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本法學經典名著導讀,構建你的法學思維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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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說,人生旅途是探尋一個又一個未知可能,那麼,閱讀,或許就是不同世界的入口。因此,每個人都應當把閱讀當作自己的一種興趣、一種習慣、一種精神需要、一種生活方式,從而幫助我們在問題荊棘中看到坦途前路,於歷史幽暗中看到璀璨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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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導論》

“在法律領域中,一個人的義務總是以他人的權利為原由。權利概念,而不是義務概念,是法律思想的起點。”

——[德]拉德布魯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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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斯塔夫·拉德布魯赫,德國著名法律思想家、政治活動家,舉世公認的法學大師。拉德布魯赫於1878年11月21日生於德國北部城市呂貝克的一個商人家庭,自1898年前往慕尼黑學習法律開始,從此與法律結下了不解之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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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簡介

《法學導論》是拉德布魯赫除《法哲學》之外最負盛名、最具影響的著作,不僅為他贏得了世界範圍內的聲譽,也奠定了他在法律思想界的地位。從內容上看,《法哲學》在很大程度上是在《法學導論》第一章“法律”的基礎上發展而來的,在此意義上,《法學導論》稱得上是拉德布魯赫真正的代表作。

《法學導論》共十二章,內容不僅涉及道德與法律、權利與義務、法律使命、法律語言、法學教育、法律安全等法學基本理論,還從部門法角度對國家法、私法、商法、經濟法和勞動法、刑法、法院組織法、程序法、行政法、教會法、國際法等十個部門法進行分門別類論述,可謂是既有整體理論又有具體實踐。就該書的整體而言,具有以下特點:一是書中集中體現了拉德布魯赫相對主義法哲學的思想。在拉德布魯赫龐大的法哲學理論體系中,相對主義法哲學是貫穿始終的基本線索,《法學導論》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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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書中,拉德布魯赫將法律概念界定為一種文化的概念,即把法律作為介於現實與價值之間的文化事物進行探討,他說,“我們將法律作為一種文化現象,作為人類的傑作,它既帶有塵世的重負,也具有天堂的引力”。從中可以看出,拉德布魯赫將法律定義為:服務於價值和理念的現實,其相對主義法哲學理念可見一斑。正因如此,他也被譽為是“20世紀最後一位古典法哲學家”。二是書中處處展現出拉德布魯赫精闢而獨到的觀點。例如,他對十個部門法的特徵、作用等進行了精妙論述,簡明扼要卻切中要害:國家與國家法,兩者就像機體和機制一樣,很難彼此分離;權利與義務的組合構成了私法的核心,而私法又構成了法律較為穩定的基礎;商法天生就需要從法律交往中才能實現;經濟法傾向於企業主立場,勞動法注重勞動者利益;刑法應具有多重功能,不僅要實施懲罰,更要承擔照顧、保安義務;行政是柵欄,而行政法是社會的法律;教會制度未來仍保留著重大的歷史使命等。又如,他通過《聖經》中的例子指出,將法律和道德之間的區別用概括性的語言加以表明,就是法律的外在性和道德的內在性。

《法律的概念》

第一類規則設定義務,第二類規則授予權力,公權力或私權力。第一類規則涉及與物質運動或變化有關的行為,第二類規則提供了不僅引起物質運動或變化、而且引起義務或責任的產生或變更……法理學科學的關鍵,就在於這兩類規則的結合中。

——[英]哈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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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伯特·哈特,英國著名法學家,新分析實證主義法學新分析實證主義法學,是相對於舊分析實證主義法學而言的,因其主張在法學研究中大力運用語義分析的方法而得名。的創始人。哈特1907年生於英國切爾滕納姆,1932年至1940年就讀於牛津大學,此後任出庭律師,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任教於牛津大學,直至1952年接替A.L.古德哈特成為牛津大學法理學講座教授,1969年辭去這一職務,致力於邊沁著作的整理和編纂,其後任布拉塞諾思學院院長,直至1978年退休,1992年逝世於英國牛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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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特學術生涯的大部分時期都是在論戰中度過的,縱觀他的一生,主要經歷了三次論戰:第一次是與美國著名法理學家富勒長達數年的論戰,第二次是與英國法官德夫林的論戰,第三次是與美國法理學家德沃金的論戰。現在看來,哈特最主要的理論即規則學說、“最低限度內容的自然法”和法律的概念,都可以說是在與奧斯丁、富勒、德沃金的論戰中發展起來的。陳敏:《論戰中的哈特》,載《理論月刊》2003年第12期。不斷的論戰,不僅使其法律思想更加成熟、完善,而且也為他贏得了“論戰鬥士”的美稱。同時,作為新分析實證主義法學的創始人,哈特的一生與新分析實證主義法學的成長與發展緊密聯繫在一起,他不僅見證了該法學派的成長曆程,更是傾注畢生精力將其推向了發展的高峰,從而使新分析實證主義法學赫然屹立於世界法學之林。應當說,哈特的法律思想如著名法學家德沃金所言,“透徹而精闢”,“在法哲學的幾乎任何一處,建設性的思想必須從考慮他的觀點開始”。

哈特一生著述甚豐,主要著作有:《法律的概念》《法律、自由和道德》《懲罰與責任》《法律中的因果關係》《法學中的定義和理論》等。

作品簡介

1957年4月,哈特針對歷年來自然主義法學家對實證主義有關法律和道德思想的批判,在美國哈佛大學作了題為“實證主義和法律與道德之分”的學術報告,在為法律實證主義進行辯護的同時,反駁了富勒等人對它的攻擊,從而揭開了其與富勒這場論戰的序幕。在數年論戰的基礎上,1961年哈特出版了《法律的概念》一書,系統地闡述了自己的思想與觀點。可以說,《法律的概念》的誕生是此次論戰的重要成果。因為該書最集中、最系統地表達了哈特的法理學思想,因此其不僅是哈特的代表作,也標誌著新分析實證主義法學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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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的概念》一書中,哈特把語義分析哲學方法、社會學方法以及其他研究方法有機結合起來,從檢討以奧斯丁為代表的早期分析法學的法律概念入手,對法律的概念以及相關的其他概念,如規則、權利、義務、主權、法律的效力和實效,進行了全新的或具有初始意義的解析;富有啟發地闡述了法律與道德、法律與正義、道德與正義的關係;對實證主義的理解作了完善,比如提醒人們要注意“主要規則”與“次要規則”的區別,區分規則的內在觀點和外在觀點等;並比較中肯地分析和評判了自然法學、概念法學、法律現實主義法學等西方近代以來有代表性的法學思潮。哈特尤其是從規則角度論述了法律的概念,提出了“法律就是主要規則與次要規則結合”這一著名論斷,無疑為研究法律提供了一種新方法、新思路,這也是該書的最大貢獻。正如戈爾丁所說,“規則對法律體系和其他制度形態來說是核心所在”,通過闡述規則給法律以另外的觀測,通過分析規則給法律以全新的註腳,讓我們不得不感嘆哈特教授對法律給出的另外一種視角、另外一種路徑。

