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潮州集體土地租賃緣何引致連環訴訟

溪口四村,中國東南部廣東省一個名不見經傳的小村莊。為了收回一小塊出租的村集體土地,村委會先後和租賃者打了多場官司。4年過去了,村集體的土地非但沒有收回,而且隨著公安機關、政府等單位的相繼介入,事情不斷髮酵升級,正逐漸演變成一起公共事件。

出租村集體土地陷入訴訟泥潭

明明位於村頭“白雲閣”的8.1畝土地的《集體土地使用證》是原潮安縣國土局頒發給溪口四村的,溪口四村卻難以收回。溪口四村的村民想不明白,問題究竟出在哪裡。

溪口四村位於潮州市湘橋區磷溪鎮,原系潮安縣管轄的磷溪鎮溪口四管理區。隨著潮州市區的擴展,2013年行政區劃調整,磷溪鎮劃歸湘橋區管轄。全村約有4200人,土地2000畝左右,人均不足半畝。為了解決“人多地少”的矛盾,溪口四村先後在村集體土地上興辦了沙石廠、化工廠、傢俱廠、床上用品廠、食品廠等村辦企業,解決村民的就業和收入問題。

1992年5月6日,溪口四村與潮州市環城繡衣廠(以下簡稱“環城繡衣廠”)簽訂了《徵用土地協議書》。雙方約定,溪口四村將“白雲閣”附近面積約80畝的土地出租給潮州市環城繡衣廠,每畝土地租賃金額為2.5萬元。這塊農用地的對外出租為後來的糾紛埋下了伏筆。

《徵用土地協議書》簽訂後,溪口四村村民委員會將“白雲閣”8.1畝土地移交給環城繡衣廠使用。環城繡衣廠向溪口四村村民委員會支付租地款合計人民幣54萬元。環城繡衣廠轉手就將該8.1畝土地轉租給了潮州市臥石瓷藝廠(以下簡稱“瓷藝廠”)。

1993年4月,溪口四村村民委員會向原潮安縣人民政府提出申請,要求將該8.1畝土地變更為非農建設用地。2001年7月26日,原潮安縣人民政府給上述“白雲閣”8.1畝土地核發了《集體土地使用證》[證書號為安集用(2001)字第51211052401237號],使用權類型:批准撥用企業用地,土地使用者:潮安縣磷溪鎮溪口四村民委員會(潮州市臥石瓷藝廠),用途:廠房。

由於瓷藝廠項目遲遲不能落地,2004年5月25日,環城繡衣廠又與商人陳耀茂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書》,將其租賃的溪口四村移交的白雲閣8.1畝土地轉讓給陳耀茂,轉讓款700000元。陳耀茂後來在這塊村集體土地上興辦了潮州市湘橋區臻誠錶帶製品廠(原潮安縣磷溪鎮臻誠錶帶製品廠,以下簡稱“臻誠錶帶廠”)。

2007年3月28日,溪口四村村民委員會向原潮安縣國土資源局出具申請書,申請書的主要內容是“原潮州市臥石瓷藝廠,因該廠集體搬遷,其位於我村白雲閣,面積5400平方米[證書號為安集用(2001)字第51211052401237號]的建設用地,經我村村民代表大會批准,由村無償收回,並重新租給潮安縣磷溪鎮臻誠錶帶製品廠使用,請縣國土部門給予辦理有關土地登記手續。”溪口四村村民委員會還向原潮安縣國土資源局提交了溪口四村村民委員會與臻誠錶帶廠的前身潮安縣磷溪鎮臻誠錶帶廠簽訂該8.1畝土地的《租用土地協議書》。協議約定:租用期限為10年,從2007年3月22日至2017年3月21日止。租用金額為每畝1.1萬元,合同簽訂之日起,一次性付清。租用期滿,地面建築物歸溪口四村所有。

根據溪口四村村民委員會的申請和《租用土地協議書》等材料,2007年6月11日,原潮安縣國土資源局就上述“白雲閣”8.1畝土地重新核發《集體土地使用證》。使用權類型:批准撥用企業用地,土地使用者:潮安縣磷溪鎮溪口四村民委員會,用途:廠房。註明“該宗地由安集用(2001)第51211052401237號變更而得,現由村安排給潮安縣磷溪鎮臻誠錶帶製品廠使用”。

上述“白雲閣”8.1畝土地出租給臻誠錶帶廠5年後,溪口四村村民委員會突然接到環城繡衣廠的起訴狀,從此開始了漫長的訴訟之旅。

環城繡衣廠於2012年7月31日向原潮安縣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溪口四村村民委員會移交協議約定的全部80畝土地。潮安縣人民法院駁回環城繡衣廠的訴訟請求。環城繡衣廠不服提起上訴,潮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二審審理,以“涉案租賃用地屬於農業用地,溪口四村將農用地出租給環城繡衣廠用於非農業建設,未經有權部門批准,違反了法律規定”為由,認定雙方簽訂的《徵用土地協議書》無效,合同雙方可按無效合同的有關法律規定主張權利。

