椒江“南山殿幫”28人上訴否認涉黑,台州中院二審駁回上訴!

4月23日,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鄭官順等28人涉黑一案作出二審裁判,

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此案系最高檢、公安部聯合督辦的重大涉黑案件。

椒江“南山殿幫”28人上訴否認涉黑,台州中院二審駁回上訴!

一審查明:被告人鄭官順自20世紀80年代中後期開始,因打架兇狠不計後果、講江湖義氣等原因,成為椒江“南山殿幫”頭目,並因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多次鬥毆受重傷、多次入獄,在社會上產生惡劣影響,綽號“老五瓜”的惡名隨之擴散。

2002年4月,被告人鄭官順刑滿釋放後,利用自身影響力,聚集陳建志(另案處理)為其經營水泥中轉買賣等生意;聚集劉衛兵為其專職司機,負責管理其個人財務、傳達命令;聚集徐曉慧(另案處理)為其手下,通過開設賭場、非法經營六合彩等手段非法斂財,網羅豢養成員,並由徐曉慧糾集人員積極實施尋釁滋事、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活動。

2005年7月,被告人鄭官順註冊成立台州市強盛建築基礎工程有限公司,為了達到壟斷椒江地區的消納行業、椒江河域採砂行業、台州三區的混凝土行業以謀取鉅額利潤的目的,又先後聚集了被告人王衛兵、陳孔德、胡敏、徐星忠等人,逐步形成以被告人鄭官順為組織者、領導者,被告人劉衛兵、徐星忠等人為積極參加者,被告人方正敏、洪軍兵等人為參加者的較為穩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結構穩定,內部層級分明,職責分工明確。

自2005年7月以來,被告人鄭官順及其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共實施尋釁滋事、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強迫交易、非法經營、非法採礦、開設賭場、串通投標等犯罪活動25起,違法活動16起。藉助組織惡名和影響力,通過“以商養黑”“以黑護商”的方式,壟斷建築垃圾處置、採砂、混凝土等行業,大肆攫取非法經濟利益,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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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

玉環市人民法院於2018年12月19日作出一審判決,鄭官順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採礦罪、強迫交易罪、非法經營罪、非法拘禁罪、串通投標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故意傷害罪11項罪名,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十一萬二千元,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餘27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十三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被告人上訴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鄭官順等13人不服,分別以不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等罪、相關犯罪數額認定有誤、部分法律適用錯誤、原判量刑過重等理由提起上訴,請求改判。

二審裁定

台州中院審理後認為,原審判決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和適用法律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相關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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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速遞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罰金。

【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黑社會性質的組織

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徵:

① 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

② 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

③ 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

④ 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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