《法律的概念》一書不僅賦予法律哲學新的活力,而且再次對法律實證主義的理論研究方法進行了有力闡述,還對法理學做出了開創性的貢獻,因而被譽為20世紀法學的經典之作。

《法律的道德性》

“法律是使人類行為服從於規則之治的事業。”

——[美]富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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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富勒是美國著名法理學家,新自然法學派的代表人物之一。1902年富勒生於美國印第安納州首府印第安納波利斯,畢業於美國斯坦福大學法學院,曾在波士頓任律師,自1939年至1972年退休前,一直在哈佛大學法學院執教,1948年繼龐德之後任卡特法理學教授,1978年逝世於美國馬薩諸塞州的劍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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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從實質上看,單從歷史角度看,富勒的當代自然法學理論的地位完全可以同哈特的法律實證主義相媲美。\[英\]羅伯特·霍克特:《話說法律》,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第92頁。由於富勒對新自然法學派做出的重要貢獻,他的傳記作者、康奈爾大學法理學教授R.薩默斯將他和霍姆斯、龐德、盧埃林四人並列為美國近百年來最重要的法學理論家。富勒在法理學方面的著作有:《法律在探求自己》《法理學問題》《法律虛構》《法律的自相矛盾》《法律的道德性》等。

作品簡介

《法律的道德性》一書不僅是富勒與哈特數年論戰的成果,也是富勒的代表作,集中體現了他的法律思想。在書中,富勒認為,法是使人類行為服從於規則之治的事業。對此,富勒的解釋是,人類要成功地生活在一起,就需要有規則去維護他們之間的和平,使他們公正相處並有效合作,張文顯:《二十世紀西方法哲學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3頁。而法律就是從這種需要中產生的。然而,作為一種“有目的性的事業”,法必須有其道德性。法律的道德性有外在道德與內在道德之分。法律的外在道德,是指法律的實體目的或理想,如人類交往和合作應當遵循的原則、抽象的正義等。法律的內在道德,即“程序自然法”,是指有關法律的制定、解釋和適用等程序上的原則或法治原則,是使以規則治理人類行為的事業成為可能的道德,亦即是法律之所以能成為法律之絕對必需的先決條件,包括了一般性或普遍性、可預測性或者非溯及既往、明確性、穩定性等八個要素。如果說法律的外在道德主要解決如何使一部法律成為好的法律的話,那麼法律的內在道德則解決前提問題,即如何使一部法律成為法律的問題。因此,法律的內在道德才是富勒眼中的關鍵,它可以被稱作法律之所以成為法律的道德。關於兩者的關係,富勒認為,法律的外在道德與內在道德是相互作用和相互影響的:一方面,任何實體目標的採納都離不開法律的內在道德,而法律的實體目標的選擇也可能會危害法律的內在道德;另一方面,法律的內在道德是法律實體目標選擇過程中必須遵循的原則,是衡量法律實體目標正義與否的重要標準,也是實質法治得以實現的重要前提和保障。由此,我們也就不難看出富勒的觀點了,即法律與道德具有密不可分的關係,以此區別於哈特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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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不提及的是,法律的道德性是富勒法律思想的核心,而法律道德性的核心又是“法律的內在道德”。法律的內在道德之所以是程序自然法,不僅是因為程序自然法是法律可以被稱作法律所必需具備的最基本的形式或程序要求,而且預示著程序問題在法治中的重要意義。唯有法律程序的存在,法治才有了存在的價值和意義。同時,富勒還為法律的內在道德設定了標準,即八項法治原則。這樣,對於法律的內在道德(程序自然法),富勒不僅賦予了程序法治的含義,更提出了確立程序法治的原則。這就是富勒對法理學所做出的最大貢獻。

總體而言,正是富勒提出了一些內涵豐富、見地深刻的論斷和思想,才為他贏得了廣泛聲譽,也為他的思想得以源遠流長奠定了基礎。例如,他提出的八項法治原則,法律是使人的行為服從於規則之治的事業等著名論斷,尤其是法律的道德性可分為外在的道德和內在的道德,將內在道德界定為程序自然法,法律從根本上說是一種義務的道德,法律與道德之間密不可分等觀點,對後世具有極大的啟迪意義。

《法律帝國》

法律的帝國並非由疆界、權力或程序界定,而是由態度界定……法律的觀念是建設性的:它以闡釋的精神,旨在使原則高於實踐,以指明通往更美好的未來的最佳道路,對過去則持正確的忠實態度。

——[美]德沃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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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納德·德沃金,1931年生於美國麻省沃塞斯特,是著名的哲學家、法學家,是繼哈特之後英美法學界最負盛名的法理學大師,是公認的當代英美法學理論傳統中最有影響的人物之一、當今世界最偉大的思想家之一。德沃金先後在哈佛大學和牛津大學獲得學士學位,在耶魯大學獲得碩士學位。他起初的興趣是哲學,但在牛津大學時開始學習法學,從此發現了自己的真正興趣所在,隨後進入哈佛大學法學院。德沃金1957年畢業後任勒恩德·漢德法官的助理,1959年至1961年任律師,1962年起任耶魯大學法學教授,1969年應邀擔任英國牛津大學法理學首席教授至1998年,1975年起兼任紐約大學法學教授直至去世。此外,他還曾擔任過哈佛大學、康奈爾大學、普林斯頓大學教授。2013年2月14日,德沃金在英國倫敦去世,享年81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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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沃金被認為是與美國著名法哲學家富勒、羅爾斯齊名的法學家。他的新自然法學(也稱“自由主義法學”“權利論法學”)是當代西方法理學界最重要的學說之一,對西方法理學的發展產生了重大影響。德沃金的代表作有:《認真對待權利》《原則問題》《法律帝國》《自由的法》等。

