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價值408390元,通過微信賣假煙被判刑!馬鞍山通報6起典型案例…

今天(4月25日)上午,在”4·26”世界知識產權日來臨之際,馬鞍山市政府新聞辦召開新聞發佈會,邀請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劉鴻飛、政治部主任湯勝,通報了2018年我市兩級法院在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工作方面的情況以及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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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馬鞍山百助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訴劉某某技術服務合同糾紛案

自2017年9月開始,馬鞍山百助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通過其推廣渠道為劉某某提供軟件推廣服務,即將劉某某提供的“VIP看電影”軟件產品推薦給用戶,供用戶下載安裝。雙方約定推廣費單價為人民幣0.18元/個安裝量,推廣費用=安裝量×單價。2017年9月21日之前的推廣費,劉某某按約定支付。但自2017年9月21日至2017年11月2日期間,劉某某無任何正當理由單方對馬鞍山百助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推廣安裝的數據量進行核減,未按雙方約定支付推廣費。上述“VIP看電影”軟件產品由上海某一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轉由上海某二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代理推廣,上海某二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轉由劉某某代理推廣。劉某某再轉由馬鞍山百助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代理推廣。上海某一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與上海某二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之間、上海某二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與劉某某之間均對推廣費進行了結算,且沒有任何核減,但劉某某無故核減馬鞍山百助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推廣安裝的數據量,拒不支付剩餘推廣費,嚴重侵害馬鞍山百助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的合法權益,故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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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認為

技術服務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以自己的技術和知識為另一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本案中,經雙方商定,馬鞍山百助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通過其自身推廣渠道將劉某某提供的“VIP看電影”軟件產品推薦給用戶,供用戶下載安裝,劉某某按照“VIP看電影”經馬鞍山百助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推廣安裝的數據量支付報酬,雙方之間的約定,屬於技術服務合同的範疇。受託人馬鞍山百助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已經按照約定完成服務項目,委託人劉某某應當按照約定接受工作成果並支付報酬,故對馬鞍山百助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要求劉某某向其支付推廣費用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02

杭州上島咖啡食品有限公司

與馬鞍山市某餐飲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自2007年6月7日至2020年4月13日,杭州上島咖啡食品有限公司享有“上島及圖”註冊商標在安徽省、陝西省及浙江省境內的紹興、金華、湖州、嘉興和杭州(不包括淳安和承德)區域內的獨佔許可使用權。在上述時間及區域範圍內,如該註冊商標遭到第三人侵害,杭州上島咖啡食品有限公司有權單獨以自己的名義對侵權人提起控告或起訴,並單獨獲得賠償款或和解款。馬鞍山市某餐飲有限公司未經許可,擅自在相同類別的餐飲服務領域使用案涉商標,嚴重侵犯了杭州上島咖啡食品有限公司的獨佔許可經營權,並給其造成了巨大的損失,故訴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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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認為

杭州上島咖啡食品有限公司作為該註冊商標在安徽區域的獨佔許可使用權人,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向侵犯其獨佔許可使用權的經營者提起訴訟。馬鞍山市某餐飲有限公司未經許可,在其經營場所店內外裝飾、菜單、餐具等處使用 “上島及圖”註冊商標,侵犯了杭州上島咖啡食品有限公司獨佔許可使用權,杭州上島咖啡食品有限公司要求馬鞍山市某餐飲有限公司停止侵害並拆除帶有“上島及圖”標誌及“上島”文字的店內外裝飾,銷燬帶有“上島及圖”標誌及“上島”文字的指示牌、菜單、餐具、桌牌等商業設施的訴請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依法應予支持。遂依法判決馬鞍山市某餐飲有限公司承擔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的民事侵權責任。

03

廣東樂華家居有限責任公司

訴馬鞍山市花山區某衛浴店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廣東樂華家居有限責任公司系國內知名陶瓷衛浴生產企業,享有“ARROW”、 “箭牌”、“ARROW箭牌”等多個商標。馬鞍山市花山區某衛浴店及經營者在未取得授權的情況下,在門頭、招牌等店面形象中擅自使用其“ARROW箭牌”商標標識,非法銷售假冒、仿“ARROW箭牌”產品,該行為已經嚴重侵害了廣東樂華家居有限責任公司的商標權益,且擾亂了市場秩序,給廣東樂華家居有限責任公司造成了損失,故訴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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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認為

