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編制人員如何晉升為行政單位的副科級領導?

田二強


事業編制人員調整到參公單位或者公務員單位,叫做“逆向調動”,是違規行為。從2006年年底之後,通過調動進入參公單位或者黨政部門的一般人員,由於違反了“凡進必考”的人事管理原則,即使已經在參公事業單位工作並使用編制,卻在屢次申報參公或者公務員登記時,被拒之門外,就是因為違背了“凡進必考”的管理原則,缺少必要的調動程序。事業單位的一般人員,要想進入參公事業單位或者黨政群團機關,成為參公人員,或者公務員身份,只能通過公務員考試,沒有其他捷徑可走。

如果已經在事業單位提拔任用為副科級幹部,或者管理八級,並且擔任實職,實習期滿一年後,如果年齡不超過40歲,可以通過調任的方式,成為參公事業單位或者黨政群團機關的副科級幹部;也可以在擔任副科級或者管理八級滿兩年後,通過晉升的方式,成為參公事業單位或者黨政群團機關的正科級幹部。通過這兩種方式進入參公或者公務員單位後,即可申報登記為參公人員或者公務員。在事業單位提拔任用滿兩年調任參公或者公務員單位的,肯定是事業單位的實職幹部,因為事業單位沒有職級並行,沒有非領導職務的說法。而調任或者晉升到參公事業單位或者公務員單位後,可以擔任實職,也可以擔任主任科員等非領導職務。

事業人員也可以通過公選的方式,擔任黨政機關的副科級以上幹部,只要滿足公選公告要求,並且不違反組織原則即可。

6月份新《公務員法》正式實施,其中也規定了公務員和參公人員可以在事業單位、國企等單位之間流動。公務員在事業單位任職的,其身份自行轉變為事業人員;而事業人員想要到黨政機關任職的,必須滿足上述條件。在新的規定和實施細則沒有出臺改變之前,上述規定依然有效。

需要說明的是,大多數省份對參公人員調整到黨政機關任職沒有特殊規定,參公事業人員可以自由在公務員崗位轉任。而部分省份對參公事業人員在黨政機關之間轉任,是有區別對待的。比如事業人員即使滿足提拔滿兩年且年齡不超過40歲的要求,也不能直接調任黨政機關工作,必須先調任到參公事業領導崗位,然後才能調任黨政機關。


真寧腔調


事業單位人員是不能直接晉升為行政單位的副科級領導的,但可以通過先轉變身份再晉升職務。

事業身份轉為公務員一般有三種方式。一是考錄,就是和社會上普通畢業生一樣,參加國考或省考,先考錄為公務員身份,然後再提拔擔任副科級領導。二是通過公務員調任,事業單位管理八級崗位可以直接調任到行政單位副科級領導職務,成為公務員身份。三是選任,也就是在基層鄉鎮領導班子換屆時,鄉鎮事業身份可以通過換屆選舉進入鄉鎮領導班子,成為鄉科級領導幹部,並且登記為公務員。

以上三種方式,只有選任是事業單位普通幹部直接晉升為公務員副科級領導幹部,但是這種方式只有在鄉鎮換屆時才可以使用,並且鄉鎮換屆五年只有一次。事業單位選任為鄉鎮領導班子成員,屬於“三類人員”選任。在近兩年的鄉鎮換屆工作中,除了公務員選任外,各省市均出臺了“三類人員”選任鄉鎮領導班子成員的辦法。三類人員,即事業編、大學生村官和村幹部。並且,很多村支部書記或村主任直接通過選任,成為了公務員副科級領導幹部,身份可謂發生了天翻地覆的變化。

普通事業編提拔為行政單位副科級領導幹部,屬於提拔調任,這在公務員調任中是嚴格禁止的。但是,在公務員調任規定剛出臺的前幾年,很多地方任然違反規定,違規調任提拔了很多幹部。比如直接將普通事業編違規提拔為縣教育局副局長等。近兩年,各地把這種情況認定為歷史遺留問題,並對這部分人進行了公務員登記。但是,在今後的工作中,這種情況會被明令禁止。

總之,事業編是不能直接提拔為行政單位副科級領導幹部的,需要通過調任選任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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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看看2019年6月1日即將實施的公務員法有關規定:

第六十九條:國家實行公務員交流制度。 公務員可以在公務員和參照本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隊伍內部交流,也可以與國有企業和不參照本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交流。 交流的方式包括調任、轉任。

第七十條:國有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參照本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可以調入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四級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層次的職級。

調任人選應當具備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和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並不得有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調任機關應當根據上述規定,對調任人選進行嚴格考察,並按照管理權限審批,必要時可以對調任人選進行考試。

再看看,中組發[2008]6號公務員調任規定:

調任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工作能力強、勤奮敬業、實績突出。
(二)具有與擬調任職位要求相當的工作經歷和任職資歷。
(三)具備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法規規定的晉升至擬任職務累計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專業技術人員調入機關任職的,應當擔任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2年以上,或者已擔任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四)調入中央機關、省級機關任職的,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調入市(地)級以下機關任職的,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調任廳局級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55週歲;調任縣(市)領導班子成員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50週歲,調任其他處級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45週歲;調任科級領導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40週歲。
(六)符合法律、法規、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因工作特殊需要,前款第(三)、(四)、(五)項需適當調整的,市(地)級以下機關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報上一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同意,省級以上機關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報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同意。
第七條 公務員調出機關後擬再調入機關擔任高於調出機關時所任職務的,應當具備從調出機關時所任職務晉升至擬調任職務所需的任職資格年限。

調任程序:

調任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根據工作需要確定調任職位及調任條件;
(二)提出調任人選;
(三)徵求調出單位意見;
(四)組織考察;
(五)集體討論決定;
(六)調任公示;
(七)報批或者備案;
(八)辦理調動、任職和公務員登記手續。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考試,選任,也就是在基層鄉鎮領導班子換屆時,鄉鎮事業身份可以通過換屆選舉進入鄉鎮領導班子,成為鄉科級領導幹部,並且登記為公務員。

換屆的時候,各省市均出臺了“三類人員”選任鄉鎮領導班子成員的辦法,

去年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激勵廣大幹部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後,各地也相繼出臺了實施意見,比如選配“三類人員”,即加大從鄉鎮事業編制人員、優秀村幹部、大學生“村官”這“三類人員”中選拔鄉鎮領導班子成員力度,很多村支部書記或村主任直接通過選任,成為了公務員副科級領導幹部。

有機會,但是不一定有希望,下面就介紹一個身邊的例子:

目前,已有人實現了“山雞變鳳凰”這個願望。

政策不說不好,可狼多肉少,名額有限,暫且不說多少人會盯著!每次考試,看看自己的年紀,連報名資格都不夠!

想C位出道不容易,即便筆試面試拿第一,也不能打包票自己就能上。

因為這類考試不僅拼你考試的能力,除非你臉長得像“事業編轉公務員”。

在這類考試程序中,有一道程序是“差額票決”,所謂差額投票由縣(市、區)委常委會投票決定,1:2入圍這個票決,2016年換屆那會,同一個鄉鎮的同事就有筆試面試第一進入票決程序被排名後幾名擠掉的,瞬間被刷下來!

白白努力了大半年,一切付之東流,夢想瞬間被扼殺!

於是,這也成少數人的“曲線救國“途徑。

機構改革後,現在行政編制卡的更緊,要想變身份的話,基本是不可能。

如果你還年輕就努力考試,機會都靠自己努力,自己爭取!


掌上公務員


對於這個問題,可以說是許多事業單位人員的一種願望,那首先是要進入公務員序列之中。那究竟有哪些途徑可以進入公務員?

1、參加省級公務員考試、國家公務員考試;

2、參加各級副科崗位選拔(公選);

3、破格提拔,高技術優秀人才且是緊缺之人。

通過這些方式可以進入公務員隊伍之中,然後便有機會晉升為副科級領導職務!

如果要由事業編制人員直接晉升為副科級領導職務,只有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直接調入到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副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可以從事業編制自動轉為公務員編制。

例如,鄉鎮事業編制人員晉升為副鄉長,成為副科級領導職務,並轉化為公務員編制!

新公務員法:第七十條 國有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參照本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可以調入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四級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層次的職級。

調任人選應當具備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和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並不得有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調任機關應當根據上述規定,對調任人選進行嚴格考察,並按照管理權限審批,必要時可以對調任人選,進行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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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常見的兩種方式:

一、參加國家或者省級公務員考試。每年國家及各省都會組織一次公務員考試,事業編制人員可以通過考試過渡成公務員編制。

二、工作調動(前提是調動前要在原事業單位晉升到副科級以上)。事業編人員職級上升到一定程度可以轉變為公務員,比如說縣一級機關如果事業編管理崗升職到副科,身份可以轉成公務員,市一級機關事業編管理崗升職到副處,身份可以轉為公務員。這種身份轉變是地方政策,主要看你所在的地方有沒有此類政策了。

以某縣公安局下屬事業單位(副科級)為例。劉某就職某縣公安局下屬事業單位,因工作突出,被提拔為該事業單位正職,且解決副科待遇,則劉某在經過試用期一年合格後,可以通過調動到該局行政編單位擔任領導職務,過渡為公務員編制。