作品簡介

德沃金與哈特的論戰,自1967年德沃金在《芝加哥大學法學評論》第14期發表《規則模式》一文開始。在長達幾十年的論戰中,德沃金先後發表了《認真對待權利》《原則問題》等專著,試圖批判並超越法律實證主義理論。1986年,德沃金髮表《法律帝國》一書,在總結前兩部著作的基礎上,就法律解釋和司法審理問題提出了完整的理論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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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帝國》一書是德沃金的代表作之一,總結了作者1977年到1986年這10年間的法律思想。在書中,作者“以深刻而透明的筆調,對英美法是如何運行和操作的以及它立於什麼原則作了傑出的解釋”,探討了“位於整個法律制度核心的問題——在疑難案件中,法官如何(和應當如何)決定此案的法律規則是什麼”,提出了“什麼是解釋,什麼時候一個解釋優於另一個解釋”的一般理論。德沃金主張,法律是整體性的闡述的概念,最根本的法學理論不是去報告一致,也不是去提供實現社會目標的有效手段,而是去回答這樣一種要求——政治共同體應當以一貫和有原則性的方式對待其所有成員,政治和法律的統合概念才是英美法學理論和法律實踐的關鍵。

此書脈絡清晰,可分為四方面的內容:一是關於法律的爭議中,提出法律是一個闡述性概念,為法律的整體性作鋪墊;二是提出了因襲主義、實用主義以及整體性三種有關什麼是法律的見解,為法律的整體性作論據;三是提出了核心觀點即法律的整體性,以及對這一核心觀點的解讀;四是以普通法案件、成文法案件、憲法範圍內的案件為研究對象,對法律的整體性理論進行具體實踐分析。從該書的總體內容看,“整體性”和“闡釋性”是德沃金的理論框架,而這一框架的目的在於表明實踐中的法律是如何形成的,又是如何發展變化的。

可以說,《法律帝國》以“什麼是法律”開頭和結尾,書中雖然觸及了法理學的很多問題,如法律與道德的關係、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解釋等,但是又重點突出,圍繞“法律的整體性”理論展開了詳細論述。由此不難看出,德沃金對法律的整體性理論的論述,不僅有論據,更有論證;不僅有素材,更有分析;不僅有理論,更有實踐,可以說,展現出他嚴密的邏輯思維和嚴肅的治學態度,也讓我們充分感受到他作為一名法理學大家的風采。

《法學方法論》

法學方法論的特徵即在於:以詮釋學的眼光對法學作自我反省。“自我反省”指的不是對法律決定過程的心理分析,雖然這種分析亦自有益,但是於此所指的是:發掘出運用在法學中的方法及思考形式,並對之作詮釋學上的判斷。

——[德]拉倫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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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爾·拉倫茨是德國著名民法學家及法哲學家,是新黑格爾主義法學派的代表人物之一,對大陸法系民法理論的影響極為深遠。1903年4月23日,拉倫茨生於萊茵河畔的韋塞爾,1921年中學畢業後即在柏林開始學習法律,曾求學於馬爾堡、慕尼黑及哥廷根,於1927年取得哥廷根大學法學博士,並在哥廷根大學繼續完成其教授資格論文,1933年任教於基爾大學,成為基爾學派的一員。拉倫茨在納粹德國時期被封為“桂冠法學家”(kronjurist),並且是受官方肯定的“基爾法律學派”(kieler schule)成員之一。“二戰”期間他被禁止教學活動,1950年繼續在基爾大學任教授。1960年受聘於慕尼黑大學法律系擔任教授,直至1971年退休。退休後,拉倫茨一直生活在慕尼黑,1993年1月24日卒於慕尼黑,享年89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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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學術成就而論,拉倫茨稱得上是德國最偉大的法學家之一。不僅如此,他更是整個德國法學界的思想巨擘,是承接薩維尼、耶林以來德意志法學思想傳統的中堅人物,“以德國法學自明之理及方法論進行方式的前鋒線上學者的身份,使德國法學主流由歷史法學、利益法學發展到今天兼顧法的安定性與法的時代感的新評價法學。”拉倫茨的主要著作有:《法律行為基礎與契約履行》《正當的法——法倫理學的特徵》《債法教科書,卷Ⅰ:債法總論》《債法教科書,卷Ⅱ:債法各論》《德國民法通論》《法學方法論》等。

作品簡介

法學方法論之於法學,就像通往叢林中的小路一樣至關重要,因為它是開啟法律之門的鑰匙。通過法學方法論,法律學者可以研究法律,法官可以裁判案件,甚至連有興趣的讀者也可以走進法律世界。那麼,對於法學方法論到底包括哪些法學方法,法學方法論的實質是什麼,其肩負的使命和任務又是什麼等問題,我們不妨去細讀拉倫茨所著的《法學方法論》一書,相信讀者一定可以從中得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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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方法論》不僅是拉倫茨的代表作,也是一本經典之作。就如譯者陳愛娥博士所說的那樣,對於經典作品,只要讀者平心靜氣去讀,自能有得。該書見地深刻、文風嚴謹、脈絡清晰,向讀者全面展示了法學方法論的豐富內容,從中可以看出拉倫茨深邃的實踐智慧和學術洞見,以及他在法學方法論研究領域具有的極高聲譽。拉倫茨毫不懷疑地認為,“法律和它的實踐是人類活動的一部分,因此必然在所有的環節浸入人的價值因素”。故而價值判斷問題始終成為理解法律、裁判案件的必要內容。因此,他希望通過該書指出法學針對“價值取向”的思考也發展出一些方法,藉助它們可以理解及轉述既定的價值判斷。那麼價值判斷如何能夠具體地、恰當地運用到個案當中去,並且形成一種統一的普遍實踐,進而使其具有安定性和普遍性?拉倫茨提出了“價值判斷的客觀化”理論。