案涉衛浴產品由馬鞍山市花山區某衛浴店進行銷售, 案涉衛浴產品上標識有與廣東樂華家居有限責任公司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標識, 但馬鞍山市花山區某衛浴店的銷售行為未得到商標專用權人的合法授權,馬鞍山市花山區某衛浴店的行為足以使他人對產品的來源產生混淆,因此,法院確認馬鞍山市花山區某衛浴店實施了侵害廣東樂華家居有限責任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遂依法判決馬鞍山市花山區某衛浴店承擔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的民事侵權責任。

04

CIDAN Machinery Denmark A/S

(丹麥CIDAN機械設備聯合股份公司)

訴馬鞍山某機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標專用權糾紛案

丹麥CIDAN機械設備聯合股份公司是依丹麥法律設立的企業。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准,丹麥CIDAN機械設備聯合股份公司在第7類註冊了“CIDAN”商標。該公司所經營的精密機器設備由於產品品質優良,長期以來獲得用戶好評。馬鞍山某機械科技有限公司在相同和類似商品上使用“CIDAN”註冊商標,構成對丹麥CIDAN機械設備聯合股份公司商標權的侵害,故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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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審理過程中

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協議。協議約定馬鞍山某機械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CIDAN”註冊商標的行為,並在調解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丹麥CIDAN機械設備聯合股份公司相關損失50000元。

05

格林豪泰酒店(中國)有限公司

訴和縣格林豪泰酒店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格林豪泰酒店(中國)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訴稱,2017年,其發現和縣格林豪泰酒店在招牌、客房裝潢、客房用具、酒店名片、門卡卡套等物品上使用了“格林豪泰”、“ Green Tree Inn”字樣和“Green Tree Inn及圖”圖形。該酒店未經其許可,擅自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嚴重侵犯了其註冊商標專用權,請求法院判令和縣格林豪泰酒店承擔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的責任。和縣格林豪泰酒店辯稱,本案應屬於特許經營權合同糾紛,雙方的特許經營權合同沒有解除,其使用“格林豪泰”的相關標誌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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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認為

格林豪泰酒店(中國)有限公司曾與案外人林某簽訂特許經營合同,允許林家軍在案涉酒店所處位置非獨佔性地使用“格林豪泰”酒店品牌。格林豪泰酒店(中國)有限公司於2013年9月又向和縣格林豪泰酒店的經營者邵敬賢發出告知函,認為雙方存在合作關係。從上述事實可以看出,格林豪泰酒店(中國)有限公司與和縣格林豪泰酒店存在特許經營合同關係。格林豪泰酒店(中國)有限公司雖發函要求解除合同,但雙方均認為對方有違約行為,並因此發生過訴訟。格林豪泰酒店(中國)有限公司發解約函的行為是否產生解除特許經營合同的法律效力,尚未被依法確認,在此情況下,格林豪泰酒店(中國)有限公司主張和縣格林豪泰酒店存在侵權行為,並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證據不足,依法不予支持。因此,判決駁回格林豪泰酒店(中國)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06

被告人張某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

自2016年12月份起,被告人張某某通過手機微信從外地低價購進假冒的“中華”、“玉溪”、“利群”等品牌香菸,然後加價銷售,從中謀取非法利益。購入假煙時,其通過微信與上家聯繫,讓上家通過快遞渠道將假煙打包發到本地,銷售假煙時,也大多通過微信與下家聯繫。被告人張某某先後被含山縣菸草專賣局從快遞公司查扣假煙3次、從其住處查獲假煙1次,查扣的假煙總價值161567元。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某某總涉案價值為408390.44元。2017年12月18日10時許,被告人張某某接到其丈夫陳某電話通知後,於當日11時許主動回家接受民警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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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人張某某為牟利多次通過網絡低價購進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捲菸向多人予以銷售,價值408390.44元(其中未銷售香菸共計119367元),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刑律,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案發後,被告人張某某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辯護人提出的部分辯護意見,查證屬實,予以採納。結合含山縣司法局出具的社區影響評估意見,對被告人張某某可適用緩刑。法院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並對假冒產品和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馬鞍山日報社融媒體記者:劉明培

值班總監:王小明

審核:陳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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