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案件缘何两地研处?

日前,廊坊纪检监察网发布消息:霸州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局第二执法队队长王艳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构成严重违纪并涉嫌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霸州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王艳辉开除党籍处分;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经霸州市监察委员会研究,决定给予王艳辉政务撤职处分。经三河市监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将王艳辉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消息发出后,有部分热心网友通过网络和电话,反映“王艳辉前面是被霸州市纪委监委给予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后面怎么会是经三河市监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怀疑网站信息发布有误。

为何霸州市的一起案件,是由霸州市纪委监委做出党纪政务处分,由三河市监委移送司法机关?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九条规定“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有权指定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其他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进行审查调查,必要时也可以直接进行审查调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将其直接管辖的事项指定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审查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七条规定“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所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也可以将下级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事项指定给其他监察机关管辖。”

经了解,王艳辉案件线索即为廊坊市纪委监委下发《指定管辖函》,交由三河市纪委监委进行审查调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九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因王艳辉系中共党员、霸州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局第二执法队队长,三河市纪委监委查清王艳辉违纪违法事实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首先由霸州市纪委监委给予其党纪政务处分当无疑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因王艳辉案件线索已由廊坊市纪委监委指定三河市纪委监委管辖,经三河市纪委监委审查调查,王艳辉涉嫌职务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所以,三河市监察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出具了《起诉意见书》和《案件移送通知书》,将王艳辉涉嫌犯罪问题线索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通讯员 王东利)

关闭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