《徵用土地協議書》被法院確認為無效後,環城繡衣廠和溪口四村分別向湘橋區法院提起訴訟,一方要求返還支付的租地款540000元及利息損失,另一方則要求歸還“白雲閣”8.1畝土地。

自行收回集體土地被定尋釁滋事

毫無疑問,這已經是一場毫無懸念的官司。然而,由於訴訟結果的出人意料,使得發生在溪口四村的這場集體土地租賃糾紛變得撲朔迷離。

湘橋區法院最終在扣除約定標準的租地款、指示交付的工程款等費用後判決溪口四村村民委員會返還環城繡衣廠租地款85100元及利息,卻以“涉案土地已於1993年經批准為企業建設用地,土地行政機關確認臻誠錶帶廠為使用權人,實際由臻誠錶帶廠佔有、使用”為由駁回了溪口四村村民委員會的訴訟請求。

湘橋區法院的一審判決作出後,雙方都沒有上訴。看似重歸平靜的背後,實則暗流湧動。

2018年6月1日,溪口四村向臻誠錶帶廠發出《執行法院判決收回租賃土地的通知函》,通知稱,根據湘橋區法院的民事判決書,臻誠錶帶廠的土地租賃已於2017年3月21日到期,“白雲閣”8.1畝土地未經依法續租將由村委會收回使用權,要求付還土地租金、佔用費及滯納金,限15日內於2018年6月16日前到村委會協商確定是否續租相關問題,否則自行清理土地交還村委會。臻誠錶帶廠沒有回應。

6月17日,溪口四村再次向臻誠錶帶廠發出《告知書》。《告知書》稱,鑑於臻誠錶帶廠拒付租金及滯納金,拒與村委會協商土地續租事宜,拒將土地交還,為落實法院生效判決,維護村民集體土地權益,現告知你方,自即日起,“白雲閣”8.1畝土地由村委會收回使用權。

6月19日,溪口四村召開村民代表大會,一致同意將“白雲閣”8.1畝土地重新出租給村民劉建洲。雙方簽訂《租地合同書》,劉建洲按約向溪口四村村委會交納頭兩年的租金48600元。

由於臻誠錶帶廠遲遲不騰退土地,溪口四村無法向新的承租人交付土地,溪口四村不得不再次向湘橋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令臻誠錶帶廠立即騰退其佔用的“白雲閣”8.1畝土地,並支付拖欠的土地租金、土地佔用費及滯納金67萬餘元。

在訴訟過程中,作為“白雲閣”8.1畝土地新的承租人,劉建洲多次到臻誠錶帶廠交涉,要求該企業交還土地,其間雙方發生了衝突。

潮州市公安局湘橋分局後來在行政處罰書上這樣描述當時的情況:劉建洲和臻誠錶帶廠因該廠租賃的土地發生糾紛,於2018年7月10日僱人將兩車磚頭傾倒在臻誠錶帶廠門口,影響該廠的正常通行。經批評制止後,劉建洲仍到該廠傾倒磚頭,用磚頭牆堵門影響通行,叫該廠的員工不要來上班,多次對該廠進行滋擾,影響他人正常的工作、生產。

根據上述事實,7月28日,潮州市公安局湘橋分局依據治安處罰法第26條第四項“其他尋釁滋事行為”之規定,決定對劉建洲行政拘留15日。

劉建洲被行政拘留,在溪口四村引起了強烈的反響。當天中午,溪口四村召開村民代表大會,形成了緊急決議:在被臻誠錶帶廠佔用土地外圍村集體所有的創園綠化帶圍網,建設治安崗,督促臻誠錶帶廠騰退土地。

為了維護全體村民的合法權益,讓臻誠錶帶廠主動交付土地,當天下午,溪口四村村民用鐵絲網圍住臻誠錶帶廠大門,並在企業侵佔集體土地的道路建立了溪口四村治安房,禁止臻誠錶帶廠的員工和車輛出入。

當地警方再次認定上述行為是尋釁滋事行為。

7月30日,潮州市公安局湘橋分局對村主任劉朝榮、村書記劉德文、村委委員劉啟松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行政處罰決定。兩個月後,潮州市公安局湘橋分局又對村委會副主任劉祥波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行政處罰決定。

溪口四村村民集體維權被拘留事件發生後,廣東粵鑫律師事務所、廣東融易律師事務所、廣東粵威律師事務所三家律師事務所聯合向潮州市委暨劉小濤書記反映案情,請求市委及劉小濤書記垂詢關注。

三家律所認為,劉建洲作為合法承租人與佔地企業臻誠錶帶廠之間圍繞土地交付產生爭端,是典型的民事糾紛;企業佔地激起溪口四村集體維權,村民圍網建設治安房,臻誠錶帶廠視此侵犯其物權法項下通行權,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爭端解決機制,當可訴求法院定紛止爭。縱觀全案,溪口四村村民維權事出有因,被拘村民概無實施結夥鬥毆、追逐攔截、強拿硬要、任意損毀佔用財物等任何法定“尋釁滋事”行為,湘橋分局適用法律明顯失當。