縱觀全書,可以分為以下幾個部分:第一部分通過描述並評論現代方法論的論辯,提出法規範和實踐、當為和實在的關係點,要求法官在法律和事實之間“眼光往返流轉”,即在法律規範和案件事實之間尋找適當的連接點,法官的價值判斷不能脫離循環中的法規範和規範作用。由於見解的多樣性,正如拉倫茨在導言中所說的那樣,現代的法學方法論呈現出一種紛亂的景象,但正是這種紛亂景象恰恰給讀者提供了一個初步的指引,讓讀者對法學方法論有了一個初步印象,也為他後來的論述作了鋪墊。第二部分介紹了法學的一般特徵及法條的理論。這部分是研究法學方法論的基礎性理論,為拉倫茨論述大小前提的形成奠定了理論基礎。例如他認為,法學是一門理解的學問,所以才需要法律解釋方法;方法論是介於法學與詮釋學之間的媒介,所以,方法論才需要詮釋學理論的介入等。第三部分介紹了小前提即案件事實、大前提即法律規範的形成;在案件事實的形成中,介紹了什麼是案件事實、形成案件事實應作怎樣必要的判斷、實際發生的案件事實到底是怎樣的等內容;在大前提法律規範的形成中,拉倫茨介紹了兩方面的內容,即針對規範矛盾的法律解釋、針對法律漏洞及超越法律計劃之外的法的續造方法。第四部分介紹了法律體系的構建理論,包括外部體系和內部體系的構建。

總之,該書以詮釋學為基礎,全面反省和重構了自薩維尼以來德國傳統的方法論理論,就價值判斷為何以及如何進行合理評價作出了富有理據的回答。該書不僅奠定了拉倫茨作為方法論大師的聲譽,也奠定了其作為研究法學方法論經典之作的不朽地位。

《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

公平與正義的一個基本要求是,構成一個法律糾紛的有關事實應當根據這些事實產生時現行有效的法律來裁定,而不應當根據事後制定的法律——因為在導致此一糾紛的交易或事件發生之時,該法律必然不為當事人所知——來裁定。

——[美]博登海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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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德加·博登海默(1908年3月4日—1991年5月30日),美國著名法理學家,美國統一法學的代表人物之一。博登海默1908年生於德國柏林,1933年移民美國,1937年在華盛頓大學獲得法學學士(LL.B)學位,從1951年起開始擔任猶他大學和芝加哥大學法律教授,1966年,在戴維斯加利福尼亞大學法學院擔任教授,1975年,成為加利福尼亞大學法學榮譽教授,1991年去世,享年84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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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登海默是“綜合法理學”的代表人物,他的主要研究領域為法律哲學。1987年,鄧正來教授翻譯了博登海默1962年的著作《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自此他開始為中國法律界所熟知。博登海默的主要著作有:《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論正義》《權力、法律與社會》《責任哲學》《英美法律體系導論》等。

作品簡介

《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一書是博登海默的代表作。從該書的標題就可以看出,該書內容廣泛,不僅涉及法律哲學與法律的基本理論,還涉及法律方法論。該書的出版也奠定了博登海默作為“綜合法理學”代表人物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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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從該書的每部分看,可以說是內容龐雜繁多,但是從整體結構看,卻又顯得層次分明、脈絡清晰,三個部分可以獨立成章,但又通過該書的標題聯繫在了一起。如果說第一部分即法律哲學的導讀是為他提出“綜合法理學”觀點進行鋪墊的話,那麼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則分別從法理學、法律方法論角度對法律進行了闡述與分析;如果說,第一部分是對法理學歷史的綜合,那麼第二部分是對法律價值的綜合,第三部分則是對技術、手段的綜合。由此,博登海默構建了其心目中的“綜合法理學”。需要指出的是,博登海默對法律哲學的歷史、正義的理論、司法過程中的技術等內容所進行的分析與論證,不僅有觀點介紹,更有自己獨到分析,再輔以融會貫通的表達,讓我們不得不被博登海默深厚的法律修為所折服。

該書自從被翻譯成中文以來,一直是中國讀者中受歡迎程度較高的外國法學名著,可見該書對讀者的吸引力之大。探究其中的原因,恐怕就在於文風優美、史料翔實、脈絡清晰、觀點獨特、論證充分吧。

《法律與宗教》

法律不只是一套規則,它是人們進行立法、裁判、執法和談判的活動。它是分配權利與義務、並據以解決紛爭、創造合作關係的活生生的程序。宗教也不只是一套信條和儀式;它是人們表明對終極意義和生活目的的一種集體關切——它是一種對於超驗價值的共同直覺與獻身。

——[美]伯爾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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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羅德·J.伯爾曼,1918年生於美國康涅狄格州的哈特佛市。1947年,29歲的伯爾曼在耶魯大學獲得法學博士學位,轉年即進入哈佛大學法學院任教,1985年,他去了愛莫蕾法學院任教,2007年11月13日在紐約逝世,享年89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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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爾曼是當代美國最具世界影響力的法學家之一,世界知名的比較法學家、國際法學家、法史學家、社會主義法專家,以及法與宗教關係領域最著名的先驅人物。他對中國當代法學界也產生過重大影響,是中國法學界比較熟悉的外國法學家。對中國法學界影響最大的,是他的一個演講錄《法律與宗教》。伯爾曼曾在眾多國家開設講座、發表演講。作為當代最傑出的社會主義法專家,他去蘇聯和俄羅斯考察達40多次。1982年和2006年,伯爾曼兩次來到中國。

作品簡介

《法律與宗教》一書是伯爾曼的代表作之一。該書的前身是伯爾曼於1971年在波士頓大學羅威爾神學院講座所作的一系列演講。從該書的內容看,它並非真正意義上的法學著作,而是由法學家所寫的歷史書、哲學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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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伯爾曼在導言中所說的,“本書的主要觀點是,法律與宗教是兩個不同然而彼此相關的方面,是社會經驗的兩個向度——在所有社會,尤其是在西方社會,更特別是在今天的美國社會,都是如此。儘管這兩方面之間存在緊張,但任何一方的繁盛發達都離不開另一方。沒有宗教的法律,會退化成一種機械的法條主義。沒有法律的宗教,則會喪失其社會有效性”。可以看出,該書主要圍繞“法律與宗教的關係”這一主題來展開論述,作者的觀點也是明確的:法律與宗教密不可分,兩者是人類生活中的兩個基本方面。為了論證自己的觀點,作者從四個視角進行了分析:第一個是人類學視角,即把法律與宗教看成是所有文化都有的現象,並且認為,法律與宗教共同具有四個要素:儀式、傳統、權威和普遍性。第二個是歷史視角,論述了過去兩千年間宗教對於西方法律的影響,不僅包括傳統的猶太教和基督教的影響,而且還有在過去兩個世紀裡基督教的態度與價值已被植入其中的民主主義和社會主義這類世俗宗教的影響。第三個是哲學視角,論述的是宗教中的法律內容,以揭示出那些認為法律與愛、法律與信仰,以及法律與神恩之間存在不可調和的矛盾的宗教思想派別的謬誤。第四個是末世學視角,探究西方人於革命時代所面臨的困境,以及應對之策。

