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能否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未繳納本人社會保險,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並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支持?

案例分析:李某與某勞務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後,被派遣到某煤礦工作,該勞務公司一直未給李某繳納社會保險,致使李某在工作期間未享受任何社會保險待遇。2018年9月李某向鄂爾多斯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要求解除與勞務公司的勞動關係並支付經濟補償金。2018年11月李某等人不服鄂爾多斯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書,向康巴什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共受理系列案9起,經調解勞務公司同意解除與李某等人的勞動合同關係,並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官提醒:勞動關係具有經濟性和人身性的雙重屬性,雖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法律上是平等的民事法律關係主體,但勞動者對用人單位具有人身依附屬性,勞動者應當服從用人單位的管理,因此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處於強勢地位、勞動者處於弱勢地位。為了平衡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利益,我國勞動立法傾向於保護勞動者。

社會保險屬於國家強制性保險,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並繳納社會保險費,即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有關於不繳納社保的書面約定,也不能排除該法定義務,亦不能免除用人單位依法應當承擔的補繳社保費用、支付經濟補償等法律責任。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六條規定,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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