遺憾的是,三家律所的《案情反映》中善意而中肯的建議並沒有引起有關部門的重視。

“處理意見”令集體土地租賃糾紛莫名升級

為了維護溪口四村村民的合法權益,2019年1月25日,劉建洲、劉朝榮、劉德文等5人還是以錯誤行政拘留為由將潮州市公安局湘橋分局告上法庭。

對於溪口四村村民來說,邁出民告官這一步是一個艱難的選擇。但是,一起意外事件的發生,讓溪口四村村民被迫第二次走上民告官之路。

據溪口四村村委會代理律師回憶,湘橋區法院就溪口四村村委會與臻誠錶帶廠土地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原定於2018年10月26日公開開庭審理。然而,在10月24日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庭前交換證據時,臻誠錶帶廠提交了一份湘橋區磷溪鎮政府出具的《關於陳耀茂、許愛娜反映溪口四村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書》(以下簡稱“處理意見”)。“意見書”的內容讓他大為震驚。

“處理意見”說,案發當晚,區、鎮主要領導親抓,區長、副區長、區公安局局長、區公安分局局長、鎮委書記及相關部門第一時間坐鎮指揮,迅速依法組織對違法人員進行抓捕處理。對在臻誠錶帶廠前面私設保安崗,已經由區規劃監察大隊聯合國土執法大隊於8月18日發出書面告知書,要求停止建設並自行整改拆除。“處理意見”特別強調,“考慮到該地塊歷史問題複雜及溪口四村問題的複雜性,區、鎮把此問題的根治與當前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一併謀劃打擊。”

“在沒有向溪口四村作任何調查,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偏聽臻誠錶帶廠負責人陳耀茂一面之詞,單方面作出處理意見,扭曲了溪口四村集體土地被臻誠錶帶廠侵佔的事實,甚至將村委會及村委幹部列入掃黑除惡‘謀劃打擊’的對象,屬於典型的‘司法未審,行政先定’。”代理律師指出。

鑑於“處理意見”存在上述問題,溪口四村村委會立即向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但潮州市人民政府以其申請錯列被申請人和不符合受理條件,作出潮府行復[2018] 94號不予受理行政複議決定書。

溪口四村村委會認為,“處理意見”雖以磷溪鎮政府名義作出,但內容載明是由潮州市湘橋區人民政府和磷溪鎮政府兩級政府及兩級政府主要領導共同作出;所涉溪口四村村委會與陳耀茂的土地糾紛,事關廣大村民的集體土地權益,與溪口四村村委會存在利害關係,故溪口四村村委會的複議申請應予受案審查。遂向潮州市中級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 1.撤銷市政府作出的94號決定書; 2. 撤銷潮州市湘橋區人民政府和磷溪鎮政府共同作出的“處理意見”。

潮州市中級法院經審理認為,加蓋磷溪鎮政府印章的《關於陳耀茂、許愛娜反映溪口四村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書》,實際上是對陳耀茂、許愛娜反映溪口四村有關問題的答覆,答覆對象是陳耀茂、許愛娜,不是溪口四村村委會。其次,“處理意見”闡述的是與陳耀茂、許愛娜反映事項相關的事件情況經過,不具有強制力,對溪口四村村委會的實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質影響。綜上,溪口四村村委會以“處理意見”侵害該村權益及事關村民集體土地權益為由,向市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在市政府作出94號決定書後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依法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裁定駁回溪口四村村委會的起訴,不予立案。

對於“處理意見”中的疑問,湘橋區委區政府有關負責人在接受記者採訪時也表示,“處理意見”只是依據有關信訪規章制度對信訪問題的答覆,並不是對溪口四村有關集體土地租賃問題的最終處理結果。區、鎮兩級政府的“處理意見”是完全依法依規作出的。

但溪口四村村委會堅持認為,“處理意見”已經對目前正在審理尚未結束的溪口四村村委會與臻誠錶帶廠土地租賃合同糾紛案產生重大幹擾和負面影響,致使溪口四村村委會旁生訟累,蒙受律師費在內的各項訴訟費用支出等經濟損失,故上訴至廣東省高級法院。廣東省高級法院目前已經受理該案。

“處理意見”最終能否被撤銷不得而知,但是該意見導致溪口四村村委會與臻誠錶帶廠土地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從立案開始已經9個多月還無法審結卻是不爭的事實。

我國土地管理法第43條明確規定, 除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修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進行公益事業建設以外,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2007年12月30日國務院辦公廳發佈的《關於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中也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簽訂協議將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為建設用地。”

對照上述規定,溪口四村村委會與臻誠錶帶廠土地租賃合同糾紛案不難得出答案。目前,溪口四村村委會與臻誠錶帶廠的衝突還在繼續。這起人為複雜化的集體土地租賃合同糾紛及其系列案件最終能否得到圓滿解決,不僅考驗著司法機關的智慧,更檢驗著相關政府部門負責人真心實意為民服務的成色。

關於溪口四村村委會的集體土地租賃合同糾紛及其系列案件後續發展本社將持續予以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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