《法律與宗教》一書篇幅雖短,但內容豐富、思想深邃、語言優美。讀罷此書,有兩點值得充分肯定:一是該書作者伯爾曼,圍繞法律與宗教這一主題,選取四個獨特視角,即法律中的宗教,基督教的影響力,宗教中的法律,超越法律、超越宗教來分析論證主題,而且每個視角思想深刻。正如譯者梁治平教授所說,該書因思想豐富和洞見深刻,就如它所討論的問題一樣不朽。二是該書作者駕馭語言的能力和水平、精準的表達、優美的語言、犀利的文風,呈現給讀者的是眾多的名言警句,仔細品讀這些佳句,不禁讓人流連忘返、回味無窮。

《法律的生命在於經驗——霍姆斯法學文集》

法律的生命不在於邏輯,而在於經驗。感受到的時代需求、流行道德和政治理論、對公共政策的直覺,不論是公認的還是無意識的,甚至法官及其同事們所共有的偏見,在決定治理人們的規則方面,比演繹推理影響更大。

——[美]霍姆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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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人要我們想象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的總體形象,大多數人大概會想象出一個酷似小奧利弗·溫德爾·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的人。他蓬亂的白髮、濃密的鬍鬚、睿智的談吐和富有見地的文章使他成為人們心目中的偶像人物。然而,他對現代法的影響遠遠超過了他的偶像形象。至今,人們仍把霍姆斯視為思想益友,因為通過他留給我們的思想和文字,我們總能感受到他的樂觀與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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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姆斯於1841年3月8日生於波士頓的一個望族家庭。他的父親老霍姆斯是一位著名的內科醫生和作家,母親米莉亞也同樣知名,是一位廢奴主義者。不錯的家境條件讓霍姆斯接受了良好的教育。1857年秋,霍姆斯進入哈佛大學學習法律。1861年內戰爆發後,霍姆斯毅然決然報名加入了北方部隊,戰爭成了霍姆斯真正的大學和實踐場所。1864年霍姆斯重返哈佛大學學習法律,1866年取得律師資格,並開始從事律師工作。也正是在這段時間,霍姆斯邊工作、邊寫作、邊旅行的經歷為他日後的輝煌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1881年《普通法》的問世,成為霍姆斯人生的重要轉折點,也為他此後擔任法官創造了條件。可以說,《普通法》一書是霍姆斯最重要的著作,至今仍被法律學者奉為經典之作。1882年,也就是《普通法》出版後的第二年,霍姆斯即被任命為馬薩諸塞州最高法院法官,直至1902年接替格雷大法官,成為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應當說,無論是在馬薩諸塞州擔任法官,還是在聯邦最高法院擔任大法官,霍姆斯都做得非常出色,而這也是他人生之中最為輝煌的時候。尤其是擔任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30年間,霍姆斯向世人展示了他非凡的才能和偉大的業績,如1905年在“洛克納訴美國案”中提出了著名的反對意見,1919年在“申克訴美國案”中又代表最高法院作出裁決,“最偉大的異議者”由此得名。而霍姆斯以91歲的高齡從聯邦最高法院退休,前無古人、後無來者,堪稱是對法官生涯的最好詮釋,也是其輝煌一生的完美收官。1935年3月6日,距離從聯邦最高法院退休的3年零1個多月之後,霍姆斯逝世,離開了他鐘愛的法律事業,永遠消失在了人們的視線中,而兩天之後,他將滿94歲。

或許正是受幽暗人生觀的影響,霍姆斯終生未生養子女。被問及原因時,霍姆斯非常平靜地說了這樣一句話:“這是一個我不想帶其他任何人走進的世界。”這讓我們對這位偉大執法者油然而生敬意。

作品簡介

《法律的生命在於經驗——霍姆斯法學文集》雖然未能收錄霍姆斯的全部作品,但分門別類地收錄了霍姆斯的論文、演講、評論、法律意見書、書信等40餘篇,儘量充分、忠實地展示霍姆斯的作品,從不同角度展現了霍姆斯的思想,應當說已經非常難得。要知道,霍姆斯的作品不僅不容易理解,更不容易翻譯。以《普通法》為例,書中摻雜了大量的拉丁文,生澀難懂。因此,無論從作品的種類還是作品的內容看,《法律的生命在於經驗——霍姆斯法學文集》可以說是一本透徹瞭解霍姆斯思想的重要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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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反映霍姆斯思想的重要論文、演講以及法律意見書等都在該文集中得到了體現,僅此一點,就足以說明該文集是研究霍姆斯思想的重要資料。文集中的諸多名言警句充分體現了霍姆斯作為法律實用主義者的觀點和思想。每每閱讀這些名言警句,讀者彷彿身臨其境與這位偉大的法官進行心靈對話、思想交流。唯美的語言、深邃的思想,一次次點燃我們內心對法律的敬畏,一次次烙下我們內心對法律的美好印記,讓人在文字中流連忘返。讀過霍姆斯的文集,我們才會真正明白“法律是思想者的事業”這句話的確切內涵,我們也才會真正懂得一代偉大執法者的閱歷與貢獻,於此,我們只有不斷汲取、仰望、讚歎、回味……

可以說,霍姆斯的一生都與現實主義法學相伴。他將實用主義哲學應用於法學研究,反對理性法與自然法的形而上學,提倡立足現實,從而形成了以他為代表的現實主義法學。而以他為代表的實用主義法哲學的形成,也標誌著美國法哲學的正式產生。馬聰:《霍姆斯的法學觀》,載《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08年第3期。

