可以自有有償退出。

特別提示:宅基地的管理將越來越規範,要想保住“地”,首要的是保住“房”。“房”在才能進退有據,即使轉讓或交易也才具備較有利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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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戶口有宅基地使用權,父母去世後遺留的宅基地是否可以使用?

農村宅基地的性質,是集體所有制的土地。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屬於個人私有財產;而宅基地是屬於農村農民集體所有。如果房屋建築存在,宅基地就隨房屋歸房屋所有人使用。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不存在了,宅基地就自然歸集體所有。農村的宅基地,因為不屬於個人私有財產,所以農民只有使用權,沒有繼承權。
土地管理法第8條規定,農村村民的宅基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農村村民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一律不準轉讓或者買賣。宅基地不屬於農民的私有財產,因而不能繼承。但村民繼承了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權也就隨之轉移。根據土地法的這個規定,如果房屋沒有倒塌,父母去世後,子女是可以繼承的。如果房屋已經倒塌,僅剩下了宅基地,這樣子你就不能繼續使用。如果因為住房困難,需要修建房屋,那就要重新履行審批手續。


農民因為居住困難需要建設房屋,就必須依法進行審批
,不經過審批建造的房屋,就屬於違法建築。土地管理法第77條規定,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所以農民如果居住有困難,需要重新建房時,無論在老宅基地上還是新的宅基地上,不管是否是老人留下的宅基地,都要進行依法審批。切不可以為自己是農村戶口,就擅自隨意建房。不然吃虧的還是自己。根據題主所說的是父母留下的宅基地,這種情況如果房屋存在,子女繼承是沒有問題的。如果房子已經不存在了,想使用這個宅基地,就要重新履行審批手續。因為這個宅基地已經歸集體所有。不屬於遺留財產,所以也不能繼承,更不能繼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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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村集體成員中的一份子,只要是村民的戶口還在村裡,那麼該村民就依法享有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這一點毋庸置疑。但在涉及到父母去世後遺留宅基地的使用權方面,村情不同,在具體實際操作中執行起來也不盡相同。

關於農村宅基地的問題,是長期以來農村基層工作的難點工作之一,而且涉及到廣大村民的切身利益,其受眾面廣、問題複雜,是村民們關心的熱點問題,也是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過程中的重要環節。根據《山東省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辦法》的規定,在村莊建設規劃過程中要充分挖掘現有村莊用地潛力,充分利用閒置宅基地和空閒地,進行舊村改造。所以在針對老一輩人去世後遺留宅基地的使用方面,更應該依法妥善處理農村遺留宅基地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對於村民一戶多宅這種情況的,由村民委員會將多餘的宅基地依法收回,統一安排給尚不符合一戶一宅的村民使用。像宅基地上有老宅等地面附著物的,也應當根據房屋新舊情況給予適當補償,相關的補償標準則是由村民會議研究確定;當然也鼓勵一戶多宅的村民實行有償轉讓,而且有償轉讓也只限於本村村民之間,且該村民尚未達到一戶一宅的條件。這樣更能有效地節約和保護土地,節約耕地,促進農村社會穩定和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但對於宅基地上的房屋已經損壞不能利用的,必須依法退出多餘的宅基地。

農村宅基地屬於公有制,其使用權屬於村集體,所以村民只有宅基地的使用權,而沒有繼承權。你擁有農村戶口,並且在村裡居住,如果你這之前有自己的房屋,那你就已經符合一戶一宅的條件。再繼承父母遺留下的房屋的所有權的同時,就變相擁有的該房屋下宅基地的使用權,屬於一戶多宅情況。當然,如果你確實不想退出該房屋下宅基地的使用權,也只能在房屋能夠使用的時候擁有該宅基地的間接使用權,而不是永久的。房屋不允許翻建,只能修繕。一旦破損無法居住,那就會被村集體依法收回該房屋下宅基地的使用權。

在現實生活中,一些離城市偏遠的農村,閒置宅基地較多,因為農村很多年輕人都去城市發展,有的在城裡買房居住。所以相對來說,村裡宅基地並不緊張,一些作為遺產繼承的房屋即使是破損或倒塌後,該宅基地村集體也並未收回。而作為城郊一些農村,在宅基地使用方面就捉襟見肘,由於地理位置優越,很多年輕人即使是在城裡工作,也都保留自己在市郊的房屋。因為城市擴容的潮流下,說不定哪天就會遇到房屋拆遷,這也是市郊村民不願意退出宅基地的最主要原因。

對於父母遺留下來的房屋,屬於私人財產,其子女理所當然擁有其所有權。根據地隨房走的原則,只要是該宅基地上的房屋存在,該宅基地你就能夠使用,所以你只有維護好房屋,做好房屋的修繕管理,保證房屋能夠正常使用,那麼你就可以正常使用父母遺留的宅基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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悟空早上好!這個問題我來回答:土地改革己經過去40年了,在這40年中,農村有著翻天覆地的大變化,農民家家戶戶住上了樓房,農民腰包也鼓起來了。根據國家對土地管理有關政策,第一次土地調整國家文件明確規定“一戶一宅”制,但對一戶一宅也作出了規定,每戶只能享受3分3釐宅基地。但是對於農村宅基地建築面積超標現象普遍存在,文件規定,宅基地要與大田地掛鉤,合理分配。多餘宅基地己經從大田地扣除,每戶都達到了平均分配。

第二次土地調整也過去20多年了,由於二次土調整時間過長,也存在不少問題,農村戶口宅基地有使用的權力,但也有管理的權力,還有繼承的權力。對於繼承來說:要付合條件,宅基上老人去世後有沒有房屋存在,如有房屋存在,那晚輩就有繼承房屋的權力。關於3分3釐宅基地規誰所有?這個問題就出現矛盾的問題。雖然土地規集體所有,老人去世也有部分沒有房屋了,只剩下宅基了。由於這麼多年土地沒有調整,但是很多家庭人口增加了,這個家庭土地隨之下降,那這個家庭就有對去世老人遺留下來的宅基地有權管理,對於今後土地調整,仍然屬於這個家庭的。

對於還有一部分家庭,人口下降,老人去世了,房屋有繼承的權力,宅基地是否可以使用?暫時土地沒有調整的情況下,沒有所有權。但有管理的權力。這個家庭不去管理誰去管理?到了再一次土地調整時,如果對這3分3釐宅基地擁有使用權,那分地時就要從大田地扣除宅基地面積。農村戶口有宅基地使用權,沒有所有權。去世後遺留宅基地,農民也有使用和管理的權力,是可以使用的!供參考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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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屬於集體土地,只有使用權,不能進行買賣或轉讓。


父母去世後,子女對宅基地上的房屋有繼承權。相關政策規定“地隨房走”,因此子女簡介對父母遺留的宅基地有間接使用權。如果房屋消失,那宅基地應收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子女也不再對其享有使用權。


京雲律師事務所


您好,北京市冠領律師事務所為您解答。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第8條之規定,農村村民的宅基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不屬於農民的私有財產,因而不能繼承。但根據地隨房走的原則,通過繼承房屋獲得宅基地長期使用權。


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


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繼承,可以維護,不能加蓋。房屋不倒,你就可以一直使用這塊宅基地。我們這邊是這樣。


青青36016037


若干年自動不知咋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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