法理行天下


作為一名多年基層小兵,你說的這個事情有兩種方式,一是直接提拔到行政單位任命副科級職務,縣區就是副局長,省市就是副處長,先轉職務再轉身份,這種方式考驗軟實力,現在這個環境更難,因為很多相同身份的人在盯著,容易成為眾矢之的被舉報,上面查的也很嚴,領導不願意冒這個風險。二是通過這次機構改革,提前將編制劃轉到要變成行政單位的原事業單位,統一參加一下市裡自己組織考試,走個形式就統一劃轉至行政編,優勢是無風險,身份檔案無問題。劣勢是有一定的淘汰率,不是所有人都能考上,還有就是目前改革完成之前編織都是凍結的,只有信息源提前在加上軟實力才能運作成功。除去這些,只能參加全國遴選了。


世界475


事業編想進行政機關任職,可以通過調任的方式實現

關於調任,即將在6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公務員法和現行公務員法在具體提法上有所變化。

1、現行公務員法

第六十三條規定:公務員可以在公務員隊伍內部交流,也可以與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調任、轉任和掛職鍛鍊。

第六十四條規定: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可以調入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副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

2、即將實施的公務員法

第六十九條規定:國家實行公務員交流制度。 公務員可以在公務員和參照本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隊伍內部交流,也可以與國有企業和不參照本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交流。 交流的方式包括調任、轉任。

第七十條規定:國有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參照本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可以調入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四級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層次的職級。


從上面兩部法律的新舊對比可以看出,新公務員法對比舊法有幾個明顯的變化:一是在交流方式上刪去了掛職鍛鍊;二是明確了參公人員可以和公務員直接交流,打破了過去參公到行政的交流瓶頸;三是更加細化了幹部交流範圍,將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列入了交流範疇。無論有什麼變化,有一點是非常明確的,那就是國企、事業單位包括上述兩個機構在職在編人員可以通過調任的方式,調到行政機關擔任副科級以上領導職務即可轉換身份成為公務員。注意,調任一定要擔任機關副科級以上領導職務,而不是非領導職務。否則,無法調動。

這就是事業人員調行政的政策依據。

當然,有了政策依據還不夠,實際操作中,還必須具備一些其他硬性條件,主要有三個:

1、要有接收單位;

2、接收單位要有空編;

3、在事業單位取得副科(管理崗位8級)。

除此之外,在年齡等方面,調任也有要求,具體的規定小公曾整理過,現再次貼出來以供參考,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1、學歷要求。按照規定,調入市級以上機關任職的,一般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調入縣(市、區)級以下機關任職的,一般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2、年齡要求。調任縣(市、區)領導班子成員職務的,一般不超過50週歲;調任其他處級職務的,一般不超過45週歲;調任市級機關科級領導職務的,一般不超過40週歲;調任縣(市、區)級以下機關科級領導職務的,一般不超過45週歲。

3、專業技術人員調任。專技人員調入市級以上機關擔任處級領導職務,擬調任人員應當聘任副高職稱2年以上,或具有正高職稱。調入市級機關擔任科級領導職務的,擬調任人員應當聘任副高職稱1年以上,或具有正高職稱;調入縣區以下機關擔任科級領導職務的,擬調任人員應當具有中級職稱2年以上,或者具有副高職。

4、管理崗位人員調任。在事業單位取得副科級及以上職務,同等調任機關擔任領導職務。

總的來說,事業調行政,屬於逆向調動,需要過編委會,難度比較大。因此,除了自身具備基本條件外,還需要一個決定性的條件,那就是有一定的人脈關係,也就是有人幫你,否則單靠個人,別說調動,就是找個接收單位都難。今時不同往日,以前事業編調行政相對容易,現在制度嚴了,更規範了,在體制內做任何事都需要按章辦事,有法可依,否則,只要有人反映或舉報,絕對涼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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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後小公


以前有大量進人的渠道,以後越來越窄。

目前情況看,只有黨政換屆年允許提拔事業單位幹部到行政領導崗位。


司法一棵松


很難。首先題主講的需要兩個轉變。一是身份的轉變,二是副科級領導職務。一般來說,現在35週歲以下,提拔為鄉鎮副鎮長,可以轉為公務員身份。不然改不了事業人員的身份。一般需要換屆年時,會有這樣的機會。


萬松山腳下寓公


這種機會很多的。但是真正有本事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恐怕還不願意去。具體怎麼去呢?方法很多最常見的途徑就是單位派單基層掛職鍛鍊,如果表現好,而且有一定的業績,上級就有組織部門的人來跟你談話,徵求你的意見,這就有戲啦。但是我遇到的這種人多數不願意去。一是怕丟了本專業的能力,二是怕自己最後不太喜歡。我觀察了這麼多年,一般都是遇到處級這種職位的,可能有人願意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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