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奔馳女車主哭訴維權事件
近日引發輿論廣泛關注
“奔馳車主哭訴維權”上熱搜!網友:“上帝”咋被逼成這樣了
又一例!百萬新奔馳高速路上半小時熄火兩次,換車被拒.....
奔馳車,又一例!這次更典型,車主還是律師......
4月18日,上海消費者謝女士來到中國消費者報社,講述了一段塵封7年、令人難以置信的“奔馳”維權故事。
故事的主角是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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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人供圖。拍攝時間:2012年;拍攝地點:修理廠。
“新車”只開了30多公里
就不得不返店維修
故事要從2012年開始說起。
謝女士對《中國消費者報》記者說,2012年2月9日,她所在的上海***公司(注:應投訴人要求,此處隱去公司名稱,以下簡稱A公司)打算購置一輛為ML63的梅賽德斯奔馳轎車,於是前往上海東馳汽車4S店(以下簡稱東馳公司)進行諮詢。當時,銷售人員告訴她們,該型號奔馳轎車暫時沒有到貨,暫不能提供車架號、機發動機號等信息。等車到店後,再提供車輛相關信息。
2012年2月27日,A公司與東馳公司簽訂了銷售合同,並於次日支付購車款1658000元。
2012年3月1日,A公司被告知可以去4S店提車。可提車後剛剛行駛了30多公里,駕駛臺屏幕就開始顯示有故障。“我們趕緊開車返回銷售門店,經檢查,對方說是車鑰匙沒電了,並更換了車鑰匙的電池。”
然而,新的問題又來了。第二天,這輛奔馳車無法啟動。東馳公司派人將車提走,出具了收車收據,並註明“車輛無法啟動,具體原因未明,需等和奔馳上級部門商議後再決定維修方案”。
謝女士告訴《中國消費者報》,當時,那輛車僅僅開了160公里。
新車電瓶要更換
車輛前蓋打開裡面全是灰塵
2012年3月8日,東馳公司又反饋稱,經檢測,發現車輛電瓶出了故障。《中國消費者報》記者在謝女士提供的一份顯示當時檢測結果的複印件上看到以下表述:“維修檢測時,充電4小時後,充電電流顯示小於10A,停止充電後約15分鐘後,測得電壓為5V。”檢測結論是,“
電瓶工況不良,需更換”。剛買的新車,第一天車鑰匙沒電,第二天無法啟動,僅僅過了幾天就要更換電瓶。這樣的情況令A公司非常不滿。“東馳公司提供的PDI報告(出廠前檢查)上顯示的電池電量為12.67V,可實際電池測量卻只有5V,這不是明擺著欺騙消費者嗎?”謝女士說。
謝女士告訴《中國消費者報》,此後其公司與東馳公司進行了多次溝通,於2012年3月15日達成協議,“主要就是要求確保行車安全——對車輛電瓶進行更換,並對車輛進行整體檢測,提供整體檢測報告,同時質保時間再延長兩年”。
據謝女士介紹,2012年3月19日,東馳公司聯繫奔馳中國技術工程師對該車進行檢查。“車輛前蓋打開全是灰塵,發動機積塵很多,並且連車輪輪轂都是鏽跡斑斑。很難想象一輛新車竟然如此之舊,感覺像是二手車一樣。”
維修一週後再次出故障
要求退車或換車被拒
後發現該車庫存時間達18個月
2012年3月21日,經過第一次維修後,A公司將車提走。沒想到,不到一週,車輛又一次出故障。
“這回是車輛儀表盤出現了懸掛系統故障燈亮的問題,當時車輛行駛記錄顯示里程為689公里。”謝女士告訴《中國消費者報》,2012年3月29日,公司再次將車輛送回至東馳公司。
“短時間內發生多次故障,我們開始懷疑這輛車到底是不是原廠新車?”謝女士說,其公司要求東馳公司按照之前協議簽署的協議,提供對車輛整體檢測的整體檢測報告,並提出換車或退車要求,遭對方拒絕。
“從那以後,車子就停放在4S店了。”謝女士說,2012年5月,東馳公司發來的“車輛投訴解決意向”的傳真,上面寫明:售後技術部會同奔馳中國技術人員共同檢測車輛,告知車主檢測結果,經同意後進行維修。車輛交車後,10天或2000公里內正常使用中再次出現故障,東馳公司負責換車或退車。”
通過核對函件,A公司發現傳真上顯示的車架號與合同上及實際交車的車架號不一致。
此外,《車輛一致性證書》信息則顯示,該車的生產日期為2010年8月。“車輛銷售時間是2012年2月,也就是說購買的這輛車從生產到銷售已長達18個月。而根據奔馳M級用戶手冊說明,如果車輛停放6個星期以上,車輛可能由於久未使用而損壞。”謝女士說,當時她查閱了有關資料瞭解到,
距離生產日期超8個月就不宜購買。“因為庫存車往往存在輪胎橡膠件老化、電路板受潮、零部件易損等諸多問題。”未提供檢測報告