《司法過程的性質》

一個法官的工作,在一種意義上將千古流傳,而在另一種意義上又如白駒過隙。那些好的將千古流傳,而那些錯誤的則可以肯定會死去。好的得以保留併成為基礎,在其之上將建成新的結構。那壞的將在歲月的實驗室中被拒絕並拋棄。

——[美]卡多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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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傑明·內森·卡多佐,1870年5月24日生於紐約市一個顯赫的猶太人社區,1938年7月9日去世,是美國曆史上最有影響力的法律家和法學理論家之一。23年律師生涯、18年紐約上訴法院法官和6年聯邦最高法院法官經歷,造就了卡多佐不平凡的一生。尤其在擔任法官期間,卡多佐因其出色的表現,被譽為是20世紀最為傑出的法官之一,並與霍姆斯、漢德等著名法官一起,被稱為是美國曆史上五位最偉大的執法者之一。作為霍姆斯法官的繼任者,卡多佐在擔任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期間,毅然支持羅斯福“新政”立法,在貨幣政策、憲法貿易條款、公民自由、種族等問題上促使社會變革,為羅斯福的“新政”獲得法律支持作出了重要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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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多佐為法律而生,法律也使他成名。他成名既靠他富有影響力的司法意見書,又靠其演講與著作。作為一名法律實用主義者,卡多佐的法律思想閃爍著實用主義的光芒;作為一名司法工作者,卡多佐以出色的司法意見書贏得了同行的尊重、公眾的尊敬。值得一提的是,卡多佐的成就與名望使他成了衡量其他法官的標準,人們通常把法官或被提名出任法官的人不合格說成“不及卡多佐”。無論是在法律界還是在公眾眼裡,卡多佐無疑是傑出法官的典範。

作為公眾人物,卡多佐的私人生活也受到關注:他終生未婚,朋友也不多,長期與未婚的姐姐生活在一起,死後長眠於家族墓地,緊挨著他摯愛的內利(卡多佐的姐姐),被稱為“隱士哲學家”;卡多佐的遺囑中,最後表達了他的感情寄託——其家人、猶太人事業、忠實的僱員、幾位朋友、哥倫比亞大學以及法律。除了其他捐贈外,卡多佐將最大的一筆188000美元捐贈給了曾經就讀的哥倫比亞大學,希望以他的名字命名,用於該校法學院設立或資助一個法理學教席,使他終生熱愛的學科研究長盛不衰。哥倫比亞大學尊重他的這一願望,於是有了“卡多佐法理學教席”。

卡多佐的主要著作有:《司法過程的性質》《法律與文學》《法律的生長》《法律科學的悖論》等。

作品簡介

1920年秋,耶魯大學法學院院長托馬斯·斯旺邀請時為紐約上訴法院常任法官的本傑明·內森·卡多佐在斯托爾斯講座上發表演講。在他表示拒絕時,有位教師提議:“卡多佐法官,難道您不能向我們的學生解釋您判案的過程和您藉助的資源?”他的頭微微搖動,略作遲疑,便答道:“我相信可以辦到。”幾個月後,1921年2月15日至18日,卡多佐在耶魯大學法學院詳細講述了他自己的司法哲學和司法經驗。很快,耶魯大學出版社以《司法過程的性質》為題將其付梓。\[美\]A.L.考夫曼:《卡多佐》,張守東譯,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11~212頁。這部講演集不僅是卡多佐第一部也是最重要的一部理論作品,同時也是對美國自霍姆斯以來形成的實用主義法哲學的最完全的理論詮釋。該書雖是一個講演集,但一經問世便成為美國法學界廣泛引用和學習的著作之一。據說,當時的法學界、司法界人人都擁有這本8萬餘字的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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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人們把卡多佐和霍姆斯並稱為美國著名法官一樣,《司法過程的性質》也同樣常與《普通法》並稱為美國的法律名著。有所區別的是,《普通法》是從歷史的與比較的角度研究私法的主要領域,《司法過程的性質》則設法描述法官怎樣判案。長期以來,人們對於法官怎樣判案,既好奇,又無從知曉。《司法過程的性質》回應了這一關切,生動回答了“法官判案時究竟做了什麼”,而這也是該書的價值所在。該書共分四講,篇幅不長,語言簡潔,但視野開闊,含義深邃。卡多佐詳細闡述了法官可資利用的四種裁決方法——類推規則或哲學方法、歷史方法、傳統方法和社會學方法。他指出:法官判案時須講究方法,要掂量各種可能衝突的考慮因素——邏輯的、歷史的、習慣的、道德的、法律的確定性和靈活性、法律的形式和實質等。然而,“在具體的案件中,該由哪種力量(邏輯、歷史、習俗等)起決定作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由此得到損益的社會利益的輕重、貴賤……如果你問法官怎麼知道何時此利益高於彼利益,我只能說,他必須從生活本身吸收知識”。從書中的描述看,《司法過程的性質》為解決問題提供了實用主義方法。由於該書處處閃爍著實用主義思想,因而被波斯納稱為實用主義法理學的主要論著之一。

卡多佐不僅改變了法律,還改變了我們理解法律的方式。時間或許會動搖卡多佐的判決,但他的《司法過程的性質》及其背後的態度、觀念、微妙的司法技藝卻歷久彌新。經典的意義不在於提供答案,而在於引人發問,或者用實用主義的說法——我們為了現在而重塑了過去的經典。而《司法過程的性質》一書恰恰就是這樣的經典之作。

《法律的訓誡》

法官應該向自己提出這麼個問題:如果立法者自己偶然遇到法律織物上的這種皺摺,他們會怎樣把它弄平呢?很簡單,法官必須像立法者們那樣去做。一個法官絕不可以改變法律織物的編織材料,但是他可以,也應該把皺摺熨平。

