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糾紛?實現專利技術轉移成和解又一方式

在專利侵權糾紛或者專利侵權訴訟中,常常會出現當事人雙方簽訂和解協議而解決糾紛或終止訴訟。這種和解協議主要涉及兩種專利技術轉移:專利實施許可和專利交叉許可,因此技術轉移轉化成為侵權和解又一方式。

在專利侵權糾紛中,如果被指控侵權方發現自己確實存在侵權行為,而又需要繼續使用該專利技術,為避免侵權訴訟敗訴的可能,可以與專利權人協商來補籤實施許可協議而達成和解。

對於這種情形下籤訂的專利實施許可協議,被許可方應及時按約定向專利權人支付之前未經許可而使用其專利技術的使用費,否則,非但起不到和解的效用,還有可能導致專利權人再次提起專利侵權訴訟或者違約之訴。

專利侵權糾紛?實現專利技術轉移成和解又一方式

案情簡介

臨江市××助濾劑廠(以下簡稱助濾劑廠)是私營獨資企業,領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已於2004 年 3月24日註銷,其債權債務由臨江市××助濾劑有限公司承擔。

1990年8月1日,尹某向國家專利局申請“粉末狀產品的生產方法及其專用生產裝置”發明專利。2000 年 1月22日,國家專利局授予尹某ZL90105168.1號專利權。

2003年8月10日,尹某持《關於解決專利侵權糾紛的協議書》到助濾劑廠,該廠會計王某在未經法定代表人授權的情況下在協議書上加蓋了公章。

協議稱:“甲方:吉林省臨江市××助濾劑廠, 乙方:尹某,甲方在2000 年 10月採用了乙方的專利技術和年產3000噸硅藻土助濾劑的設計建成了一座助濾劑廠,並投入工業化生產,2001年7月至2003年7月底共生產2800噸產品。2002年7月16日乙方到 甲方工廠協商侵權事宜未成,於2003年 7月向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庭審中尹某無證據證明被告對其專利侵權,故由侵權轉為使用費的約定無真實的基礎,因而判決駁回原告尹某的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認為,《關於解決專利侵權糾紛的協議書》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禁止性規定,該協議有效。

該協議已由助濾劑廠履行了5萬元,助濾劑廠已註銷,其債權債務由臨江市××助濾劑有限公司承擔,因此應由臨江市××助濾劑有限公司按協議約定給付尹某人民幣10萬元並按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但雙方協議中約定的日0.3%的違約金過高,應予調整。


評析

在案例中,該公司未經專利權人許可擅自使用其專利,在專利權人第一次提起的專利侵權訴訟中,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後,專利權人撤訴。但在隨後的和解協議履行過程中,該公司未按約定支付使用費,致使專利權人以合同違約為由提起第二次訴訟,該公司不僅要全額支付使用費,還要承擔違約責任。

在專利侵權糾紛中,被指控侵權方未必構成專利侵權,但由於專利侵權訴訟耗時耗力,為儘快定紛止爭,被指控侵權方從自己儲備的專利中挑選專利或者有直接向第三方購買專利,該專利恰好覆蓋原告的生產或銷售的產品,以此為籌碼,與原告訴稱的侵權專利達成交叉許可來解決糾紛。

專利侵權糾紛?實現專利技術轉移成和解又一方式

點評

專利侵權糾紛訴訟作為解決專利侵權問題一種直接的方式,往往可以促使專利技術轉移的實現,但我們必須認識到可以促使,但未必一定能實現。從理論的角度來講,通過訴訟給侵權人施壓,以更直接的方式完成專利技術轉移是完全可以實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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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北京高沃知識產權(ID: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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