起訴要求退車一審勝二審敗
申請高院再審被駁回
申請檢察院抗訴未獲支持
投訴一直沒有得到有效解決,A公司選擇了通過訴訟的方式維權。
“2013年1月,我們將東馳汽車告上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返還購車款1658000元、車輛購置稅、車輛保險費用等等各項款共計1962353.01元。”謝女士說。
謝女士向記者提供的判決書顯示。2013年5月27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庭作出一審判決,解除雙方合同,東馳公司返還購車款、車輛保險等費用共計1771531.93元。
東馳公司不服,提起了上訴。2013年12月2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撤銷一審法院民事判決,A公司退車的訴訟請求未獲支持,同時判令東馳汽車在北京梅賽德斯-奔馳ML63車輛免費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測、維修和保養,並另行向A公司補償人民幣10萬元。
對於二審判決,A公司無法接受。
2014年2月8日,A公司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再審請求,請求法院依法予以再審並撤銷二審判決。同年7月14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謝女士所在公司與東馳公司之間簽訂的《銷售合同(進口車合同)》合法有效,依法應予保護。二審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判決並無不當,駁回A公司的再審申請。
隨後,2014年8月26日,A公司向上海市人民檢察院提出民事抗訴申請書,請求依法提起抗訴,撤銷二審判決,依法改判支持謝女士所在公司提出的訴訟請求。同年10月25日,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決定不支持謝女士所在公司的監督申請。
車輛在奔馳經銷商處停了7年
車主被索要十幾萬元停車費
記者瞭解到,自二審判決生效後,東馳公司曾於2013年12月至2016年2月多次發函要求履行二審判決,但都沒有得到A公司的回應。
謝女士告訴記者,東馳公司還曾兩次發函要求A公司支付該車從2012年3月29日起至2016年9月21日5年來在該公司維修中心的停車費用 (按80元/元計算),共計人民幣138320元。最後一次發函還表示,如果A公司在2016年9月30日之前提取車輛,將不予追究停車費損失。
2016年10月16日,A公司向東馳公司回函表示:東馳公司應當解決客戶關心的問題,不存在停車收費的約定,收停車費屬無理要求。
2016年12月23日,東馳公司再一次向A公司發函,要求7日內提車,並支付車輛維修費共計人民幣143524元 ;支付停車費損失,共計人民幣138320元。同時表示,如A公司在當年12月31目之前提取車輛並付清車輛維修費,將不予追究停車費損失。
4月22日,記者就謝女士反映的情況,致電上海東馳汽車有限責任公司聯繫採訪。4月23日,東馳公司郵件回覆記者表示,“就我們所知,該消費者所表述的糾紛,已於2014年由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最終同意終審判決結果的裁定,作為梅賽德斯-奔馳授權經銷商,我們始終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秉持經營原則,將客戶滿意作為工作重心,希望通過媒體的監督能夠得到消費者的理解。”
“近日西安奔馳女車主的維權事件引發了我們的共鳴,汽車消費者維權實在是太難了,希望通過我們的維權故事,能引發社會各界更多的思考。”謝女士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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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消費者報·中國消費網
記者/李曉雨
監製/何永鵬 田珍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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