——[英]丹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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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爾弗雷德·湯普森·丹寧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英國最著名的法官和法學家。他的名聲享譽世界,這一切源於他對英國乃至世界法律作出的貢獻。由於丹寧於1957年4月被封為勳爵,成為終身貴族,因此我們稱他為丹寧勳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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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寧勳爵於1899年1月23日生於英格蘭罕布什爾郡惠特徹奇的一個小商人家庭。丹寧兄弟五人,還有一個大姐,雖然家境並不寬裕,但丹寧兄弟自小就受到了良好的教育。1916年,丹寧進入牛津大學馬格德林學院,其間於1918年應徵入伍。1920年,丹寧以優異的成績從牛津大學馬格德林學院畢業。雖然有過短暫的教書工作,但是懷著對法律的嚮往,丹寧於1921年又回到母校攻讀法律,一年以後考取了倫敦四大律師學院之一的林肯律師學院,就這樣一邊在大學上課,一邊在律師事務所幫忙。1923年,丹寧考取了林肯律師學院的實習生獎學金,從此開始了他輝煌的法律生涯。自1938年被授予“王室法律顧問”榮譽稱號、1948年被任命為高等法院法官、1962年被任命為民事上訴法院院長,丹寧勳爵始終與法律為伴。尤其是擔任20年的民事上訴法院院長,讓他得以有機會完成對英國法律的改革。通過一個個判例,他充分詮釋作為一名法官及作為一名法律改革家的使命。可以說,丹寧勳爵的一生,充滿著對法律的敬仰和尊重,其不懈的努力也為他贏得了“‘二戰’以後英國最偉大的法律改革家”的稱號。

丹寧勳爵的主要著作有:《法律下的自由》《變化中的法律》《通向公正之路》《法律的訓誡》《法律的正當程序》《法律的未來》《最後的篇章》《法律的界碑》等。

作品簡介

《法律的訓誡》是丹寧勳爵眾多著作中的一部,寫於1979年。不過,作為一名法官,他的著作總是與判例聯繫在一起,《法律的訓誡》一書也不例外。在書中,他以優美的語言將一些重要案件的辯護詞和判詞串在一起,闡明戰後英國司法改革中一些有影響的案例,以此來闡明這樣一個主題:法律原則應當與時俱進。通過展示判例這種“活生生的法律”,不僅增強了可讀性,而且有助於我們瞭解丹寧勳爵作為一名法官深邃的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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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的訓誡》中,丹寧勳爵從對文件的解釋、濫用行政權、起訴權、濫用“集團”權力、“海伊·特里斯案”、過失、判例主義等七個方面,以案例展示的方式向讀者介紹其思想,演繹其對法律的理解。其中不少案例成為英國法律史上的著名判例,不少判詞成為英國法律史上的經典名句,不少觀點上升為英國法律史上不朽的思想。值得一提的是,由於丹寧勳爵既是法官,又是學者,是一位理論與實踐的結合者,因此他的書中不僅蘊含豐富的法律實踐經驗、極高的法律素養,而且浸透著獨特的優美文風、廣博的歷史知識,讓讀者讀來饒有興趣。應當說,《法律的訓誡》一書秉承英美法系法官一貫的寫作風格:語言優美且毫不枯燥,文風優雅且不失內涵,是一本瞭解英國法律思想史不可多得的好書。

《論犯罪與刑罰》

人類公正,或曰政治公正,卻只是行為與千變萬化的社會狀態間的關係,它可以根據行為對社會變得必要或有利的程度而變化。如果人們不去分析錯綜複雜和極易變化的社會關係,就會對此辨認不清。一旦這些本質上相互區別的原則被混淆,便無望就公共議題作出正確解釋了。

——[意]貝卡里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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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薩雷·貝卡里亞,1738年3月15日生於意大利米蘭。貝卡里亞16歲時進入帕維亞大學攻讀法律專業,於1758年9月13日畢業並獲得法學學士學位。其後他參加了經濟學家彼得羅·韋裡組織的進步青年小團體——拳頭社。也就是在參加社團期間,通過與朋友們的討論交流,貝卡里亞於1763年3月到1764年1月寫成了不朽著作《論犯罪與刑罰》。該書正式出版於1764年4月。該書的問世,奠定了貝卡里亞作為刑事古典學派創始人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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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犯罪與刑罰》出版後,雖然遭到了宗教和保守勢力的抵制,但它給貝卡里亞帶來更多的是讚揚、敬佩和擁戴。法國啟蒙思想家伏爾泰就讚譽貝卡里亞是“一位仁慈的天才,他的傑出著作教育了歐洲”。1768年,貝卡里亞被任命為米蘭宮廷學校經濟貿易學教授。由於有著廣博的知識和科學的思維方式,貝卡里亞的首次講課就獲得了成功。因工資不高,貝卡里亞想換個收入較高的工作。1771年,貝卡里亞被任命為米蘭公共經濟最高委員會委員,在委員會工作期間,他參加過許多重要的改革活動,也提出了不少諮詢意見和具體的實施方案。之後,因米蘭公共經濟最高委員會改為政府委員會,貝卡里亞先後又被任命為委員會第三部、第二部負責人,從事政府工作。1791年,根據奧地利皇帝利奧波德的指示,貝卡里亞被任命為倫巴第刑事立法改革委員會委員。這個職位本可為貝卡里亞一展抱負提供機會,但可惜的是,這時候的貝卡里亞已進入了他生命的最後幾年。他在這個職位上僅僅留下了一些書面的諮詢意見。兩年之後,也就是1794年11月28日,貝卡里亞因中風在米蘭家中去世。

作品簡介

《論犯罪與刑罰》一書是貝卡里亞僅有的傳世之作,可以說,能讓貝卡里亞揚名的著作也就是《論犯罪與刑罰》。該書雖然篇幅不長,但內容豐富、語言精練,處處閃耀著智慧的法律思想,因此被譽為刑法領域最重要的經典著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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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書共42章,圍繞犯罪與刑罰這一主線,涉及刑罰的起源、對法律的解釋、逮捕、證人、提示性訊問、刑訊、死刑、犯罪分類、公共秩序、預防犯罪等諸多內容。雖內容較多,但脈絡清楚。應該說,該書之所以受到如此推崇與好評,究其原因在於提出了一系列先進的刑法學思想,有些思想至今仍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鑑意義。例如,該書提出了三大刑法原則、無罪推定的刑法思想、刑罰強度的評判標準、罪刑階梯理論等;首次提出廢除死刑的主張,並給出充分理由;注重犯罪預防,認為預防犯罪比懲治犯罪更為重要,並提出刑罰一般預防和特殊預防的措施;提出衡量犯罪的標尺就是犯罪對社會的危害性;對犯罪進行分類,並指出一些特殊的犯罪,等等。上述理論與思想至今仍被奉為刑法學的正統思想,可見貝卡里亞對刑法學研究的深入程度。

