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我上頭有人!海東一男子稱能從監獄“撈人”,接下來發生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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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平時最討厭的電信詐騙

垃圾信息、推銷電話,

一般情況下,選擇拉黑就OK了,

只要不信不聽不理,

都不太會發生金錢損失!

然而

現在詐騙的方式好多

真是讓人一言難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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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

海東市某男子王某自稱其

與“省裡領導”有關係,

以花錢從某辦案單位“撈人”出來為名,

先騙取了何某5000元后,

又“獅子大開口”,

多次向其索要辦事費用共計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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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

王某因涉嫌詐騙罪

已被西寧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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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馬某被西寧市某辦案單位羈押審查期間,其親屬賈某多方打聽,找到王某幫忙。王某自稱自己認識省裡領導,可以幫忙辦事,對賈某的要求一口答應,隨後以打聽案情為由先向賈某索要5000元“打點費”。今年1月,王某多次向賈某索要辦事用的“好處費”,賈某便通過親屬何某索要共計20萬元後交給王某。1月底,馬某被辦案單位釋放,王某仍然隱瞞真相,將所騙錢款用於償還個人債務。

4月9日,刑警支隊二大隊根據相關線索,迅速抓獲了涉嫌詐騙的犯罪嫌疑人王某,經訊問,王某對其虛構事實,騙取被害人20萬元的犯罪行為供認不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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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馬某親屬這種想花錢辦事“撈人”的情況並不少見,在這些案件中,結果往往是花了錢人卻沒“撈”到,直到想“撈”的人被釋放或被司法機關處理,親屬朋友才發現自己被騙了,進而選擇報案。此外,涉案金額也都很大,少則十幾萬元,多則上百萬元。

而“撈人”的騙子的下場,往往是被法院以詐騙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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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連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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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詐騙分子手段層出不窮,

手段並不高明。

中國是法治國家,

家中親屬違法犯罪,

應端正心態,

通過正常司法程序反映訴求,

不要相信所謂的“關係網”,

以防受騙上當,

遭受不必要的錢財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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