可以說,貝卡里亞奠定了近代刑法的基礎,其提出的刑罰個體化理論、罪犯再教育思想等均已為現代刑法學所接受。此外,在細細品讀《論犯罪與刑罰》的過程中,讀者會有兩點頗深的感受:一是貝卡里亞犀利的文風,表述雖然簡短精煉,但是一針見血、直擊要害,句句蘊含深刻的法律思想;二是能引起讀者的共鳴,讀來有種似曾相識的感覺,彷彿在與大師交談一樣,恐怕這就是經典著作的一個共同點吧。

《普通法的精神》

現代世界,似乎沒有別的制度像我們稱之為普通法的英美法律傳統那樣富有活力和堅韌頑強。儘管它主要是一種司法和法學思想的模式,一種解決法律問題的方法而非許多一成不變的具體規定,但它總是成功地按照自己的原則鑄造出種種規定,不管那些規定的淵源如何;無論要推翻、取代那些原則的企圖的來勢多麼洶湧,但它總是成功地捍衛著自己的原則。

——[美]龐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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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斯科·龐德(Roscoe Pound,1870—1964年),美國20世紀最負盛名的法學家之一,社會學法學運動的奠基人,他的法學思想對當代法學理論的發展產生了重要影響。與傳統的主流法學不同,他從社會學的角度分析“法”這種現象,從而提供了一種全新的方法論,給法學研究帶來了不同的思維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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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0年10月27日,龐德出生於美國內布拉斯加州林肯市的一個法官家庭。龐德在內布拉斯加大學學習植物學,分別於1888年和1889年獲得學士和碩士學位。1889年,他到哈佛大學法學院學習,一年後轉到西北大學法學院,在那裡讀完了法律學位。之後,他返回內布拉斯加州開業當律師,繼續他的植物學研究。1898年,他在內布拉斯加大學獲得植物學博士學位。

1903年,龐德成為內布拉斯加大學法學院院長。1910年,他開始在哈佛大學任教,並於1916年成為哈佛大學法學院院長。1946年7月,龐德來中國受聘擔任南京國民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顧問和教育部顧問,成為近代來華的最後一位外國法律顧問。在華期間,通過對當時中國法制狀況的考察,龐德提出,中國應該保持既有的羅馬法系模式而不應採用英美法系模式;應該通過統一法律教育和法律著述,培養中國法律人的法律適用能力,使制定良好的中國法典成為真正規範中國人民生活的法律。由於當時中國國內戰局緊張,1948年11月龐德離開中國,他的改革建議也未能得到真正實施。

此後,龐德先後擔任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法學教授和印度加爾各答大學泰戈爾講座法學教授。1955年,龐德回到哈佛大學繼續其研究生涯。1964年6月30日,龐德在哈佛醫院與世長辭,享年93歲。為了紀念龐德,哈佛法學院在1970年修建了龐德堂。今天,這座建築是哈佛法學院的行政與教學大樓。

龐德一生著作頗豐,成就卓著。到1960年90歲時,他共發表了27本著作和287篇重要文章和演講。龐德的主要著作有:《社會法理學論略》《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法律的任務》《法律史解釋》《普通法的精神》《法律與道德》《法理學》《法律哲學導論》《法史學》《美國刑法》等。

作品簡介

《普通法的精神》一書是龐德的代表作之一,由其在達特茅斯學院的演講彙集而成。該書的主要內容是,在論述影響美國普通法傳統形成的七個因素的基礎上,指出了普通法得以繼續發展的方法,而這就是普通法所蘊含的內在精神。這種精神使得普通法具有強大的生命力,即使在今天依然享有世界性法律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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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的主要構架是介紹美國普通法傳統形成的七個方面因素,分別是:日耳曼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的最初基礎;封建法;清教主義;17世紀法院與王權之爭;18世紀的政治思想;19世紀上半葉美國拓荒和農業社會背景;19世紀的法哲學。而該書的核心思想或者落腳點在於最後兩個章節,回答了普通法繼續發展的方法。如果說七個方面的因素是前提和基礎的話,那麼後兩章則是結果與歸宿,兩者有機融合,構成了該書的完整架構。

《普通法的精神》一書之所以值得法律人珍視,是因為書中不僅含有哲學和歷史意義的內容和思想,而且正如有學者指出的那樣,其蘊含著作者的樂觀與信念:法律的權能在不喪失其基本價值的同時還能保持與時俱進,這樣的信心是建立在一種當今不能與過去割裂的信念之上的,更確切地說,過去和現在構成一個美好的未來。這種信念尤其是在今天的時代,顯得更加可貴。此外,作者在書中展現出的淵博學識、斐然文采、精巧思辨以及優美語言,都說明了該書的價值所在,更彰顯了龐德作為一代法學宗師的非凡手筆。

——以上內容節選自 王水明《書尋法意》

《書尋法意:法學經典名著導讀》

帶你走進法學名著的神聖殿堂

12本法學經典名著導讀,構建你的法學思維世界

★ “讓讀者喜歡並走進法學名著的殿堂”

靜下心來,認真讀懂幾部法學經典好書

★這些著作就像投出去的、寄予無限希望的漂流瓶

有些人已經收到他們,

有些人則正是這些信件將要送達的人……

★他們雖然互不相識,

但卻因為同樣一種精神而心有靈犀

內容推介

本書致力於為讀者推介法學名著,吸引並帶領讀者走進法學名著的神聖殿堂。因此,本書以法學理論和司法實務兩個視角,精心選取法學名著二十部,從作者簡介、作品簡介、名句共賞、作品點評四個維度對每部法學名著進行了深入淺出的品評。該書的特點是全面、細緻地介紹法學名著,力求多維度展示名著全貌、還原名著本真。

王水明 | 男,1975年4月生,浙江杭州人,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學士、浙江大學法律碩士。曾先後在浙江省人民檢察院、青海省人民檢察院工作近二十年,現任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先後在《法學雜誌》《人民檢察》《青海社會科學》等刊物發表論文100餘篇。榮獲“浙江省檢察機關首屆十佳民行辦案人”“全國檢察業務專家”“青海省檢察業務專家”“首批全國檢察機關調研骨幹人才”“首屆青海省優秀青年法學家”等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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